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nyncj-2019-00171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 |
信息名称: | 关于对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场(厂)落实“两项制度”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本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9-06-24 | 成文日期: | 2019-06-24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农发〔2019〕52号 | |
关键词: |
关于对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场(厂)落实“两项制度”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本农发〔2019〕52号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生猪定点屠宰场(厂):
根据《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本溪市落实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本农发〔2019〕44号)要求,市农业农村局决定从7月1日起对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场(厂)进行检查验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屠宰场(厂)需具备的硬件条件
1.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设施设备齐全,每个检测环节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符合实验室建设生物安全标准。
2.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需配备兽医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检测人员2名(需提供用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屠宰场(厂)每个生产班次应至少配备2名官方兽医。
4.屠宰场(厂)应至少配备1名肉品品质检验人员(需提供用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屠宰场(厂)必须提供依法依规取得排污许可证和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6.屠宰场(厂)运载生猪的车辆必须符合备案条件;运输生猪产品必须使用符合国家卫生要求的专用密闭运输车辆,且片鲜猪肉应吊挂运输。
7.屠宰场(厂)必须设立符合标准的运输车辆清洗消毒场所。
8.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屠宰行业相关标准。
二、验收程序
1.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对所辖的生猪定点屠宰场(厂)自检,符合要求后于6月30日前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验收申请。
2.市农业农村局于7月1日派出验收组对生猪定点屠宰场(厂)进行验收。
三、市农业农村局验收组
验收组副组长:李士平、李静波;
验收组成 员:孟昭光、宋国利、葛世峰、秘勇、王日奎、周绍库、张春明、王志强、关凌凌;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同志和外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