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snyncj-2022-00121 发布机构: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
信息名称: 本溪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本溪市防止规模性返贫致贫工作预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扶贫脱贫政策举措
发布日期: 2022-07-13 成文日期: 202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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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本溪市防止规模性返贫致贫工作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13 09:57:15 【字体:

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成员单位:

为深入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有效应对各种突发性因素导致返贫致贫,有效防止规模性返贫致贫,确保我市脱贫稳定提升、规模性返贫致贫有效遏制,现将《本溪市防止规模性返贫致贫工作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积极配合乡村振兴部门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本溪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2022年6月17日          

 

 

 

 

本溪市防止规模性返贫致贫工作预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防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有关文件精神,有效应对和防范因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重病大病或其他特殊因素而导致脱贫户返贫、边缘户致贫等规模性突发情况,确保脱贫户高质量稳定脱贫,坚决杜绝边脱贫、边返贫现象发生,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止返贫和继续攻坚同样重要”的指示精神,充分整合扶贫资源和社会力量,以“两不愁三保障”为主要指标,建立和完善一批当前可承受、长期可持续的稳定脱贫长效保障机制。定期开展防返贫动态监测,按照“事前预防事后帮扶”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快速发现和响应机制,一旦出现有倾向性、苗头性的规模性返贫现象,第一时间启动返贫防控应急保障措施,坚决守住防止规模性返贫底线。

二、组织机构

成立市防返贫监测领导小组,主要进行组织领导、安排部署、动态预警、应急反应和处置等防止规模性返贫工作。

组  长: 市委秘书长  张 健

             副 市 长      方 颖

副组长: 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胡 勇

成员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统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民族和宗教局、市残联、市工商联、市供销联社,各县(区)人民政府。

下设办公室在市乡村振兴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乡村振兴局局长兼任。

三、返贫风险点

(一)自然灾害因素。因洪涝干旱、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冰雹等自然灾害,导致部分脱贫户(防返贫监测户和边缘易致贫户)(以下简称脱贫户)家庭人员伤亡、房屋受损、产业受灾,家庭经济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传染病疫情因素。因发生新冠肺炎等重大传染病疫情,导致部分脱贫户家庭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

(三)突发性停产停业因素。因突发性重大灾害、公共医疗等突发性停产停业事件造成大量裁员,导致脱贫户主要劳动力失业,家庭经济支出大幅上升、收入急剧下降,家庭经济负担加重的。

(四)农副产品价格大幅下降因素。因农副产品价格大幅下跌,导致脱贫户种养殖正常收入锐减的。

(五)其他方面因素。因工作、政策、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的规模性返贫风险的。

四、动态监测预警

对脱贫户返贫防控实行动态管理,分层设防、分层干预、提前预警,切实提高脱贫的稳定性、可持续性。

(一)跟踪监测。帮扶联系人定期通过上门走访或电话随访等形式,准确掌握脱贫户产业发展、就业、教育、医疗、住房、饮水等保障情况及家庭生产生活情况,实时关注脱贫户思想变化,第一时间将脱贫家庭受自然灾害、发生意外事故、因病、因残、因学等情况以数据表格形式报所在县(区)乡村振兴部门。

(二)统计监测。市乡村振兴局要牵头建立“脱贫统计监测数据定期分析评估”制度,组织各县(区)对全市脱贫户进行认真摸底排查,包括家庭人员构成、劳动力效率、从业情况、身体健康状况、子女就学就业情况等,并重点分析脱贫户的收入支出、数据收集及指标填写的合理性、真实性、全面性。市统计局要加强对全市农村居民收入统计数据质量的监测和管控,重点监测全市低收入农户收入数据增减变化趋势等,确保调查结果能真实反映全市低收入农户收入水平。

(三)评估认定。各县(区)要及时统计汇总脱贫户月数据,通过各项数据指标前后对比分析,综合研判脱贫户返贫趋势和脱贫质量。会同帮扶单位,每季度重点对受自然灾害、发生意外事故、因病、因残、因学等贫困家庭开展一次返贫防控动态评估,认定返贫防控家庭。

(四)快速预警。各县(区)根据认定的返贫防控家庭快速向有关行业部门发出“预警”。

五、应急处置措施

(一)因自然灾害因素。导致我市辖区内出现此类型返贫致贫风险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切实做好各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各县(区)要及时对接各乡(镇、办事处)负责人,收集受灾辖区内受灾情况信息,形成需救助人员台账,报送至市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村评乡(镇、办事处)审县(区)定”的程序做好灾后救助人员的评审工作,并由财政部门将救助补贴通过现金方式转入受灾人员“一卡通”账户中。

