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nyncj-2019-00165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201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本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9-05-20 | 成文日期: | 2019-05-20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农发〔2019〕46号 | |
关键词: |
关于印发201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本农发〔2019〕46号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高新区生态办:
根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辽农办质发〔2019〕220号)要求,为做好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201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5月20日
201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根据农业农村部质量兴农推进会议及全省农村、农业农村局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农业农村厅《201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点》部署,在巩固已有整治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围绕农兽药残留超标、非法添加、违禁使用、制假售假等突出问题,针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产品和薄弱环节,坚持重拳出击、保持高压态势,加大执法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查处一批问题,查办公布一批案件,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着力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和行业“潜规则”,规范农产品及投入品生产经营行为,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整治任务
(一)农产品生产环节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重点:以农产品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植大户等规模化生产主体为重点,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使用农业投入品、未按规定执行生产记录制度及违反产品包装标识规定等行为。
主要措施:一是开展生产记录专项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未按规定建立、保存及伪造生产记录行为。二是开展投入品使用情况专项执法检查,对农产品生产者使用国家和本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超范围和超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以及未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规定的行为,严格依法予以查处。三是开展农产品包装和标识执法检查,对未按照规定对农产品包装、标注或者附加标识以及伪造、冒用、转让或超期、超范围使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此项行动由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法规科、市农业综合发展服务中心绿色农业发展部负责组织,局机关相关科室以及市农业综合发展服务中心相关单位参加)
(二)农产品收贮运环节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重点:以农产品收购、贮存、运输单位及个人为重点,严厉打击收贮运主体未执行查验制度、记录制度等违法违规行为。
主要措施:一是督促、指导农产品收贮运单位和个人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及收购、贮存、运输记录,对未按规定执行相关制度的依法进行查处。二是对收贮运环节加大执法力度,重点查处以下行为:收购、贮存、运输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质一同贮存、运输;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备贮存、运输农产品;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的添加剂及包装材料等物质的行为。(此项行动由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法规科、市农业综合发展服务中心绿色农业发展部负责组织,局机关相关科室以及市农业综合发展服务中心相关单位参加)
(三)农药及农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重点:以蔬菜、水果主产区为重点,聚焦菠菜、油麦菜、普通白菜、芹菜等高风险产品,加强农药使用指导,防控农药残留超标。
主要措施:一是严把行政审批关。加强农药生产许可监管力度,规范农药经营许可评审程序,强化证后监管。二是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强农药产品质量监管,计划抽样检测农药样品40个,坚决打击违规添加隐性农药成分、制售假劣农药的违法行为。三是加强安全风险监测。加强农药使用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价。落实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四是加强农药使用指导。加快特色小宗作物用药调查与试验。推进果菜等特色农产品农药残留标准制定,大力推广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此项行动由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法规科、市农业综合发展服务中心绿色农业发展部负责组织,局机关相关科室以及市农业综合发展服务中心相关单位参加)
(四)蔬菜用药专项治理行动
整治重点:以蔬菜、食用菌生产企业、蔬菜批发市场、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种植大户和农药生产经营单位为重点监管对象,围绕克百威、甲拌磷、氧乐果、水胺硫磷、氟虫腈等禁限用高度农药及毒死蜱、百菌清、腐霉利等易超标农药开展监督抽查活动,加大农药产品质量检测力度。重点打击添加禁限用、未登记农药等违法行为,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主要措施:一是落实制度,严格遵守国家农药禁限用规定。切实落实农业农村部第2445号等公告关于禁止销售、使用农药有关规定,确保农药经营、使用者及时了解国家禁止销售、使用农药有关制度。深入贯彻落实《农药管理条例》,严格按照全省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布局规划,规范核发限制经营农药经营许可证。二是追根溯源,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开展蔬菜等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加大蔬菜产品质量检测力度。强化“检打联动、行刑衔接、追根溯源”措施,依法严肃查处违规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药、非法制售农药黑窝点、群众举报的农药案件、网上违规销售农药等行为,将农药执法监管结果与农药登记、生产经营许可和政策扶持等措施挂钩,完善监管长效机制。三是加强指导,提高农药使用者蔬菜用药水平。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建立健全科学选药、合理用药制度。根据不同区域的种植制度、作物结构和蔬菜生长发育进程,指导农民对症选药。推进科学用药,指导农民按照标签标注的适用范围、脊梁、方法施用农药。推出一批蔬菜生产示范性农场、基地,推进绿色防控,重点示范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进施药器械等措施,逐步减少农药使用量,规范农药使用行为。(此项行动由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法规科、市农业综合发展服务中心绿色农业发展部负责组织,局机关相关科室以及市农业综合发展服务中心相关单位参加)
(五)“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重点:围绕肉牛肉羊和生猪养殖、收购贩运和屠宰环节,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
