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nyncj-2019-00155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2019年“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本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9-04-25 | 成文日期: | 2019-04-25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农发〔2019〕36号 | |
关键词: |
关于印发2019年“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本农发〔2019〕36号
各县(区)专项行动协调推进小组办公室:
为了做好“大棚房”整治回头看工作,保持清理整治高压态势,防止“大棚房”问题死灰复燃,确保我市“大棚房”问题零复发。市专项行动协调推进小组办公室制定《做好2019年“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区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本溪市“大棚房”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协调推进小组
(市农业农村局代章)
2019年4月25日
2019年“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工作方案
2018年9月以来,我市各地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全力推进“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严厉打击了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违法违规行为。为了做好“大棚房”整治回头看工作,保持清理整治高压态势,防止“大棚房”问题死灰复燃,确保我市“大棚房”问题零复发,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1、提高政治站位,准确把握专项清理整治的核心要义
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的明确要求,是坚决防范和遏制农地非农化,全面规范设施农用地监管,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准确把握专项清理整治和设施农业发展的关系,深刻理解专项整治是为了确保农地姓农,更好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要通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我市推进设施农业发展的支持政策和技术措施,加大设施农业生产指导服务,引导广大农民积极投身到设施农业建设中来,进一步把设施农业打造成为我市高效产业、致富产业和支柱产业。
二、加强跟踪监管,确保“大棚房”问题不反弹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部署,严守耕地红线,做到严查严管不放松,压实责任不松懈,建立健全“大棚房”问题监管长效机制,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全面加强“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监管工作,将属地监管责任进一步压实到乡到村,切实做到“改”到位、“治”彻底,达到复垦复耕标准。对2018年9月以来已整改的“大棚房”问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管,防止“大棚房”问题死灰复燃。对重点园区、重点区域加大检查督查力度,利用随机抽查、暗访等方式,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对新发现的“大棚房”问题,依法依规从严查处,进一步巩固“大棚房”专项清理整治成果。
三、建立长效机制,全面提升设施农业监管水平
进一步增强依法依规用地意识,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规范设施农业建设标准,抓好设施农业项目规划指导,强化法律法规宣传和與论引导,确保农地农用和高效利用。推进设施农业规范化建设和网格化监管,对设施农业建档立卡,加强设施农业精细化、常态化管理,全面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推进监管重心下移,层层压实责任,突出乡镇责任,将设施农业的监管责任压实到村,监管任务压实到人,明确乡、村责任和责任人,加大对新建、改建、扩建的设施农业小区的日常巡视和监管,切实做到精准化监管,避免出现新的“大棚房”问题。市专项行动协调推进小组办公室制定“大棚房”问题有关政策问答宣传单(见附件),在村镇宣传栏或规模化设施小区内张贴宣传。
四、强化用地监管,严格设施农用地审批备案
各县区要主动公开设施农用地建设与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加强指导服务,及时帮助解决问题,进一步推进设施农用地审批备案工作。要建立和规范设施农用地台账管理,强化设施农用地监管。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加强日常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开展设施建设的,要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对于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应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菅的,应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强化技术培训,有效提升设施农业发展质量
要结合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进一步加快农业结构调整步伐,强化设施农业技术指导,优化区域布局,强化技术支撑,依法依规加快推进设施农业建设,重点建设一批用地规范、设施完备、技术先进、产出高效的标准化设施农业小区,大力发展绿色农业、品牌农业、智慧农业,推进设施农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别是要对2018年9月以来已整改的“大棚房”问题地块进行技术指导,确保恢复农业生产用途。
附件:“大棚房”问题有关政策问答。
“大棚房”问题有关政策问答
一、什么是“大棚房”问题?
“大棚房”问题,是指一些工商企业、个人及组织借建农业设施或农业园区之名,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其本质是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改变农业生产功能,就是触碰耕地保护红线和农地非农化。
二、“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范围是什么?
“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范围主要包括三类问题:
第一类问题: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以设施农业为名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或按设施农用地审核或备案后,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进行非农业经营的。主要包括:“私家庄园”、别墅、度假酒店、经营性住宅以及餐饮、住宿、娱乐、会议等设施。
第二类问题: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主要包括:住宅、餐饮、娱乐、会议、交易市场、工业仓储等非农设施。
第三类问题:农业大棚看护房占用耕地,建设严重超标准,以及违法违规改变性质和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和建设餐饮设施等。主要包括:以农业大棚名义进行非农业经营性开发的,农业大棚看护房超过两层(含两层)的,农业大棚看护房占地面积超过整改标准的。
三、整改标准是什么?
(一)借设施农业或农业园区之名占用耕地修建的“私家庄园”、别墅、度假酒店、经营性住宅以及餐饮、住宿、娱乐、会议等非农设施,坚决拆除,复垦复耕到位。
(二)对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建设的住宅、餐饮、娱乐、会议、交易市场、仓储等非农设施,坚决整治整改,复垦复耕到位。
(三)对改变农业大棚看护房的性质用途,用于住宅、餐饮等经营性开发的,坚决拆除,复垦复耕到位,恢复农业生产用途。对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农业大棚看护房超过规定标准的,按照:“单层、30平方米以内”(占地面积超过2亩的农业大棚,看护房控制在“单层、40平方米以内”)的标准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