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snyncj-2019-00129 发布机构: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
信息名称: 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 《2019年本溪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本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19-02-12 成文日期: 2019-02-12
废止日期: 文 号: 本农发〔2019〕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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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 《2019年本溪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2-12 10:41:12 【字体:

本农发〔2019〕10号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动监局,高新区生态管理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切实做好2019年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2019年辽宁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我局组织制定了《2019年本溪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2月12日    

 

2019年本溪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免疫病种。按照省农业农村厅《2019年辽宁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市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3种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对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实行全面免疫。按照《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我市对狂犬病实施强制免疫。

(二)免疫要求。动物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应免动物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三)免疫主体。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的主体,应当依据《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做好免疫记录,建立免疫档案。对规模养殖的动物,常年按程序免疫;对散养动物,采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月月补针相结合,全市继续实施固定补免周制度,每月第二周统一实施补免

二、职责分工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省、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保证免疫密度。

县(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负责组织强制免疫疫苗的采购、调拨、储存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制定并执行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县(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使用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加强对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拒绝实施强制免疫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要严厉处罚。

县(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确保强制免疫补助经费(包括疫苗、耗材、人工、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人员防护、免疫副反应处置等经费)落实到位,加强经费使用监管,确保经费专款专用,规范合理使用。

  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强制免疫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制定实施方案。按要求认真测算疫苗需求数量,加强疫苗供应和使用监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倒买倒卖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及时落实疫苗配套经费和免疫工作经费。

(二)强化技术培训。各地要认真组织基层工作人员开展免疫技术培训,重点加强对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所、村级防疫员、规模养殖场(户)及新入行养殖者的培训指导。

(三)规范免疫操作。要严格按照附件1-5和《常见动物疫病免疫推荐方案(试行)》(农医发﹝2014﹞10号)的免疫程序,疫苗使用说明书实施免疫,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严格做好各项消毒工作和个人防护,防止在免疫操作中人为传播疫病。对出现免疫副反应的动物要及时救治。同时,要加强疫苗的运输和保存管理,实行全程冷链运输,确保疫苗质量。疫苗空瓶要及时回收,进行严格彻底的消毒灭菌处理。

(四)完善疫苗台账和免疫档案。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所、村防疫员要做好疫苗台账和免疫档案相关信息的记录和管理,要指导养殖场(户)对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特别要做好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记录,做到畜主、动物种类、免疫时间、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清楚。养殖者要有免疫卡,免疫家畜要有二维码标识,记录要与标识相符。切实做到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所、村防疫员、养殖场(户)均有免疫记录。

(五)加强免疫信息报告。对疫苗使用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春、秋防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县(区)要指定专人负责免疫信息统计报告工作,及时报告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时报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及时反馈在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六)开展免疫效果评价。县(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要及时组织开展免疫效果核查,确保免疫效果。

四、监督检查

   各县(区)要加大督查指导力度,确保免疫工作落实到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时,应查验《畜禽养殖档案》,严格核查调运畜禽来源及免疫情况,对调出县境的种畜禽或其他非屠宰畜禽,在调运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畜、雏禽,应标明其供体的免疫情况,并在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备注”栏中标注到达地饲养场(户)姓名及联系方式。未加强免疫或免疫情况不明及属非法引入的畜禽禁止调运。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落实网格化监管机制,例行性监督检查时,要在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管信息追溯平台“检疫管理”模块中查询调入监管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信息,掌握调入动物到达地址及到达场(户)信息,及时开展落地监管。加强饲养场(户)的饲养情况核查、比对,追查增加动物来源、减少动物去向,确保及时发现违法引入、出售及不按规定处理病死动物等违法行为。

 

附件:1.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实施方案

        2.口蹄疫强制免疫实施方案

        3.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实施方案

        4.猪瘟免疫实施方案

5.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实施方案

附件1

 

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实施方案

  

对所有鸡、水禽(鸭、鹅)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对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参考鸡的相应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对进口国有要求且防疫条件好的出口企业,以及提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途的家禽,经市农业农村局报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一、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可按下述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对散养家禽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对新补栏的家禽要及时补免。

   1.种鸡、蛋鸡免疫。雏鸡7日~14日龄时,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H5N1 Re-11株+Re-12株,H7N9H7-Re2株)进行初免,3~4周后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开产前再进行强化免疫,以后每隔4~6个月,并结合免疫抗体检测结果,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H5N1 Re-11株+Re-12株,H7N9H7-Re2株)免疫一次。

2.商品代肉鸡免疫。雏鸡7日~14日龄时,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H5N1 Re-11株+Re-12株,H7N9H7-Re2株)免疫一次。饲养周期超过70日龄的,参照蛋鸡免疫程序免疫。

3.种鸭、蛋鸭、种鹅、蛋鹅免疫。雏鸭或雏鹅14日~21日龄时,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H5N1 Re-11株+Re-12株,H7N9H7-Re2株)进行初免,3~4周后,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每隔4~6个月或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进行加强免疫。

  4.商品肉鸭、肉鹅免疫。肉鸭7日~10日龄时,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H5N1 Re-11株+Re-12株,H7N9H7-Re2株)进行一次免疫即可。

