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snyncj-2019-00144 发布机构: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2019年本溪市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本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19-03-27 成文日期: 2019-03-27
废止日期: 文 号: 本农发〔2019〕25号
关键词:

关于印发2019年本溪市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27 13:13:16 【字体:

本农发〔2019〕25号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农发局)、高新区生态办:

为贯彻落实《本溪市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科学开展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2019年辽宁省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辽农办畜发〔2019〕95号),我局组织制定了《2019年本溪市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3月27日   

 

 

2019年本溪市动物疫病监测与

流行病学调查方案

 

1、总体要求

全市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相关机构要认真组织开展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按照《本溪市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及《2019年辽宁省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辽农办畜发〔2019〕95号)目标要求和相关病种的防治计划,落实好口蹄疫、禽流感、非洲猪瘟、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小反刍兽疫、布病、炭疽、新城疫、马传贫、马鼻疽、牛结核等动物疫病的监测及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本方案涉及的其他动物疫病病种,各县区应按照国家、省和市关于动物疫病防治指导意见做好相关工作。

2、基本原则

全市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相关机构要科学设计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实施方案,主动监测与被动监测相结合、病原监测与抗体监测相结合、定点监测与常规监测相结合、监测工作与流行病学调查相结合、专项流行病学调查与紧急流行病学调查相结合,对监测中发现的免疫不合格、感染抗体和病原阳性、临床病例等问题事项要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加强跟踪监测,做到督办整改事项的全覆盖。

各县区要强化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监测与评价,及时掌握群体免疫状况,并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合理开展病原学监测,重点加强对畜禽交易市场、屠宰场等流通环节和养殖密集区、野生动物出没区等高风险区的病原学监测,同时利用好畜禽门诊和无害化处理场所开展病原学监测。在监测过程中,要详细记录样品对应的动物个体、群体的标识信息,出现免疫抗体不合格和感染抗体、病原阳性时,个体及群体信息能够快速、准确追溯。

三、任务分工

(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制定全市年度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方案,组织开展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二)市农业综合发展服务中心。负责本计划的组织实施,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监测工作,并指导各县区开展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和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完成监测结果的汇总、分析和上报,定期开展监测分析评估工作;完成市本级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协调配合国家参考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及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兽医实验室在我市开展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开展检测技术培训;出现突发疫情时,及时组织开展紧急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指导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做好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三)县区农业农村局及相关主管部门。依据本计划,结合本地动物养殖情况、流通模式、动物疫病流行特点和自然环境等因素,制定本辖区年度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方案,组织开展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四)县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相关机构。按照本方案和辖区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方案要求,完成全年监测任务,规范开展动物疫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协助上级部门完成抽样检测等相关工作,并开展监测技术培训工作。

(五)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所及村级防疫员。按有关要求开展动物疫情巡查,对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机构及相关机构通报的问题事项所在饲养场(户)和区域的整改情况实施监督。协助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机构及相关机构开展监测样品采集工作。

(六)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按照省、市的工作部署要求,做好区域内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还要重点加强跨境动物疫病的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并按规定上报有关信息。

四、监测结果上报和信息反馈

   1.各县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相关机构,按要求将监测结果和疫情信息通过“全国动物疫病监测和疫情信息系统”上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农业综合发展服务中心要做好上报信息的审核工作。各县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相关机构务必高度重视“全国动物疫病监测和疫情信息系统”填报工作,相关信息的上报质量将作为监测和流调工作的重要考核依据。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各县区拟申报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经费的必须事先在信息系统中填报,且信息一致,否则不予确认申报补助。

2.各地要强化监测信息的汇总分析与上报工作,逐步探索将动物诊疗单位、第三方检测机构、养殖和兽药生产企业相关疫病诊断检测信息纳入疫病监测信息系统。各级要加强对兽医实验室检测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指导,跟踪了解检测结果,做好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对监测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相关采样场点,确保采样场点及时掌握畜禽健康状况,同时,定期对辖区内监测结果和疫情发生情况进行科学分析评估和上报。

3.发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可疑或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各县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相关机构要按照规定程序上报疫情。

五、保障措施

明确职责分工,强化管理制度。各县区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指导,按照《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要求做好所需经费的预算、申请和落实工作。建立工作考评机制,结合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考核管理,将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纳入动物防疫考核范畴;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管理,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优化实验室人员配置、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确保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有依据、有记录、真实准确、可追溯。

附件:1.动物疫病监测方案

2.流行病学调查方案

3.场群内个体抗体监测抽样数量表

4.场群内个体病原学监测抽样数量表

5.2019年本溪市动物疫病监测任务明细表

 

 

附件1

动物疫病监测方案

本溪免疫无口蹄疫区监测方案

 

