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snyncj-2019-00130 发布机构: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
信息名称: 关于本溪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 主题分类: 本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19-02-14 成文日期: 2019-02-14
废止日期: 文 号: 本农发〔2019〕11号
关键词:

关于本溪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9-02-14 10:48:05 【字体:

本农发〔2019〕11号                

 

各县区、高新区“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协调推进小组: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全市各地扎实有序推进“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当前,专项行动已进入整治整改攻坚克难的关键阶段,为切实推进和规范整改,根据国家《关于“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辽宁省“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整改工作补充指导意见》要求,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整改工作总体要求

各地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批示要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深刻汲取秦岭事件教训,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逐级落实责任,切实履职尽责,坚定不移,持续发力,行动果断,按时保质完成清理整治任务,坚决打赢“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攻坚战。一要把排查清理贯穿专项行动全过程,在前期清理排查工作基础上继续深入查、彻底查、反复查,充分运用卫星遥感监测成果逐一对照核实、逐一现场勘查,严禁将一类、二类问题填报为三类问题,做到不漏报、不少报、不瞒报,确保排查清理全面彻底。二要把整改工作作为当前专项行动的重中之重,各地不得讲条件、找理由,拖延回避、敷衍塞责,必须不折不扣,从严从实,倒排工期,强化督导,迅速行动,坚决依法依规彻底完成清理整治任务。三要讲究工作方式方法,准确把握政策,区分不同情况,依法依规分类整改,切实做好群众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既要防止出现钻政策空子,搞变通整改,工作变形走样,又要避免简单粗暴、搞“一刀切”,矫枉过正,给农业、农村发展带来不良影响。

二、清理整治范围

(一)纳入清理整治范围的问题

1.专项行动集中清理整治下列三类问题

第一类问题: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以设施农业为名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或按设施农用地审核或备案后,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进行非农业经营的。主要包括:“私家庄园”、别墅、度假酒店、经营性住宅以及餐饮、住宿、娱乐、会议等设施。

第二类问题: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主要包括:住宅、餐饮、娱乐、会议、交易市场、工业仓储等非农设施。

第三类问题:农业大棚看护房占用耕地,建设严重超标准,以及违法违规改变性质和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和建设餐饮设施等。主要包括:以农业大棚名义进行非农业经营性开发的,农业大棚看护房超过两层(含两层)的,农业大棚看护房占地面积超过整改标准的。

2.相关概念

(1)“看护房”是指与农业大棚棚室相连相通,以看护功能为主,兼具农资农具临时存储、分拣包装等初加工功能的简易农业生产设施。对不与棚室相连相通,在棚室之外独立建设的其他具有一定看护功能的屋舍不作为看护房对待,而应根据其实际用途,分别界定为农民自建自用住房、附属设施等。

(2)“耕地”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及其后历年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中耕地地类为准。

(二)不纳入清理整治范围的问题

对除上述三类问题以外的其他涉及占用耕地的违法违规问题,不纳入此次“大棚房”问题专项集中清理整治范围,由地方政府负责依法依规另案处理。主要包括: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农民自建自用住宅;光伏用地、工矿仓储项目、工业园区、驾校等;商业养老设施、经营性房地产;宗教设施用地、殡葬用地;国家基础设施、农村基础设施、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等;违法者非法占用耕地建设非农设施后,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开始前已经依法处罚完毕,仅为降低本地违法比例而将有关违法用地地类违规变更为设施农业用地的。

三、整治整改标准

(一)对中央三令五申和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借设施农业或农业园区之名占用耕地修建的“私家庄园”、别墅、度假酒店、经营性住宅以及餐饮、住宿、娱乐、会议等非农设施,3月底前必须依法依规完成整治整改,该拆除坚决拆除,复垦复耕到位。

(二)对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建设的住宅、餐饮、娱乐、会议、交易市场、仓储等非农设施,3月底前必须依法依规查处,坚决整治整改,复垦复耕到位。

(三)对农业大棚看护房超标问题,本着农棚农用、从紧够用,区分情况、分类处置的原则,严格整治整改标准,依法依规处理到位。

1.对改变农业大棚看护房的性质用途,用于住宅、餐饮等经营性开发的,必须在3月底前依法依规坚决拆除,复垦复耕到位,恢复农业生产用途。

2.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农业大棚看护房超过规定标准的,按照“单层、30平方米以内”(占地面积超过2亩的农业大棚,看护房控制在“单层、40平方米以内”)的标准整改。

3.农业大棚看护房超过两层(含两层)的,必须在3月底前按照上述标准整改,并恢复农业大棚看护房功能。

4.多个农业大棚共用一个“看护房”、确实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应按照设施农业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用地管理规定整改规范。

(四)对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发展的农业设施,如必要的农产品保鲜存储、分拣包装、采摘品尝等设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占地面积超标或手续尚不完善的,3月底前必须完成有关备案手续。对农业设施改变性质和用途的,必须在3月底前恢复为农业用途,难以恢复的,依法依规拆除。

(五)符合下列情况的,可由生产主体本人签字,当地政府作出承诺,制定整改计划,明确具体整改责任人,待自然条件允许时进行整改,整改完成期限最迟不得超过6月30日:

一是看护房面积超标,未改变农业用途的,或大棚内主要种植农作物,仅有少量非农设施的,若当前农业大棚内有在田作物正在生产,立即整改会对农业生产造成严重影响的,可待当季生产结束或天气转暖后再整治整改。

二是因天气严寒、土地封冻原因,拆除违法建筑后暂时难以恢复土地种植条件开展农业生产的,可待天气转暖、自然条件允许后再复耕。

(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实施的生态移民、扶贫搬迁等设施农业项目,属于此次专项清理整治行动范围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提出具体整治整改建议后,逐级上报省政府研究解决。

四、清理整治时序安排

(一)深入再排查阶段(2月11日至2月18日):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由各县区组织开展对各个渠道新发现问题线索的排查、看护房问题的分类梳理和已核实上报问题的整改。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将及时向县区移交所掌握的问题线索,做好指导落实、政策督导、问题反馈等相关工作。2月18日前,各县区政府正式向市政府上报再排查阶段报告。市政府专项行动督导组将于2月下旬开展对各县区再排查阶段工作的督导检查。2月底前,市政府要集中听取各县区及市政府督导组工作情况汇报。

(二)全面整改阶段(2月18日至3月15日):全市针对清理排查发现的违法违规“大棚房”问题集中开展整治整改工作,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全面完成整治整改工作。

(三)验收上报阶段(3月15日至3月20日):在乡级政府验收、县级政府复查的基础上,市政府将派出专项行动督导组对各县区“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成果进行重点抽查。3月20日前,各县区政府正式向市政府上报专项行动整治整改成果和工作报告。3月25日前,市级完成数据成果汇总,形成全市专项行动整治整改成果和工作报告,经市政府审定后上报。

 

附件:1.“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排查情况汇总表。

2.“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违规项目情况表。

3.“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违规项目整治整改

情况表。

4.“大棚房”问题追责问责统计表。

 

 

 

本溪市“大棚房”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协调推进小组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   本溪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