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snyncj-2019-00163 发布机构: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
信息名称: 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本溪市落实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本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19-05-20 成文日期: 2019-05-20
废止日期: 文 号: 本农发〔2019〕44号
关键词:

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本溪市落实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20 15:47:51 【字体:

本农发〔2019〕44号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百日行动的通知》(农明字〔2019〕20号)和《辽宁省防治非洲猪瘟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落实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防指办发〔2019〕7号)要求,现将《本溪市落实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百日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5月20日

本溪市落实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

官方兽医派驻制度百日行动实施方案

   按照农业农村部、省防治非洲猪瘟指挥部要求,根据我市防控非洲猪瘟实际,确保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以下简称“两项制度”)落到实处,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农业农村部和省防治非洲猪瘟指挥部要求,从即日起,在全市开展落实生猪屠宰环节“两项制度”百日行动,行动做到“三清四明两解决”(“三清”即屠宰企业基本情况清楚、非洲猪瘟自检情况清楚、官方兽医派驻情况清楚;“四明” 即专项行动任务明、“两项制度”进展明、政府和企业责任明、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去向明;“两解决”即基本解决落后屠宰企业淘汰问题、基本解决官方兽医配备问题。

二、重点任务

各县(区)按照农业农村部百日行动部署和《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和官方兽医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辽农办畜发〔2019〕166号)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非洲猪瘟自检制度。按照《辽宁省防治非洲猪瘟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落实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落实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9号精神,全市屠宰企业于2019年7月1日前开展非洲猪瘟自检工作。各县(区)督促指导本辖区屠宰企业建设符合PCR检测技术要求的实验室,限期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

(二)落实官方兽医派驻制度。按照《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和官方兽医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辽农办畜发〔2019〕166号)要求,2018年实际屠宰量2万头以下的生猪屠宰企业“官方兽医+协检员”每个生产班次不少于2人,即官方兽医和协检员各不少于1人。各县(区)于5月15日前补齐官方兽医缺口。

(三)开展屠宰企业清理整顿。我市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依据《本溪市生猪屠宰企业资格审核验收方案》(附件1)对生猪企业进行资格清理审核工作。在5月1日前停产整顿的屠宰企业,在7月1日前整改不达标的,坚决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三、主要措施

(一)开展基础信息摸底排查。对生猪企业名称、地址、企业法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代码编号、定点屠宰许可证编号、排污许可证编号、品质检验人员数量及专业和学历情况、年设计屠宰量、在产停产状态、非洲猪瘟检测情况、检测人员专业和学历情况、派驻官方兽医信息、协检员信息等进行全面采集排查,全面掌握屠宰企业相关信息底数。

(二)开展落实情况周调度。从即日起,对全市“两项制度”落实推进情况实施周调度,各县(区)每周五上午10时前,将本辖区《屠宰企业开展非洲猪瘟检测情况统计表》和《屠宰环节官方兽医派驻制度落实情况统计表》报市农业农村局畜牧(渔业)管理科,电子邮箱:bxsyyyz@163.com

(三)开展百日行动集中督查。市农业农村局按百日行动关键时间节点,对“两项制度”落实情况和屠宰企业清理整顿情况进行督查,确保按时间节点完成各项任务。

四、安排进度

(一)摸排部署阶段(从即日起)。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向同级政府汇报,明确分工,开展前期动员,对生猪屠宰企业进行全面摸排,建立基础台账,适时将信息按照规定录入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确保底数清、信息明、数据准。

(二)集中整治阶段(7月1日前)。各县(区)结合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要求,挂图作战,倒排工序,开展集中清理整治,推进“两项制度”落实,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排污许可证企业限期停产整顿,撤出派驻的官方兽医,停止屠宰检疫工作。

(三)清理销号阶段(7月10日前)。根据清理整治情况,按规定开展非洲猪瘟自检,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排污许可证要求的屠宰企业,允许复产,恢复官方兽医派驻检疫。对经整改仍不达标屠宰企业,依法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四)总结提升阶段(7月25日前)。继续巩固百日行动成果,锁定全市合法合规生猪屠宰企业基数,与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管信息平台检疫出证系统进行一对一关联,实现精准监管。各县(区)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于7月25日前将百日行动工作总结报至市农业农村局畜牧渔业管理科。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实做好百日行动工作,市农业农村局成立生猪屠宰环节“两项制度”落实情况百日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副组长: 李士平 市农业综合发展服务中心党组书记、主任