一、监测目的及基本原则

(一)监测目的

1.证明本溪免疫无口蹄疫状态。

2.评估畜群免疫效果,掌握群体免疫状况。

(二)基本原则

2019年我市口蹄疫监测将依照发生风险的不同,结合易感动物种类、饲养数量、饲养方式的差异,采取层次分类的方式进行,主要分为高风险区监测和核心区监测两类。

高风险区监测:高风险区是指省界县(桓仁县)、野猪出没地区(本溪县、桓仁县)、外引动物指定通道地区和外引动物隔离场。在加强缓冲区监测的同时,要加强外引动物指定通道区域易感动物的监测。

核心区监测:核心区是指上述高风险区外的其他区(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南芬区、高新区)。核心区内监测要注重选点与抽样的随机性,要保持监测的连续性,确保监测的样本具有代表性。要重点加强养殖密集区的监测。

二、监测内容

(一)监测范围

我市管辖范围内的猪、牛、羊及其他易感动物(包括易感野生动物),重点监测养殖、流通和屠宰等环节的易感动物。

(二)抽样原则

1.抽样点包括我市全部县区,并覆盖每个县区养殖、屠宰、加工、流通等各环节,根据各环节的风险状况和地理分布确定抽样点和抽样数量。

2.采取随机抽样,在兼顾样本地理位置分布的同时,应加大指定通道周边区域、隔离场、屠宰场和易感动物养殖密集区等高风险区的抽样。

3.样品应涵盖区域内所有种类的易感动物,根据不同易感动物的数量确定抽样比例和抽样数量。

(三)监测要求

1.每个抽样点易感动物抽样数量不少于30头只,不足30头只的全采。对牛采样时,只对6-24月龄的牛进行采样。

2.采集牛羊等反刍动物样品时,要同步采集血清和OP液,并同步编号;采集猪样品时,要采集血清样品和鼻咽拭子,屠宰场可同步采集血清和组织样品(颌下淋巴结、扁桃体等),并同步编号。

3.区域有易感野生动物时,应对易感野生动物开展监测。对野生易感动物(如野猪)或驯养野生动物(如鹿)或设置的哨兵动物进行口蹄疫感染抗体检测和(或)口蹄疫病原检测。野猪口蹄疫定点监测的区域应按规定要求完成监测任务。

4.对养殖环节易感动物进行口蹄疫非结构蛋白抗体检测和口蹄疫病原检测。

5.对屠宰场易感动物采集颌下淋巴结进行口蹄疫病原检测。

6.对省境外引入我市继续饲养的易感动物开展口蹄疫非结构蛋白抗体检测和口蹄疫病原检测。

三、监测方式

(一)监测方式

1.被动监测。发现猪、牛、羊、鹿等偶蹄动物或野生动物出现水泡、跛行、烂蹄等类似口蹄疫症状,当地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组织采样进行监测。

2.主动监测。以免疫效果评估和感染状况评估为主。免疫效果评估要开展处于免疫有效期内动物的免疫抗体监测。感染状况评估应用RT-PCR或荧光RT-PCR,或非结构蛋白抗体ELISA监测感染状况(流程见附图)。

3.发生疫情时,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监测。

(1)按照口蹄疫流行病学的调查范围,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畜群每周1次进行连续1个月临床观察,如出现典型的临床症状,采样送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兽医实验室进行实验室确诊检测或送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和鉴定。

(2)解除封锁前,对疫区和受威胁区所有猪、牛和羊规模场及自然村采集血样,或O-P液等样品进行感染抗体或病原学检测。

(3)岗哨动物。必要时,设岗哨动物。原疫点内畜舍在清洗消毒30天后放养岗哨动物,岗哨动物的数量为牛2头和/或猪2~4头,并由兽医技术人员定期检查,至少饲养30天,经血清学或病原学检测阴性,方可允许重新饲养动物。

4.外引(省外或国外引进)动物监测

(1)外引动物报批前,需到引入地对全部待引入动物进行检测,并对其所在群体进行抽样监测,非结构蛋白抗体检测阳性的,不予引入。

(2)外引动物运至隔离场所进行隔离检疫,隔离期间进行抽样检测。

(3)抽样比例:按调入量的30%抽检,至少30头(只),数量不足的全部检测。

四、检测方法和程序

(一)病原检测    RT-PCR或荧光RT-PCR方法检测食道-咽部分泌物(OP液)、颌下淋巴结或扁桃体内是否存在口蹄疫病原。

(二)非结构蛋白抗体检测   采用非结构蛋白抗体ELISA方法进行检测。

(三)免疫抗体检测   猪免疫28天后,其他畜免疫21天后,采集血清样品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O型口蹄疫抗体:液相阻断ELISA,合成肽疫苗采用VP1结构蛋白ELISA进行检测;