主要措施:一是以中小规模养殖场(户)和屠宰点为重点,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瘦肉精”监督抽检。二是采取“双随机”飞行检查方式,在牛羊养殖主产区和消费重点地区,对牛羊养殖场、屠宰厂(场)和活畜交易市场进行“瘦肉精”拉网监测排查。三是落实好检打联动、案件移送等工作机制,对发现的违法线索及时跟踪、追溯和查处,持续保持“瘦肉精”整治高压态势。(此项行动由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法规科、市农业综合发展服务中心农业综合执法支队负责组织,局机关相关科室以及市农业综合发展服务中心相关单位参加)
(六)兽用抗菌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重点:以兽用抗菌药生产经营企业、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禽蛋中违规用药为重点,严厉打击兽药中非法添加、兽药标签说明书夸大适应症或用法用量增加靶动物、不按规定标注兽用处方药标识、将原料药销售给养殖者、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药、产蛋期不按规定用药、不执行休药期规定、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劣兽药等违法违规行为。
主要措施:一是强化兽用抗菌药生产经营管理。以兽用抗菌药生产经营企业为重点,强化监督抽检,严格核查兽用抗菌药原料和质量检验情况,严格核对批准生产产品与原料药品种对应情况,严肃查处非法添加等违法行为。二是规范兽用抗菌药使用。以规模养殖场(小区)为重点,严格落实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严格督导落实安全用药管理制度,严格核查用药记录,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兽用抗菌药安全、规范使用知识和用药原则,提高养殖者对抗菌药残留超标和耐药性危害的认识以及安全用药能力和水平,强化检打联动,严肃查处养殖单位使用原料药、假劣兽药等违法行为。推进兽用抗菌药减量化和“无抗”养殖行动计划。三是开展蛋鸡用药专项检查。以蛋鸡规模养殖场(小区)为重点,加强养殖场监督检查,强化鸡蛋的监督抽检。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产蛋期禁用兽药的宣传力度,督促落实蛋鸡用药要求,对监督检查发现未遵守休药期规定、产蛋期违规用药,或鸡蛋兽药残留检测超标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四是全力推进兽药二维码追溯系统应用工作。进一步规范兽药生产企业追溯数据上传工作,确保12月31日前兽药经营单位入网应用率达到100%,在养殖企业开展追溯试点。(此项行动由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法规科、市农业综合发展服务中心农业综合执法支队负责组织,局机关相关科室以及市农业综合发展服务中心相关单位参加)
(七)生猪屠宰监管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重点:以城乡结合部、县乡交通道路周边、已取缔的私屠滥宰点(户)等私屠滥宰易发区和多发区为重点,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注水注药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
主要措施:一是严厉打击屠宰领域违法行为。加强部门间协调合作,严厉打击生猪注水、注入其他物质、非法屠宰等违法行为,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二是深入开展生猪屠宰资格审核清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开展生猪屠宰资格审核清理活动,坚决关停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屠宰场点。三是推动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活动,推行“集中屠宰、品牌经营、冷链流通、冷鲜上市”,发挥典型引领,推进屠宰行业转型升级。(此项行动由畜牧(渔业)科负责组织,局机关相关科室以及市农业综合发展服务中心相关单位参加)
(八)水产品兽药残留及非法投入品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重点:虹鳟鱼、鲤鱼、鲟鱼等养殖水产品为重点,孔雀石绿、氯霉素、硝基呋喃类等禁用兽药及其它化合物等非法投入品为重点药物。针对产地养殖、鱼塘出池及装车环节开展重点整治,打击使用违禁兽药及非法添加物行为,管控违反休药期上市行为。
主要措施:一是督促落实生产者主体责任。在虹鳟鱼、鲤鱼、鲟鱼等重点品种主产区,督促落实水产养殖生产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指导养殖生产单位建立完善养殖生产、用药记录,依法用药,推进行业自律,加大诚信体系建设力度。二是加大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力度。加大对虹鳟鱼、鲤鱼、鲟鱼等重点品种的监督抽查力度,重点检测孔雀石绿、氯霉素、硝基呋喃类、洛美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氧氟沙星等禁限用药物残留,掌握养殖生产环节水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三是强化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针对虹鳟鱼、鲤鱼、鲟鱼等重点养殖品种加大执法检查频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药物及非法投入品等行为。积极推进检打联动,对抽检不合格的养殖生产单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此项行动由畜牧(渔业)科负责组织,局机关相关科室以及市农业综合发展服务中心相关单位参加)
(九)生鲜乳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重点:严格奶站和运输车监管,严查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环节违法添加,规范收购市场秩序,提高质量安全水平。
主要措施:一是加大奶站和运输车监管力度,严格审核奶站和运输车资质条件,加强许可管理,规范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市场秩序,推进奶站和运输车标准化建设与管理。二是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与执法,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通过实施监督抽检等方式,加大生鲜乳监督抽查力度,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隐患排查。三是开展生鲜乳专项整治行动,采用多种方式,对养殖场、奶站、运输车进行抽查,打击非法收购运输、非法添加及扰乱生鲜乳收购秩序行为。进一步规范生鲜乳收购运输的信息化、精准化管理。(此项行动由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法规科、市农业综合发展服务中心农业综合执法支队负责组织,厅内有关处室以及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相关单位参加)
(十)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
整治重点:以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为重点品种,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等为重点区域,开展春季农资打假专项行动,从产、供、销三方面开展专项治理,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农民利益、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农资制假售假违法行为,查处一批违法犯罪案件,惩治一批违法生产经营主体,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主要措施:一是狠抓执法办案。严肃查办制售假劣农资违法案件,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农资行为。瞄准重点地区,围绕使用量大、合格率不高、风险隐患大的重点农资品种,集中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整治,坚决查处违法犯罪案件,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二是强化宣传引导。公布一批农资打假典型案件,曝光一批农业农村部门查处的大案要案,充分发挥警示作用。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普及识假辨假、科学种养殖和依法维权知识。三是推动农资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农业农村部出台的《农资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落实联合惩戒制度。加快建立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积极引导各类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诚信经营,提高生产经营者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此项行动由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法规科负责组织,局机关相关科室以及市农业综合发展服务中心相关单位参加)
