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snyncj-2019-00184 发布机构: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
信息名称: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 本溪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溪市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本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19-08-26 成文日期: 2019-08-26
废止日期: 文 号: 本农发〔2019〕65号
关键词: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 本溪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溪市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26 11:34:52 【字体:

本农发〔2019〕65号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按照《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畜〔2019〕188号)要求,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联合制订了本溪市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    本溪市财政局

                 2019年8月26日   

 

 

本溪市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

贷款贴息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稳定生猪生产,确保猪肉市场有效供应,按照《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畜〔2019〕188号要求,对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短期贷款给予贴息支持。为确保工作顺利推进,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扶持全市生猪产业发展为目标,强化财政政策的导向作用,通过政策扶持、科技支撑、示范引导,提升生猪生产标准化、品种良种化、产品质量安全化水平,增强生猪生产和猪肉产品有效供给能力。

二、贴息工作要求

(一)贴息时间。 贴息时间从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对贴息期内到期的贷款,按照实际付息时间计算;对贴息期内尚未到期的贷款,按照贴息截止时间计算。

(二)贴息对象。 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及年出栏育肥猪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

(三)贴息范围。用于购买饲料和购买母猪、仔猪等方面的生产流动资金(以贷款合同中明确的用途为准)。 

(四)贴息比例。 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对符合贴息条件的贴息对象银行贷款贴息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在此基础上,县、区还可通过自有财力等其他渠道安排贴息资金,但同一贴息对象贴息比例总和不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五)贷款机构。经国家批准设立的银行等金融机构

三、贴息程序

(一)贴息申请。 贴息对象对贷款贴息申报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出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年出栏育肥猪5000头以上生猪证明、个人身份证、贷款合同,并填写《2019年生猪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附件1),及时向当地县、区农业农村局提出贴息申请。

(二)审核汇总。 县、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县、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于8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将《2019 年生猪贷款贴息资金申请拨付汇总表》(附件2)及相关材料联合上报市级相关部门。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应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贷款贴息项目进行审核,确定拟享受贷款贴息对象名单,面向社会在相关媒体和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 天),公示内容包括贴息对象名称、经营地址、贷款金额、贷款起始时间、申请贴息金额等。公示无异议后,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于9月30日前将审核认定的拟享受贴息资金的贴息对象申请材料和市级审核意见汇总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并对审核结果的准确性、合规性负责。

(三)兑现贴息。 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市上报材料进行汇总,联合报送财政部辽宁监管局复核。对财政部辽宁监管局复核无异议的,由各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组织所辖县(市、区)将资金兑现给贴息对象。贴息资金兑现工作要于2019年10月31日前全部完成。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各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本地区贷款贴息工作的组织实施,完善贴息申请、贴息兑现、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等工作流程,建立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及银行、担保公司沟通协调机制,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动贴息工作顺利开展,有效发挥贴息资金使用效益。

(二)加强宣传培训,公开贴息政策。 要充分利用当地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和手段,积极宣传促进生猪产业发展贷款贴息政策,营造有利于贴息工作开展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三)加强监督管理,严防骗取资金。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以及贴息对象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贴息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贴息资金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认真总结考评,报送贴息成果。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同级财政局于2019年10月31日前,将生猪养殖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政策落实情况及实施效果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附件:1.2019年生猪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2.2019年生猪贷款贴息资金申请拨付汇总表

 

 

附件2本农发〔2019〕65号本溪市农业农村局本溪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溪市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docx

附件1本农发〔2019〕65号本溪市农业农村局本溪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溪市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