A型口蹄疫抗体:液相阻断ELISA。

五、判定标准

(一)免疫合格个体    1.液相阻断ELISA:抗体效价≥26;  2. VP1结构蛋白抗体ELISA:抗体效价≥25

(二)免疫合格群体   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群体总数的70%(含)以上。

(三)可疑阳性个体  1.免疫家畜非结构蛋白抗体ELISA检测阳性的。2.未免疫家畜血清抗体检测阳性的。

(四)可疑阳性群体   群体内至少检出1个可疑阳性个体的。

(五)监测阳性个体  牛羊食道-咽部分泌物(OP液),猪颌下淋巴结或扁桃体用RT-PCR或荧光RT-PCR方法检测,结果为阳性。

(六)确诊阳性个体  监测阳性个体经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兽医实验室和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确诊,结果为阳性。

(七)确诊阳性群体  群体内至少检出1个确诊阳性个体的。

(八)临床病例  按照《口蹄疫防治技术规范》确定。

六、监测结果报告

1.市农业综合发展服务中心、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在每月22日前将上月21日-本月20日期间辖区口蹄疫定点监测、日常监测和集中例行监测结果和口蹄疫疫情信息通过“全国动物疫病监测和疫情信息系统”上报。

2.各县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每季度末上报一次本行政区域口蹄疫监测与疫情分析报告,并对辖区内口蹄疫疫情形势进行科学分析评估。

七、监测结果处理

(一)病原学检测阳性

1.市农业综合发展服务中心监测到的可疑阳性样品要及时送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兽医实验室确诊,确诊阳性的,在必要时送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进行进一步鉴定。

2.确诊阳性群体的阳性畜和同群畜进行扑杀,并作无害化处理。按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同时对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易感动物进行抽样监测。

(二)免疫不合格

监测中发现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低于70%的,应向主管部门及时报告,研究落实强化免疫措施,并开展跟踪监测。

 

 

动物流感监测方案

一、监测目的

了解动物流感病毒感染状况,重点监测H5、H7亚型流感病毒变异及流行状况,追踪动物流感病毒变异特点与趋势。评估养殖环节家禽免疫后禽流感抗体水平,掌握群体免疫状况。

二、监测对象

鸡、鸭、鹅和其它家禽,野生禽鸟,貂、貉等经济动物,虎等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高风险区域内的猪以及高风险区域环境样品。

三、监测范围

禽类:种禽场、商品禽场、散养户、活禽交易市场、禽类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厂、候鸟主要栖息地和重点边境地区。

哺乳动物类:经济动物饲养场、动物园,高风险区域内的养猪场(户)和生猪屠宰场。

注:散养户以一个自然村为一个监测采样的流行病学单元。

四、监测时间

免疫抗体监测:配合省级实验室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集中采样送样工作。市、县两级分上、下半年各开展一次定点监测和集中监测,月度常规监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病原监测:配合省级实验室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集中采样送样工作。市、县两级分上、下半年各开展一次集中监测,月度常规监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五、监测方式

(一)被动监测

发现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家禽或野鸟,当地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采样和监测。

(二)主动监测

1.病原监测

采用先抽取场群,在场群内再抽取个体的抽样方式开展监测采样。选择场群时要覆盖种禽场、商品禽场、散养户、活禽市场、屠宰场和无害化处理场,同时兼顾不同禽类养殖场点的数量比例。

2.抗体监测

选择场群时要覆盖种禽场、商品禽场和散养户,同时兼顾不同禽类养殖场点的数量比例。

六、监测内容和数量

各地主动监测可参考《场群内个体抗体监测抽样数量表》(附件3)和《场群内个体病原学监测抽样数量表》(附件4)确定监测数量。

全市及本溪县、桓仁县需完成最低监测任务量见附件5。

定点监测按照有关实施方案执行。

七、检测方法

(一)病原检测

采集禽咽喉/泄殖腔拭子、猪鼻拭子、粪便等样品,采用RT-PCR或实时RT-PCR方法进行检测。

(二)抗体检测

采集血清样品,采用血凝抑制试验(HI)进行H5、H7亚型禽流感抗体检测。

八、判定标准

(一)免疫合格个体

按照《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国家标准(GB/T 18936-2003),经血凝抑制试验(HI)检测,对灭活疫苗免疫的家禽,免疫21天后HI抗体效价≥24为免疫合格。

(二)免疫合格群体

对弱毒疫苗免疫的商品代肉雏鸡,第二次免疫14天后免疫抗体转阳≥50%;对灭活疫苗免疫的家禽,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群体总数的70%(含)以上。