(二)因传染病疫情因素。导致我市辖区内出现此类型返贫致贫风险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跟踪受疫情影响脱贫人口(防返贫监测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以下简称脱贫人口)医疗保障情况,重点关注家里有确诊人员的脱贫户,及时给子救助帮扶。做好用药保障机制落地工作,切实减轻脱贫人口药品费用负担。密切跟踪已经治愈出院的脱贫户患者病愈后的身体状况,对于罹患后遗症的低收入户、脱贫户,加大医保救助力度和兜底保障,防止其未来因疫致贫、因疫返贫。会同市财政局、市医保局落实新冠肺炎确诊和疑似脱贫人口患者医保报销和财政补助政策。

(三)因突发性停产停业因素。导致我市辖区内出现此类型返贫致贫风险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落实企业稳定岗位补贴政策,鼓励企业不载员或少裁员。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的作用,开展就业帮扶,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落实就业岗位发布,开展推荐就业,及时向脱贫户发布岗位信息,做到市、县(区)、乡(镇、办事处)三级联动。建立台账管理,开展岗位供需对接,推荐就业。支持劳动力通过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等多种形式灵活就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场地支持、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

(四)因农副产品价格大幅下降因素。导致我市辖区内出现此类型返贫致贫风险的,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扶持鼓励政策,对脱贫人口发展农业产业而购买种子(种苗)、肥料、饲料等基本生产资料的,进行补贴。会同市财政局、商务局,采取财政补贴形式,鼓励各市场、超市等销售主体收购脱贫户滞销农副产品。鼓励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大专院校、城市医疗及养老服务机构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脱贫户农副产品。鼓励民营企业采取“以购代捐”“以买代帮”等方式采购脱贫户产品和服务,帮助脱贫人口增收。

(五)因在工作中出现纰漏因素。导致我市辖区内出现此类型返贫致贫风险的,由市乡村振兴局牵头,及时组织各县(区)、各行业部门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集中研判和风险评估,及时召开全市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迅速整改。完成整改后,针对问题举一反三,分析原因,制定措施,确保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并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六) 因政策落实存在偏差或者落实不到位因素。导致我市辖区内出现此类型返贫致贫风险的,由市乡村振兴局牵头,各县(区)、行业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各乡村振兴工作队、各帮扶联系人对相关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及时收集汇总排查情况,并提交市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研判。经市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及时与相关部门衔接反馈,由相关行业部门针对问题及时制定措施,落实整改。对政策落实不到位或者政策落实存在偏差问题的农户,及时纠正调整所享受政策,确保政策落实精准。

(七) 因责任落实出现问题因素。导致我市辖区内出现此类型返贫致贫风险的,对因未履行好规模性返贫风险清单责任导致规模性返贫风险或者受到省级预警的,由市防止返贫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问题线索提交市纪委进行严肃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整。

六、负面清单

1.建(购)商品房(移民搬迁安置房除外)或现有住房装修豪华、家用电器豪华,家庭有大额现金资产(含储蓄不及利息)和持有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含基金、股票、分红型保险、高档收藏品)的;自费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支出明显高于监测范围的;

2.家庭成员或分户子女购置享受型、消费型车辆,或购买价格超过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工程机械、大中型农机具等;

3.家庭成员或法定赡养人、抚养人中有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由财政统发工资、或在国有大中型企作连续五年以上,收入较稳定、明显具备抵御风险能力的(军烈属除外);

4.家庭成员或分户子女是从事经营活动,且正常经营、收入持续稳定的以及长期从事各类工程承包、发包等盈利性活动招标、中标、拟建的;

5.家庭成员中有自费出国留学或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

6.家中长期(三年以上)无人并无法提供其实际居住证明,人户分开的;

7.因赌博、吸毒、打架斗殴、寻衅滋事、长期从事邪教活动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理且拒不改正的;

8.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备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从事劳动生产的;

9.拒绝配合家庭经济资产情况查询,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故意隐瞒家庭真实经济收入和家庭人员情况,故意放弃或转移生活财产的,或提供虚假申请及虚假证明的,对查实后的举报或质疑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

10.其他不宜纳入情形。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一般不纳入监测对象,特殊情况由村民民主评议、根据家庭实际情况及支收状况综合研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