三、重大活动安排
3月,会同市中法、市检察院、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供销社等部门收视收听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电视电话会议。
4月-5月,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转发《2019年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印发《201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部署全年整治工作。
3—12月,开展农产品及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监督抽查方案开展抽样工作,并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依法严格查处。
3–6月,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春季行动。举办“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
3–9月,组织开展农药、肥料、饲料、兽药质量监督抽查和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重点整治农药隐性成分、兽药非法添加、肥料有效成分不足等问题。及时通报监督抽查结果,依法查处制售假劣农资行为。
4–12月,组织开展“五一”、“十一”、“元旦”等重点时段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5—11月,对专项整治情况开展督导检查。
6–11月,开展农药市场主体专项检查。查验生产、经营、使用者档案,规范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行为。
9–11月,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秋季行动。
10–12月,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和农资打假绩效考核和案卷报送工作。
11–12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进行督导检查,检查县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推动各项行动深入开展。
2020年1–2月,总结典型经验,查找问题不足。
四、有关要求
(一)强化领导,抓责任落实。要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发现问题是业绩、解决问题是政绩”的工作理念,积极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查处解决。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长效机制,同时,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案件实施现场指导、督查督办,确保整治工作扎实开展。
(二)强化主体,抓网格化监管。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落实《辽宁省农委办公室关于建立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的通知》(辽农办质发﹝2017﹞498号)要求,同步建立规模以上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将规模以下生产经营主体纳入监管名录,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根据监管工作实际需要,确定监管名录信息项,实施风险分级管理。积极推进网格化监管,要定格、定人、定责,科学设置网格体系,确定网格责任人,明确网格监管职责,逐步建立纵向分层监管到底、横向分块监管到边、纵横监管无缝对接的立体型网格化监管新模式。
(三)强化导向,抓问题发现查处。创新问题发现机制,充分利用巡查检查、监督抽查、飞行检查、暗查暗访、投诉举报等监督手段,积极发现问题隐患。对于发现的问题线索,要紧盯不放,发现一个,查处一个,一查到底,形成严密的质量安全监督查处机制。2019年,实行问题发现查处台账制度,每月报送问题发现、查处的进展情况,坚决做到查不深、查不实、查不到位的不放过,解决一个、销号一个。
(四)强化处罚,抓执法办案。落实《辽宁省农委转发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意见的通知》(辽农质﹝2018﹞13号),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坚持重拳出击、露头就打,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要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等形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要向社会公布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典型案例,警示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在执法过程中,要注意保存视频和图像资料,加强典型案例的总结分析,深入研究农产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律特点,不断提升案件查办能力。对于案件追查过程中不予配合的生产经营主体,要纳入信用管理。
(五)强化共治,抓协调联动。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研判、联合办案协作机制。系统内执法监管与行业管理部门要相互协作、共同推进,监管工作要强化统筹,行业管理部门要对突出问题,强化指导服务,同时要上下联动,全市一盘棋统筹推进,形成工作合力。加强跨区域间的协调配合,尤其是产地销地之间要建立共享抽检结果、定期交流风险信息、联合执法办案的工作机制。
(六)强化共享,抓信息报送。建立固定的专项整治信息报送机制,专项行动涉及到的各相关部门、各单位请分别于2019年5月、7月、10月和2020年1月的5日前报送截至当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附件1),2019年7月和2020年1月5日前分别报送上半年和全年的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整体情况、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问题发现查处台账和案件信息实行月报制度,每月的5日前报送上月问题发现查处台账(附件2)和查办案件情况统计表(附件3),大案要案(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要报送详细案情。2019年12月10日加报一次1–11月份的整治情况统计表、问题发现查处台账、查办案件情况统计表和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各相关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做好信息统计报送工作,责任落实到人,请于5月21日前确定一名同志作为信息联络员,并将《专项整治信息报送联络员信息表》(附件4)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法规科。
信息数据报送的及时性将与我市目标责任制考核挂钩,请各单位、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务必高度重视。
联系人:魏巍;电话:43103830;邮箱:bxsnwfgc@163.com
附件: 1.2019年1—XX月份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2.2019年1—XX月份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问题发现查处台账
3.2019年1—XX月份农业部门查办案件情况统计表
4.专项整治信息报送联络员信息表
附件1
2019年1—XX月份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 |||||||||||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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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行动 | 检查生产经营企业(家次) | 出动执法人员(人次) | 查处问题(起) | 涉及金额(万元) | 责令整改(起) | 取缔无证照企业(家) | 吊销证照企业(家) | 媒体宣传(次) | 发放宣传材料(份) | 指导培训 (场次) | 指导培训 (人次) |