(三)监测阳性个体

采用国家推荐的RT-PCR或实时RT-PCR检测方法,结果为阳性。

(四)确诊阳性个体

监测阳性个体经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结果为阳性。

(五)确诊阳性群体

群体内至少检出1个确诊阳性个体。

(六)临床病例

按照《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确定。

 

 

非洲猪瘟监测方案

 

一、监测目的

加强非洲猪瘟监测预警,及时发现非洲猪瘟感染和疑似疫情,增强各地防控工作的主动性和目的性,为科学研判和防范疫情风险提供技术支持。

二、监测范围

各县区对辖区内所有家猪和野猪群均应进行临床排查监测。各生猪屠宰企业对所屠宰生猪按批次开展监测。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辖区内的饲养、屠宰、交易流通等环节易感动物、病毒机械携带物及环境样品的样品采集工作,市农业综合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监测工作。

三、监测对象

猪,重点是发烧、厌食、腹泻以及急性死亡的家猪和野猪;生猪产品;生猪运载工具;相关部门委托检测的饲料及饲料原料产品;环境样品。

四、监测时间

(一)主动监测

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市农业农村局及本辖区内非洲猪瘟监测工作要求,组织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监测采样工作,市农业综合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具体样品检测工作。

(二)常规监测

被动监测持续进行。

五、监测方法

(一)被动监测

接到疑似疫情报告后,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组织采样送市农业综合发展服务中心检测,规范处置,按规定进行疫情报告。野猪样品应联合林业部门共同采集。

(二)主动监测

各县区根据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市农业农村局和本辖区监测计划时间安排,组织做好辖区内家猪、野猪的临床排查和检测工作,并填写临床排查登记表。临床排查发现可疑非洲猪瘟病例或通过实验室检测为疑似病例,应立即按规定处置、送检和报告。

六、监测数量

(一)主动监测

市农业综合发展服务中心,根据国内非洲猪瘟防控形势,不定期组织开展非洲猪瘟监测。县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风险评估、饲养及流通环节的非洲猪瘟监测采样,生猪屠宰企业对所屠宰的生猪开展非洲猪瘟监测。全市需完成最低监测任务量见附件5。

(二)被动监测

各县区在监测过程中发现疑似病例,应及时采集抗凝血,以及脾脏、淋巴结、扁桃体等组织样品送市农业综合发展服务中心进行实验室检测,阳性样品及时送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兽医实验室进行确诊。

七、检测方法

采用PCR方法。

八、判定标准

(一)可疑病例

临床检查中发现突然死亡、皮肤出血、呕吐、腹泻等病状的猪,剖检脾脏异常肿大、淋巴结出血等变化的猪,可定为可疑病例。

(二)疑似病例

市、县级具备非洲猪瘟检测能力的兽医实验室或屠宰企业实验室用PCR方法检测为阳性的病例。

(三)确诊病例

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兽医实验室用PCR方法检测为阳性的病例。

 

 

猪瘟监测方案

 

一、监测目的

掌握猪瘟流行情况,分析病毒遗传变异特征和规律;发现传播风险因素;评估免疫效果,掌握群体免疫状况。

二、监测对象

猪。

三、监测范围

重点对种猪场、中小规模养殖场、交易市场、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场和发生过疫情地区的猪进行监测。

四、监测时间

市农业综合发展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每半年开展一次免疫抗体监测,各县区要完成最低监测任务数。发现可疑病例,随时采样,及时进行检测。

五、监测内容和数量

(一)免疫抗体监测

可参考《场群内个体抗体监测抽样数量表》(附件3)确定监测数量。

(二)病原监测

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开展病原学监测,可参考《场群内个体病原学监测抽样数量表》(附件4)确定监测数量。对病原学阳性样品,及时送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兽医实验室进行进一步分析。

(三)临床病例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监测对象出现临床异常情况且诊断为临床病例的,应及时按规定报告。

固定监测场点监测按照有关实施方案执行。

六、检测方法

(一)血清学检测

抗体阻断ELISA、抗体间接ELISA。

(二)病原学检测

采集扁桃体或颌下淋巴结,采用猪瘟病毒RT-NPCR、猪瘟病毒实时RT-PCR或猪瘟荧光抗体检测法进行检测。对病原学阳性样品,及时送省农业展服务中心兽医实验室进行进一步分析。

七、判定标准

(一)免疫合格个体

免疫21天后,采用抗体阻断ELISA方法和抗体间接ELISA方法检测,抗体阳性即判定为合格。

(二)确诊阳性个体

采用病原学检测方法检测,结果为阳性的。

(三)阳性群体

群体内至少检出1个确诊阳性个体的。

(四)临床病例

按照《猪瘟防治技术规范》确定。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监测方案

 

