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nyncj-2019-00158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2019年增殖放流工作实施方案 | 主题分类: | 本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9-04-29 | 成文日期: | 2019-04-29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农发〔2019〕39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2019年增殖放流工作实施方案
本农发〔2019〕39号
为认真贯彻《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项目资金渔业增殖放流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办渔发〔2019〕11号)文件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以深化渔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水产增养殖业转型升级和增加渔民收入为目标,树立“生态美丽渔业”、“现代文明渔业”新理念,不断推动我市渔业资源的有效恢复和水域生态环境的有效改善,努力实现渔业提质增效、减量增收、绿色发展、富裕渔民。本溪市2019年增殖放流工作于4月启动,为了做好今年的增殖放流工作,加强对增殖放流工作管理,促进此项工作有序开展,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成立本溪市渔业增殖放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的增殖放流工作。
副组长:李静波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孙成辉 市农业综合服务服中心副主任
王 辉 本溪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张海鹰 桓仁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成 员:孟昭光 市农业农村局畜牧(渔业)科科长
陈守利 本溪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于 伟 桓仁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赵希宏 市农业服务中心渔业发展部部长
葛世锋 市农业农村局畜牧(渔业)科科员
市农业农村局畜牧渔业科负责增殖放流的领导和管理工作;市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渔业发展部负责增殖放流具体实施工作,两县农业农村局、农业服务中心及渔政、水产技术推广部门共同开展工作。
二、放流时间
放流工作确定在9月20日至10月30日内。
三、放流地点
太子河流域碱厂村至彩屯大桥段;本溪县小汤河流域香磨村至榆树村段;三道河流域小夹河至红石村段;桓仁县富尔江流域曲柳川村至通天村段。
四、放流的采购和放流工作安排
我市渔业增殖放流工作按照省海洋与渔业厅《辽宁省水生生物增值放流管理办法》、《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项目资金渔业增殖放流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办渔发〔2019〕11号)文件相关规定认真执行。2019年增殖放流采购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鲢鳙鱼采购工作,桓仁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团头鲂和瓦氏雅罗鱼采购工作。2019年省厅分配给我市市本级鲢鳙鱼12cm以上共计150万尾(其中鳙鱼占12%),分配给桓仁县团头鲂40万尾(8cm以上)、瓦氏雅罗鱼30万尾(7cm以上)。
建立放流过程公证公示制度。对放流区域、时间、品种、规格和数量等有关情况应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对鱼苗采购进行符合财政支出要求的公开招投标程序,接受社会监督,特别是接受渔民群众、保护母亲河团体等护鱼团体的监督。通过广泛宣传提高工作透明度,增强社会各界的资源环境保护意识,为增殖放流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整个过程邀请省苗种局和公证部门实施监管,并经省苗种局现场验收,供苗单位出据检疫证明,公证部门现场给予公证并出具公证书。市、县渔政、水产技术推广部门派人现场配合进行鱼苗数量质量验收把关。省苗种局验收合格后,并由供苗单位负责运到本溪指定放流水域,由市、县渔政、水产技术推广部门派人全程跟踪监管现场,并负责验收工作,同时留存影像资料存档上报。鱼苗在运输和装缷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由鱼苗卖方承担,卖方保证鱼苗放流时的成活率在100%。
五、任务指标分配方案
此次增殖放流分配方案制定根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项目资金渔业增殖放流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办渔发〔2019〕11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渔业发展实际情况,经与相关县区会商后,报请市增殖放流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如下分配方案:
1、本溪县:投放至太子河流域碱厂村至观音阁村段鲢鳙鱼种15万尾;投放至三道河流域三家子村至红石村段鲢鳙鱼种15万尾;投放至小汤河流域香磨村至榆树村段鲢鳙鱼种15万尾;投放至草河流域草河城镇黑峪村段鲢鳙鱼10万尾。
2、桓仁县:投放至富尔江流域曲柳川村至通天村段鲢鳙鱼种95万尾、团头鲂40万尾、瓦氏雅罗鱼30万尾。
六、增殖放流管理工作
增殖放流管理工作的开展要坚持公开、公正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省文件规定认真执行,各业务工作部门切实认真负责,精心组织我市增殖放流工作,认真执行招标制度、公证公示制度、苗种检验检疫制度、增殖放流效果评估、财务管理以及档案建立等制度,确保我市增殖放流工作任务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同时要科学制定评价技术规范和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开展跟踪调查和监测,科学评价增殖放流效果。
要科学规范建立增殖放流资料档案,在增殖放流任务完成后,市渔业管理总站要将实施方案、苗种采购合同、检验检疫报告、现场验收单、公证书和供苗单位开具的发票等材料的复印件等整理形成完整档案材料,上报省水产苗种管理局和市局渔业处备案。
增殖放流结束后,市局和两县要组织渔政人员,开展为期2个月的增殖放流后期管护工作,加强日常巡查和执法力度,确保增殖放流效果,保护我市水域环境。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