索引号: bxsnyncj-2026-00160 发布机构: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
信息名称: 本农发〔2026〕12号关于加强兽用麻醉药品和兽用精神药品监管工作的通知 主题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26-09-01 成文日期: 202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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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农发〔2026〕12号关于加强兽用麻醉药品和兽用精神药品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9-01 15:25:49 【字体: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公安(分)局,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为严格落实农业农村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第800号公告,及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兽用麻醉药品和兽用精神药品(以下简称“兽用麻精药品”)监管工作的要求,切实防止兽用麻精药品从兽药渠道流失、替代传统毒品危害公众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全面加强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实属地责任,全面摸清监管底数

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同级公安机关成立联合工作组,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具体联络员(见附件1,请于4月27日前报市农业农村局兽医科)。即日起至6月1日,对辖区内涉及兽用麻精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拉网式”排查,重点覆盖兽药生产企业、兽药经营企业、动物养殖场(含规模化场、散养户集中区)、动物诊疗机构、科研机构、动物园等。建立监管对象台账,详细记录涉兽药相关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等信息,于6月10日前将汇总表(加盖公章连同电子版)报市农业农村局,今后每半年动态更新,确保底数清、情况明。定期开展执法巡查,确保兽用麻精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存储各个环节监督管控到位,严防从兽药渠道流失,造成公共危害。

二、严抓生产环节监管,筑牢源头防线

各县区要依法对辖区内兽用麻精药品原料药生产企业及使用相关原料的兽药生产企业加强监督检查,严格实施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落实好各项管理要求。重点督促落实专项登记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设置专库或专柜存放,实行双人双锁管理,严格档案管理。每批兽药应当有批记录,包括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批检验记录和兽药放行审核记录以及电子追溯码标识记录等。批记录应至少保存至兽药有效期后一年。

三、规范经营许可审批,严控流通渠道

1.严格许可管理。即日起,新申请《兽药经营许可证》涉及兽用麻精药品的,农业农村部门必须在经营范围栏明确标注“兽用特殊药品(兽用麻醉药品/兽用精神药品)”及具体通用名称。对不符合“专库(柜)、双锁、专职人员”条件的,一律不予许可。

2.禁止网络销售。所有兽用麻精药品经营单位不得通过互联网展示、交易,不得发布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经营单位,将依法予以严格处罚。

3.追溯管理。经营单位必须按规定在“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实时上传出入库信息,做到“见码扫码、无码不售”。

农业农村部门每季度核验追溯数据,对异常出入库预警及时核查。

4.年度报告。各县、区农业农村局每年1月30日前,将辖区内兽用麻精药品经销商名单、上年度产品销售品种、数量、流向汇总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局统一报省厅。

四、严格使用环节监管,落实全流程可追溯

动物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动物园等使用单位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来源合法。必须从具有兽用麻精药品经营资质的单位采购,严禁购买走私或“三无”产品,索证索票齐全。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公安部门不定期开展飞行检查,重点核查购销凭证与实物是否相符。

2.存储双锁。设置麻精药品专用储存柜(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钥匙由两名保管员分别保管,存取记录双签。

3.追溯上传。兽用麻精药品必须凭执业兽医开具的专用处方使用,处方需单独装订,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使用情况逐次登记在专用台账上,详细记录用药动物、品种等信息。使用单位须在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上传二维码核销信息,确保每支(片)药品流向可追溯。

五、部门联动协作,严打违法犯罪

市农业农村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联络员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监管动态、风险线索、案件查处情况。各县、区参照建立相应机制。市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加大日常巡查和抽检力度,对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将兽用麻精药品滥用和非法流入社会作为禁毒工作重要内容,深挖扩线,严厉打击非法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行为,以及骗取、套购兽用麻精药品的犯罪活动,并适时将查处情况通报同级农业农村部门。联系人:市农业农村局,任习典,电话43103910;市公安局,辛成刚,电话13804142040。

 

附件:1.各县区兽用麻精药品监管人员联系方式

2.本溪市兽用麻醉药品和兽用精神药品摸底统计表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      本溪市公安局

     2026年4月17日

附件1

                                      各县区兽用麻精药品监管人员联系方式

 

分管及联络负责人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办公电话

手机号码

分管领导






联络员







附件2:






本溪市兽用麻醉药品和兽用精神药品摸底统计表
填报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填报时间:
序号涉兽药企业、场所、机构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药品类型(麻醉类/精神类)员工接触相关药品人数备注












































































































填报说明:1、统计范围:涉兽用麻精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动物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科研机构、动物园等;2、涉兽药药品名称或具体品类:兽用麻醉药品,是指兽用盐酸氯胺酮、盐酸吗啡、盐酸替来他明、盐酸唑拉西泮及其制剂产品。兽用精神药品,是指兽用安钠咖、巴比妥、苯巴比妥、苯巴比妥钠、异戊巴比妥钠、地西泮、咖啡因、酒石酸布托啡诺、赛拉嗪、盐酸赛拉嗪、赛拉唑及其制剂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