李静波 市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 孟昭光 市农业农村局畜牧(渔业)管理科科长

       宋国利 市农业农村局动物卫生监管与防疫科科长

       聂艳波 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法规科科长

       秘  勇 市农业农村局农村社会事业促进科副科长

       葛世锋 市农业农村局畜牧(渔业)管理科主任科员

       王日奎 市农业综合发展服务中心动物检疫部部长

       张春明 市农业综合发展服务中心动物疫病防控部部长

       周绍库 市农业综合发展服务中心农业综合执法队队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畜牧(渔业)管理科,办公室主任由孟昭光科长担任。

(二)加强沟通协作。农业农村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通力协作,推进各项工作部署,确保百日行动各项措施落实落地,按期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同时加强与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协调沟通,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区)要强化对生猪屠宰企业前期宣传引导,引导落后屠宰企业主动退出市场或转型升级,提升屠宰行业化水平。

 

附件:1.本溪市生猪屠宰企业资格审核验收工作方案

2.生猪屠宰企业运输车辆清洗消毒站(点)建设基本标准

   

附件1:

 

本溪市生猪屠宰企业资格审核验收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和官方兽医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辽农办畜发〔2019〕166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19年辽宁省屠宰行业专项清理整顿暨肉类食品安全建设年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办畜发〔2019〕181号)及《辽宁省防治非洲猪瘟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落实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百日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确保按规定时限高质量完成全市生猪屠宰企业资格清理审核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加大全市生猪屠宰企业整合力度,关停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鼓励规模以上(A级)生猪屠宰企业推行“集中屠宰、品牌经营、冷链流通、冷鲜上市”,加快推进屠宰行业转型升级,逐步取缔生猪代宰制;推广清洁生产、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的生猪屠宰方式。

二、验收标准

(一)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建设。必须符合PCR检测技术要求,设置实验区和无害化处理区两个功能区,配备PCR仪、生物安全柜、离心机、高压灭菌锅等仪器设备;配备兽医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检测人员2名;实验室应安装覆盖每个实验环节的视频监控系统,视频记录保存30天以上;实验室须经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自检。

(二)驻场官方兽医、协检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配备。生猪屠宰企业可采取“官方兽医+协检员”的屠宰检疫模式。2018年实际屠宰量2万头以下的生猪屠宰企业“官方兽医+协检员”每个生产班次不少于2人,即官方兽医和协检员各不少于1人,官方兽医和协检员必须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生猪屠宰企业还应配备具有相应资质并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严格按照《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程》(GB/T17996-1999)开展检验工作。

(三)生猪屠宰企业“两证”是否齐全。生猪屠宰企业必须依法依规取得排污许可证和动物防疫合格证,缺一不可。

(四)运输车辆清洗消毒设施设备是否完善。运载生猪的车辆必须符合备案条件,运输生猪产品车辆必须使用符合国家卫生要求的专用密闭运输工具,且片鲜猪肉应吊挂运输;生猪屠宰企业必须设立运输车辆清洗消毒场所。

(五)生猪屠宰工艺和环境卫生状况。严格按照《生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9)和《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236-2008)进行审核验收。

三、验收时间

现场审核验收时间:2019年7月1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一验收标准。市农业农村局成立本溪市生猪屠宰企业资格清理审核验收工作领导小组,保证此项工作组织实施,各县(区)要落实专人作为联络员,参加本辖区审核验收工作。本次生猪屠宰企业资格清理审核验收不搞双重或多重标准,一把尺子量到底,确保验收结果公平、公正、公开。

(二)盯紧时间节点,强化监管措施。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企业立即停产整改,7月1日前整改不达标的,依法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7月1日前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不符合PCR检测技术要求的一律关停;5月15日前官方兽医、7月1日前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未补齐的企业暂停屠宰活动;7月1日前运输生猪及其产品车辆不符合要求、运输车辆清洗消毒设施不完善、屠宰工艺和环境卫生不达标的企业一律停止屠宰活动。

(三)落实属地管理,严肃责任追究。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生猪屠宰企业资格清理审核验收工作,审核验收结果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将验收不合格的生猪屠宰企业列出清单,反馈给企业所在县(区)农业农村局。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按照规定时限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市农业农村局成立督导组,适时对工作推进开展督查。对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附件2:

 

生猪屠宰企业运输车辆清洗消毒站(点)

建设基本标准

 

1.清洗消毒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次至少配备清洗消毒工作人员1名。

2.设置“非洲猪瘟防控清洗消毒站”字样的标志牌。

3.配备照明设施,冬季搭建取暖保暖设施。

4.配备电动消毒器械(喷射距离应达7米以上)2台,配置消毒溶剂所需消毒桶、消毒药品。

5.配备与处理能力相适应的生物发酵池,消毒站下水管道应与污水处理系统相连接。

6.配备登记所需桌椅、消毒工作记录、交接班记录以及随车携带的消毒记录。

7.配备消毒防护用品(如口罩、手套、防护服、防护胶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