一、监测目的

掌握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流行情况,分析病毒遗传变异特征和规律;发现疫病传播风险因素;评估免疫效果,掌握群体免疫状况。

二、监测对象

猪。

三、监测范围

重点对种猪场、中小规模养殖场、交易市场、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场和发生过疫情地区的猪进行监测。

四、监测时间

市农业综合发展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每半年开展一次免疫抗体监测,各县区要完成最低监测任务数。发现可疑病例,随时采样,及时进行检测。

五、监测内容和数量

(一)免疫抗体监测

可参考《场群内个体抗体监测抽样数量表》(附件3)确定监测数量。

(二)病原监测

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开展病原学监测,可参考《场群内个体病原学监测抽样数量表》(附件4)确定监测数量。对病原学阳性样品,及时送省农业展服务中心兽医实验室进行进一步分析。

(三)临床病例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监测对象出现临床异常情况且诊断为临床病例的,应及时按规定报告。

固定监测场点监测按照有关实施方案执行。

六、检测方法

(一)血清学检测

ELISA方法。

(二)病原学检测                                            

活体采集全血或扁桃体,采用RT-PCR或荧光RT-PCR方法进行检测。屠宰场可采集猪肺脏、扁桃体、颌下淋巴结样品进行病原检测。

七、判定标准

(一)免疫合格个体

活疫苗免疫28天后,高致病性猪蓝耳病ELISA抗体检测阳性判定为合格。

(二)确诊阳性个体

采用病原学方法检测,排除疫苗免疫阳性,结果为阳性的个体。

(三)阳性群体

排除疫苗免疫阳性,群体内至少检出1个确诊阳性个体的群体。

(四)临床病例

按照《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技术规范》确定。

 

小反刍兽疫监测方案

 

一、监测目的

进一步了解小反刍兽疫病毒的分布范围和羊群免疫状况,科学评估疫情风险,规范开展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推进实施小反刍兽疫消灭计划。

二、监测对象

山羊、绵羊、野羊。

三、监测范围

全市所有县区。

四、监测时间

(一)集中监测

全市在春季(4-5月份)、秋季(10-11月份)各开展一次集中监测。

(2)常规监测     各县制定年度监测方案,全年做好辖区内监测工作。

五、监测方法

   (一)被动监测   接到疑似疫情报告后,当地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应按规定及时组织采样送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兽医实验室进行检测,并规范处置。野羊样品应联合林业草原部门共同采集。

(2)主动监测    各地根据省市监测计划时间安排,主动开展监测工作。

六、监测数量

市农业综合发展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各县区要完成最低监测任务数。全市最低监测任务数见附件5。有疑似病例和病原学监测阳性样品应及时送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兽医实验室进行复核。

七、检测方法

(一)抗体检测  竞争ELISA、阻断ELISA方法。

(二)病原检测  采用RT-PCR或者荧光RT-PCR方法进行检测,必要时对阳性样品进行测序分析。

八、判定标准

(一)免疫合格个体  活疫苗免疫1-3个月内,小反刍兽疫ELISA抗体检测阳性判定为合格。

(二)免疫合格群体  群内抗体阳性率≥70%判定为合格。

(三)监测阳性个体  采用国家标准中推荐的RT-PCR或荧光RT-PCR检测方法检测,结果为阳性。

(四)确诊阳性个体  对监测阳性个体,须经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组织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确诊,结果为阳性,则确诊。

(五)阳性群体  群体内至少检出1个确诊阳性个体。

(六)临床病例  按照《小反刍兽疫防治技术规范》确定。

 

 

 

布鲁氏菌病监测方案

 

一、监测目的

掌握牛、羊等易感动物布鲁氏菌病流行状况,了解我市布鲁氏菌病传播的风险因素,证明布鲁氏菌病净化区的无疫状态。

二、监测对象

牛、羊等布鲁氏菌病易感动物。重点选择有流产死胎的牛羊及同群畜。

三、监测范围

对所有种公牛站、种牛场、奶牛场、种羊场等种用、乳用场群实行普检净化。

对牛、羊等易感动物规模饲养场、散养户、活畜交易市场、屠宰场等场点进行抽样监测。

四、监测时间

市农业综合发展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各县区要在10月底前完成辖区内监测工作。发现可疑病例,随时采样,及时进行病原学检测,或采样送相关布病实验室进行检测。

五、监测内容和数量

(一)血清学监测

1. 种用、乳用牛羊

对所有种公牛站、种牛场、奶牛场、种羊场等种用、乳用场群实行普检净化。

2. 其他场群(自然村)

