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nyncj-2019-00164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 |
信息名称: | 关于做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本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9-05-20 | 成文日期: | 2019-05-20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农发〔2019〕45号 | |
关键词: |
关于做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本农发〔2019〕45号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高新区生态办:
当前,我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全部结束,全市283个村级组织、2027个组级已经完成全国清产核资系统录入工作,录入率100%。本溪县正在进行成员身份界定工作。为按时保质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确保省、市政府要求的各节点目标如期完成,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验收的函》(中农函〔2019〕14号)《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辽农办综发〔2019〕253号)要求,现就做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做好清产核资数据审核工作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要求,5月底前要将清产核资数据上报到省,上报的资产负债汇总表中账面数、核实数要与2017年、2018年度农经统计年报数据相衔接,集体资源性资产数据应与土地、林地等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数据相衔接,数据差异较大的要查明原因并做出合理解释。请各县、区按要求做好清产核资数据审核工作,已经上报总结的县、区请重新修改完善,未上报总结的县、区抓紧形成清产核资工作总结,各县、区要在6月底前以县、区政府名义将报告报至市农业农村局(附报本县、区的资产负债汇总表和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汇总表)。
二、扎实开展清产核资自查、核查工作
2019年4月份,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下发了《关于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验收的函》(中农函〔2019〕12号)(附件1),省里对清产核资验收工作提出了要求,请各县、区按照农业农村部验收标准,制定本地区清产核资工作自查实施方案,组织乡镇对所辖行政村全面开展自查工作,于6月15日前将自查报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级将适时抽调相关人员,组织开展核查工作,于7月10日前将核查工作总结以市局名义上报省农业农村厅。
三、按时完成节点考核和改革试点任务
各县、区要聚焦聚力,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及时开展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确保11月底前完成对集体经济组织登记颁证达到50%节点考核目标。第四批改革试点本溪县要抓紧开展工作,按照制定的试点方案,积极开展宣传培训,做好分类指导,确保在2020年6月底前完成改革任务。
四、做好定期报表填报工作
从5月份起,各县、区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制定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进展情况月报表”和“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进展情况月报表”(附件2、3)填报有关数据。为做好数据衔接,请各县、区按照已经上报市里的4月份数据,在农业农村部月报表(附件2、3)中重新填报,并加盖县、区局公章上报市农业农村厅。今后各县、区月报表数据要以本次上报的数据为准进行累加。
针对以前报表存在的问题,请各县、区在今后报送中注意做好以下审核:一是表内指标的平衡关系和逻辑关系,如印发清产核资文件数总数应与其中数的省级、地市级、县级三个指标累计数一致。二是当月数与累计数的对应关系。三是指标的计量单位。四是与农经统计报表相应数据的衔接关系。对于特殊情况要作详细说明。为及时掌握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请各县、区于每季度末上报产改季度工作总结。
联系人:贾淑华 024-43103886;杨丹 024-43103850;邮 箱:bxnjzz@163.com。
附件:1.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
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验收的函
2.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进展情况月报表
3.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进展情况月报表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