  肉鹅7日~10日龄时,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H5N1 Re-11株+Re-12株,H7N9H7-Re2株)进行初免,3~4周后,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5.散养禽免疫。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H5N1 Re-11株+Re-12株,H7N9H7-Re2株),在春、秋两季各进行一次集中全面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6.鹌鹑、鸽子等其他禽类免疫。根据饲养用途,参考鸡的相应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7.调运家禽免疫。对调出县境的非屠宰家禽,要保证其处于免疫有效保护期内,临近或超过免疫期的要在调运前进行1次强化免疫。否则(1周龄内雏禽除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8.紧急免疫。发生疫情时,要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易感家禽进行一次强化免疫。边境地区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边境30公里范围内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二、免疫方法

疫苗的免疫接种方法、接种剂量和注意事项等相关事宜按产品说明书规定进行操作。

三、免疫效果监测

  1.检测方法

  血凝抑制试验(HI)。

  2.免疫效果判定

  家禽免疫后21天进行免疫效果监测。禽流感抗体血凝抑制试验(HI)抗体效价≥24判定为合格。

  存栏禽群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2

 

口蹄疫强制免疫实施方案

  

对所有猪进行О型和A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进行О型及A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羊、骆驼、鹿等进行О型口蹄疫强制免疫。

一、免疫程序

所有家畜都要按下述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家畜首免后1个月必须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对新补栏的家畜要及时免疫。

所有怀孕母畜(1个月内临产的除外)必须进行免疫。为减轻免疫副反应,可将疫苗多点多次进行免疫注射,并避免动物剧烈活动。

  1.养殖场(户)家畜和种畜免疫

  仔猪、羔羊: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

  犊牛: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

  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后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每隔4个月免疫一次。

2.散养户家畜免疫。

新购入幼畜,要及时进行免疫。如购入前已进行初免的,间隔1个月后还要进行一次加强免疫。饲养期较长的,以后每隔4个月免疫一次。

3.调运家畜免疫。

对调运出县境的非屠宰畜,要保证其处于有效保护期内,临近或超过免疫期的,要在调运前进行一次强化免疫。否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4.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全部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加强免疫。边境地区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边境线30公里以内的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畜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二、疫苗使用

猪:使用猪口蹄疫О型灭活疫苗和口蹄疫A型灭活疫苗、口蹄疫О-A型二价灭活疫苗或者口蹄疫О-A型二价合成肽灭活疫苗。

:使用口蹄疫О型灭活疫苗和口蹄疫A型灭活疫苗,或者口蹄疫О-A型二价灭活疫苗。

羊、骆驼和鹿:使用牛羊口蹄疫О型灭活疫苗。

三、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的免疫接种方法、接种剂量和注意事项等相关事宜按产品说明书规定进行操作。

四、免疫效果监测

  猪免疫28天后,其他牲畜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1.检测方法

О型口蹄疫:普通灭活疫苗采用液相阻断ELISA试验。合成肽疫苗采用猪口蹄疫病毒VPI结构蛋白抗体ELISA试验。

  A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

2.免疫效果判定

О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

  A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

  存栏家畜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3

小反刍兽疫免疫实施方案

 

对所有羊实施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

一、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户)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户可在春、秋季集中进行免疫,对新补栏的羊要及时免疫。

1.规模养殖场(户)免疫

  羔羊:断奶后初免,新生羔羊每月定期补免。

  新引进羊:及时补免。

  2.散养户免疫。春季或秋季集中免疫一次,新生羔羊每月定期补免,确保羊群处于有效保护期内

3.调运羊免疫。对调运出省的羊,要保证其处于免疫有效保护期内,临近或超过免疫期的要在调运前3周进行一次强化免疫,否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4.紧急免疫。周边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地区所有健康羊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3年内已免疫的羊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二、使用疫苗种类和免疫方法

政府招标的小反刍兽疫活疫苗,疫苗的免疫接种方法、接种剂量和注意事项等相关事宜按产品说明书规定进行操作。

三、免疫抗体监测

动物免疫后28天进行抗体检测,ELISA检测试验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存栏羊抗体合格率达到≥70%判定为合格。

附件4

猪瘟免疫实施方案

  

一、免疫要求

对存栏500头以下的养猪场免费提供猪瘟疫苗免疫,规模养殖场的猪瘟疫苗实行自购疫苗自主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户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猪要及时免疫。

1.规模养殖场(户)免疫

商品猪: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

  种公猪: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6个月免疫一次。

  种母猪: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次配种前免疫一次。

  新引进猪:及时补免。

2.散养户免疫

每年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3.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地区所有健康猪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猪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三、使用疫苗种类和免疫方法

政府招标的猪瘟活疫苗(传代细胞源),疫苗的免疫接种方法、接种剂量和注意事项等相关事宜按产品说明书规定进行操作。

四、免疫抗体监测

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猪瘟抗体阻断ELISA检测试验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存栏猪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5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实施方案

 

一、免疫要求

养殖场(户)均实行自购疫苗自主免疫。为便于鉴别不同制苗毒株,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到一个县区域内只使用一种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进行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按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猪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猪要及时免疫。

1.规模养猪场免疫

  商品猪:使用活疫苗于断奶前后初免,4个月后免疫1次;或者使用灭活苗于断奶后初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初免后1个月加强免疫1次。

  种母猪:使用活疫苗或灭活疫苗进行免疫。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次配种前加强免疫1次。

种公猪:使用灭活疫苗进行免疫。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隔4~6个月加强免疫1次。

  2.散养猪免疫

春秋两季对所有猪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养猪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健康猪使用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猪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活疫苗免疫28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高致病性猪蓝耳病ELISA抗体IRPC值>20判为合格。存栏猪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