各地按照估计流行率方式抽样,抽取场群(自然村)数由市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根据辖区情况自行确定,每场群(自然村)采样量不少于30只,不足30只全采。

市级监测:市农业综合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全市五区内布病监测的组织和实施,负责阳性畜的最终确诊定性和报告。

县级监测:各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布病监测的组织和实施,负责阳性畜的最终确诊定性和报告。全市及本溪县、桓仁县最低监测任务数见附件5。

3.定点监测按照有关实施方案执行

(二)临床病例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牛羊出现流产、死胎等临床异常情况且诊断为临床病例的,应及时按规定报告。

(三)监测阳性报告  各地监测到阳性结果必须如实报告,以确保扑杀的彻底。

六、检测方法

(一)筛选试验  血清学监测方法采用虎红平板凝集试验,还可采用OIE推荐的间接酶联免疫吸附试验(iELISA试验)或荧光偏振试验。

(二)确诊试验  筛选试验阳性样品用试管凝集试验或补体结合试验进行确诊,或采用OIE推荐的竞争酶联免疫吸附试验(cELISA试验)进行确诊。

(三)其它试验  病原等其它专项监测采用国家标准或OIE推荐的检测方法。

七、判定标准

(一)疑似阳性个体  对未免疫动物和免疫6个月以上的动物采用虎红平板凝集试验、iELISA试验或荧光偏振试验检测,结果为阳性。

(二)确诊阳性个体  监测疑似阳性个体经试管凝集试验、补体结合试验或cELISA试验,结果为阳性。

(三)阳性群体  群体内至少检出1个确诊阳性个体的。

(四)临床病例  按照《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确定。

 

新城疫监测方案

 

一、监测目的  掌握新城疫流行情况,分析病毒遗传变异特征和规律;发现传播风险因素,评估免疫效果,掌握群体免疫状况。

二、监测对象  鸡、鸭、鹅、火鸡、鸽、鹌鹑等。

三、监测范围  重点对种禽场、商品禽场、活禽市场的家禽进行监测。

四、监测时间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可与禽流感监测同时进行。每半年开展一次免疫抗体监测。发现可疑病例,随时采样,及时检测。

五、监测内容和数量

(一)免疫抗体监测  可参考《场群内个体抗体监测抽样数量表》(附件3)确定监测数量。

(二)病原监测  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开展病原学监测,可参考《场群内个体病原学监测抽样数量表》(附件4)确定监测数量。对病原学阳性样品,及时送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兽医实验室进行进一步分析。

(三)临床病例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监测对象出现临床异常情况且诊断为临床病例的,应及时按规定报告。固定监测场点监测按照有关实施方案执行。

六、检测方法

(一)血清学检测  血凝抑制试验

(二)病原学检测  采集咽喉/泄殖腔拭子,采用RT-PCR或荧光RT-PCR方法进行检测。

七、判定标准

(一)免疫合格个体  免疫21天后,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

(二)确诊阳性个体  采用病原学检测方法检测,结果为阳性的个体。

(三)阳性群体  群体内至少检出1个确诊阳性个体的。

(四)临床病例  按照《鸡新城疫防治技术规范》确定。

 

 

马鼻疽监测方案

 

一、监测目的  证明全市马鼻疽无疫状态。

二、监测对象  马属动物。

三、监测范围  全市有马属动物存栏的区域。

四、监测时间   2019年4-5月、10-11月,开展两次主动监测。被动监测持续进行。

五、监测内容和数量  以县级为单位,每县至少检测50匹,存栏不足则全部检测。重点监测养马场、马术队、马术俱乐部马匹,以及驴、骡等马属动物。必要时送马鼻疽参考实验室进行检测。

六、检测方法  变态反应试验(鼻疽菌素点眼法)或补体结合试验。

七、判定标准  按照《马鼻疽防治技术规范》确定。

                         马传染性贫血监测方案

 

一、监测目的  证明我市马传贫无疫状态。

二、监测对象  马、驴、骡等马属动物。

三、监测范围  全市有马属动物存栏的县区。

四、监测时间  2019年4-5月、10-11月,开展两次主动监测。被动监测持续进行。

五、监测数量  以县级为单位,每县至少监测100匹,存栏不足则全检。重点监测养马场、马术队、马术俱乐部马匹,以及驴、骡等马属动物。必要时送马传贫参考实验室进行检测。

六、检测方法  血清学筛查,ELISA方法可以用于初筛,ELISA阳性血清必须以免疫琼脂扩散试验进行确认;或直接用免疫琼脂扩散试验进行检测。

七、判定标准  按照《马传染性贫血防治技术规范》确定。

 

 

 

 

牛结核病监测方案

 