农产品生产环节 专项整治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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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收贮运环节专项整治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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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及农药残留 专项整治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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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用药专项治理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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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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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用抗菌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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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监管专项整治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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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地水产品兽药 残留及非法投入品 专项整治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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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鲜乳质量安全 专项整治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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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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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2019年5、7、10月和2020年1月的5日前报送截至目前的统计数据。 2.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的整治情况请按照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季报制度要求报送。 |
附件2
2019年1—XX月份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问题发现查处台账
编号 | 发现的问题 | 发现时间 | 发现方式 | 查处进展情况 | 是否移送司法 | 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 公检法查处情况 | 是否销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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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此台账每月5日前报送。
2.此表问题编号固定,每次报送前按照最新情况更新后整体报送。
3.问题销号标准:不涉嫌犯罪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出行政处罚后,可以销号;涉嫌犯罪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出行政处罚后移送司法机关并确认接收的,可以销号,但要跟进关注并填报公检法的查处情况。
附件3 | |||||||||
2019年1—XX月份农业部门查办案件情况统计表 | |||||||||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 填报时间: | ||||||||
案件类型 | 行政执法案件 | 移送司法机关案件 | 捣毁窝点(个) | 案件信息公开(件) | |||||
立案件数 | 办结件数 | 金 额 (万元) | 件 数 | 金 额(万元) | |||||
农产品生产环节 专项整治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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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收贮运环节专项整治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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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及农药残留专项 整治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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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用药专项治理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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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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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用抗菌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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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监管专项整治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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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及非法投入品专项整治 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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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鲜乳质量安全专项 整治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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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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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 此表按月报送,每月5日前报送截至目前的案件统计数据。 | |||||||||
2. 每月的大案要案(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请随此表同时报送详细案情。 |
附件4 专项整治信息报送联络员信息表
姓名 | 单位 | 职务 | 电话 | 手机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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