一、监测目的

掌握牛,尤其是乳用牛(包括奶水牛)、种用牛结核病流行情况,分析疫病发生与流行规律,推动牛结核病监测净化。

二、监测对象

所有乳用牛(包括奶水牛)以及种牛。

三、监测时间和数量

各县区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集中监测,在10月底前完成辖区内种用及乳用牛的检测工作。发现可疑病例,随时采样,及时检测。

四、检测方法

按照国家标准(GB/T18645-2002),用牛型结核分枝杆菌PPD皮内变态反应进行检测;或用外周血γ-干扰素体外释放检测法进行检测。

五、结果判定

对皮内变态反应检测阳性的动物,45天后用牛型和禽型结核分枝杆菌PPD在颈部两侧或颈部同侧相距12-15cm的两个部位进行比较皮内变态反应试验(GB/T 18645-2002),或用外周血γ-干扰素体外释放检测法(按试剂盒说明书)检测,检测阳性的牛,判定为结核病牛。

按照《牛结核病防治技术规范》对阳性动物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隔离阳性场/群,定期进行跟踪检测。

 

狂犬病监测方案

 

一、监测目的

明确全市范围内狂犬病流行情况和免疫覆盖率,评估流行趋势和流行风险,指导狂犬病的有效防控和消除。

二、监测对象

犬、猫及其他易感动物。重点是具有异常攻击行为或不明原因死亡的犬科、猫科、鼬科等狂犬病传播宿主动物和高度疑似死于狂犬病的家畜及其他动物。

三、监测范围

全市范围内开展监测。

重点对农村犬、猫,城镇流浪犬、猫,以及动物医院就诊的犬、猫进行监测。

病原学监测重点是临床出现狂犬病症状的动物。

四、监测时间

每年对免疫犬集中开展一次抗体水平检测,时间由市农业综合发展服务中心、县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全年开展病原监测,接到疫情或疑似病例报告后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采集脑组织样品,进行实验室检测或送狂犬病参考实验室进行确诊。

五、监测内容和数量

(一)免疫抗体监测

1.对农村犬群的抽查。随机抽检1个县的乡镇和村屯(1000人以上规模),对乡镇村屯犬群采血(100-300份),进行免疫覆盖率检测。

2.对确定实行狂犬病防疫的乡镇村屯(1000人以上规模)随机抽检(100-300份),对犬群中和抗体水平及合格率进行检测。

3.必要时,可在疫苗种类明确的情况下,针对特定疫苗使用地区的免疫效果进行血清样品(50-150份)的监测和评价。

(二)病原监测

1.以被动监测为主,通过宣传和电话公开,接受居民送检的疑似狂犬病发病、死亡犬、猫及其他家畜或野生动物的样品。症状表现不充分的疑似发病狂犬病动物在不适宜扑杀的情况下,可隔离观察10天。所有疑似发病动物的确诊均需要对采集的脑组织进行检测。

2.出现狂犬病疫情时开展主动监测,包括主动对流行区域疑似狂犬病发病动物和不明原因死亡动物脑组织样品的检测。

(三)临床病例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监测对象出现临床异常情况且诊断为临床病例的,应及时按规定报告。

六、检测方法

(一)血清学检测

ELISA方法或血清中和抗体试验。

(二)病原学检测

脑组织采用直接免疫荧光试验(DFA)进行确诊,也可先用RT-PCR或荧光定量RT-PCR进行检测,阳性样品再采用DFA进行确诊。

七、判定标准

(一)疑似患病动物

1. 狂犬病流行地区哺乳动物具有咬人、攻击、兴奋或沉郁、异嗜等异常行为;

2. 狂犬病RT-PCR检测结果阳性。

(二)确诊患病动物

1.免疫荧光试验或小鼠和细胞培养物感染实验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动物。

2.符合狂犬病临床特征,且RT-PCR或实时RT-PCR为阳性的动物。

 

 

 

 

附件2

紧急流行病学调查方案 

 

一、目的

(一)界定疫病发生情况,分析可能扩散范围,提出防控措施建议,提高突发动物疫情处置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

(二)探寻病因及风险因素,分析疫情发展规律,预测疫病暴发或流行趋势,评估控制措施效果,提出政策措施建议。

二、范围

出现以下情况时,市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方案要求启动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并组织及时填报紧急疫情调查表:

(一)疑似或确认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情;

(二)疑似或确认发生疯牛病、痒病等外来动物疫病或非洲猪瘟新发病例的;

(三)疑似或确认发生牛瘟、牛肺疫等已消灭疫病;

(四)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等主要动物疫病发病率等流行特征出现异常变化;

(五)局部地区或养殖场(小区)较短时间内出现导致较大数量动物发病或不明原因死亡,且蔓延较快疫病的:

(六)其他需要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的情形。

三、工作程序

(一)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接到疑似紧急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核实信息,进行初步调查并按规定报告疫情。

(二)现场调查人员进一步核实情况后,参照相应紧急流行病学调查表,采集有关信息,填写调查表。                          

(三)现场调查人员应根据调查获取的信息,描述动物疫情现状(空间、时间和群间分布等),分析疫病来源,判断疫情发展趋势,提出控制措施建议,形成评估报告。怀疑疫情扩散时,应在高风险地区开展追踪调查。

(四)现场调查人员形成的调查评估报告和结论级由省级专家组进行审核。

四、工作要求

(一)现场调查评估报告和结论由省级专家组要对进行审核,审核意见作为重大动物疫情解除封锁的重要依据。

(二)市农业综合发展服务中心、县区农业农村局要明确专人负责动物流行病学调查表填报工作。


‎附件3

                        场群内个体抗体监测抽样数量表

场/群存栏数(头只)

抽样数量(头只)

可接受误差

5%

6%

7%

8%

9%

10%

50

37

33

30

26

24

21

100

59

49

42

36

30

26

150

72

59

48

40

34

29

200

82

65

53

43

36

30

250

90

70

56

45

37

31

300

95

73

58

46

38

32

350

100

76

59

47

39

32

400

103

78

60

48

39

32

450

106

80

61

49

39

33

500

109

81

62

49

40

33

550

111

82

63

50

40

33

600

113

83

64

50

40

33

650

115

84

64

50

41

33

700

116

85

65

51

41

33

750

117

86

65

51

41

34

800

118

86

65

51

41

34

850

119

87

66

51

41

34

900

120

87

66

51

41

34

950

121

88

66

52

41

34

1000

122

88

66

52

41

34

1100

123

89

67

52

42

34

1200

125

89

67

52

42

34

1300

125

90

67

52

42

34

1400

126

90

68

53

42

34

1500

127

91

68

53

42

34

1600

128

91

68

53

42

34

1700

128

91

68

53

42

34

1800

129

92

68

53

42

34

1900

129

92

69

53

42

34

2000

130

92

69

53

42

34

注:按照预期抗体合格率90%,95%置信水平,不同可接受误差条件下、不同规模抽样数量。

 

附件4

                        场群内个体病原学监测抽样数量表

场/群存栏数

(头只)

抽样数量(头只)

可接受误差

1%

2%

3%

4%

5%

50

49

46

41

35

30

100

95

83

67

54

43

150

139

113

87

65

50

200

181

140

101

73

54

250

220

162

112

79

57

300

258

181

121

83

59

350

294

199

129

87

61

400

329

214

135

89

62

450

361

227

140

91

63

500

393

239

145

93

64

550

423

250

149

95

65

600

452

260

152

96

66

650

480

269

155

98

66

700

506

277

158

99

67

750

532

284

160

99

67

800

557

291

162

100

67

850

580

297

164

101

68

900

603

303

166

102

68

950

625

309

168

102

68

1000

646

314

169

103

69

1100

687

323

172

104

69

1200

724

331

174

105

69

1300

760

338

176

105

70

1400

793

345

178

106

70

1500

824

350

179

106

70

1600

853

355

180

107

70

1700

881

360

182

107

70

1800

907

364

183

108

71

1900

931

368

184

108

71

2000

955

372

185

108

71

注:预期病原学阳性率5%,95%置信水平、100%试验敏感性条件下,不同可接受误差条件下,不同规模抽样数量。

附件5

2019年本溪市动物疫病监测任务明细表

任务分工

口蹄疫

H5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

H7N9流感

布鲁氏菌病

马鼻疽

马传贫

小反刍兽疫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猪瘟

非洲猪瘟

新城疫

病原学

免疫抗体

测报站

猪免疫抗体

测报站

牛羊免疫抗体

病原学

血清学

活禽市场

养禽场

血清学

血清学

血清学

血清学

病原学

病原学

免疫抗体

病原学

免疫抗体

病原学

病原学

免疫抗体

棉拭

测报站

免疫抗体

免疫抗体

病原学

血清学

病原学

血清学






市本级

800

810

 

 

120

1200

 

470

120

60

1200 

470

2500

 

 

500

500

120

360

120

360

60

120

120

本溪县

 

 

300

100

 

 

500

 

 

30

 

 

2000

50

100

 

 

 

120

 

120

 

 

60

桓仁县

 

 

300

100

 

 

500

 

 

30

 

 

2000

50

100

 

 

 

120

 

120

 

 

60

合计

800

810

600

200

120

1200

1000

470

120

120

1200

470

6500

100

200

500

500

120

600

120

600

60

120

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