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nyncj-2025-00003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 |
信息名称: | 本农发〔2024〕48号关于印发2024年设施农业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本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5-01-07 | 成文日期: | 2025-01-07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农发〔2024〕48号关于印发2024年设施农业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推动设施农业发展,提升“菜篮子”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制定《2024年设施农业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 本溪市财政局
2024年7月15日
2024年设施农业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2024年全市设施农业新建和改造提升补贴工作,进一步鼓励和支持设施农业小区建设,推进全市设施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和辽宁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设施农业发展的通知》(辽农农〔2024〕110号)《关于做好2023年设施农业新建和改造提升补贴落实工作的通知》(辽农农〔2023〕167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贴内容
(一)补贴依据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3年设施农业新建和改造提升补贴落实工作的通知》(辽农农〔2023〕167号)。
(二)补贴范围
补贴资金用于支持综合效益高、抗灾避灾能力强、稳定性高的规模化设施农业小区(包括日光温室、钢骨架冷棚规模化小区)和改造提升老旧设施农业小区,本方案所称设施农业用于种植业生产。
(三)补贴方式。使用以前年度种植结构调整结余资金,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对验收合格的新建设施农业和改造提升的老旧设施农业给予资金补贴。
(四)补贴标准
1.新建设施农业:对新建10亩以上(含10亩,面积为设施内面积,下同)的日光温室小区,每亩补贴1.2万元。对新建20亩以上(含20亩)的冷棚小区,每亩补贴0.3万元。原址重建的日光温室、冷棚参照新建标准给予补贴。
2.改造提升设施农业:对2亩以上(含2亩)设施农业经营主体,新增提升日光温室和冷棚生产能力的配套设施,如智能化设备、增温设备、增光设备、制冷设备等机械设备主体进行补贴,不含管线、棉被、配件等。补贴标准不超过改造提升物化成本的15%并限额补贴,日光温室每亩不超过0.5万元、冷棚每亩不超过0.1万元。
二、补贴流程
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生产主体申报、村级审核公示、乡级验收确认、县级复验汇总”的工作流程,组织对补贴面积进行申报、审核、公示、验收,做到公平公开、信息准确,确保补贴资金安全高效有序发放。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对各县(区)设施农业新建补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督促解决发现的问题,并在县级全面验收后,进行现场抽查。
(一)生产主体申报。设施农业建设主体据实填写补贴申请表(附件1),向村委会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新建设施农业提供设施农业小区建设示意图(标注四至位置坐标),改造提升设施农业提供购置设备发票。发展林果业的设施农业需提供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申报人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村级审核公示。村委会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确认。将符合条件的设施农业建设主体逐户登记,填写村级分户信息表(附件2)、村级汇总表(附件3),并将建设主体姓名、补贴面积及县级农业部门举报电话等在村级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表(附件1)、村级分户信息表(附件2)、村级汇总表(附件3)、设施农业小区建设示意图(标注四至位置坐标)、购置设备发票、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村级审核公示等材料上报乡级政府。
(三)乡级验收确认。乡级政府要认真审核各村上报的相关材料,并对符合条件的新建设施农业进行现场验收确认。对验收确认符合条件的设施农业建立档案,保存相关证明材料备查。填写乡级分户信息表(附件2)、乡级汇总表(附件3)、验收表(附件4)。将验收合格申请表(附件1)、乡级分户信息表(附件2)、乡级汇总表(附件3)、验收表(附件4)、设施农业小区建设示意图(标注四至位置坐标)、购置设备发票、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村级审核公示等材料以正式文件上报县(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
(四)县级复验汇总。县级对乡级政府验收确认符合条件的新建设施农业进行全面复验,对复验合格的设施农业,要在村委会及县级政府网站公示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设施农业,填写全县(区)复验合格的县级分户信息表(附件2)、县级汇总表(附件3)、设施小区验收表(附件4)。将县级分户信息表(附件2)、县级汇总表(附件3)、设施小区验收表(附件4)、购置设备发票、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设施农业小区建设示意图(标注四至位置坐标)等材料上报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五)市级现场抽查。市级依据县(区)上报的复验合格并公示无异议的新建和改造提升设施农业基本信息,按照新建设施农业数量、面积和改造提升实施主体数量均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现场抽查。经市县两级现场确认,凡市级现场抽查面积大于县级复验面积,以公示面积为准;凡市级现场抽查面积小于县级复验面积,以现场抽查面积为准。
(六)资金发放。市、县财政部门根据验收确定的设施农业补贴面积和改造提升物化成本,将补贴资金测算到户,将补贴资金通过涉农补贴“一卡通”或专业合作社、企业账号发放到设施农业建设主体。补贴资金发放后,乡级政府要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发布公告5天。公告内容包括补贴对象、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以及资金发放时间等。
(七)补贴备案。各县(区)于2024年10月15日前完成设施农业补贴面积核实工作,并以正式文件向市农业农村局上报新建设施农业补贴面积核实报告。各县(区)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新建设施农业补贴资金发放工作,2025年1月15日前,各县(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向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行文上报补贴工作总结,总结内容包括新建设施农业小区情况(含补贴小区数量、面积等内容)、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工作开展情况,并附包括乡镇的设施农业补贴资金发放明细表(附件5)、购置设备发票、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新建规模化设施农业小区建设示意图(标注四至位置坐标)。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建立协调机制,强化政策引导,做好服务指导,鼓励支持农户、新型经营主体建设设施农业,做好设施农业新建补贴政策落实,促进乡村振兴、农民增收。要加大政策宣传,做好补贴资金发放基本信息核实认定等相关工作,建立健全基本信息档案,及时拨付资金、完成工作总结。
(二)建立健全档案。各县(区)要切实加强补贴资金发放相关资料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档案管理制度。特别是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乡级政府要建立补贴资金发放基本信息完整档案,补贴对象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设施农业类型、补贴面积、补贴额度、“一卡通”账号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要齐全完整。要收集保存补贴资金发放中公示照片(截图)、工作照片、阶段性总结等工作资料,建立相关信息台账,确保资金发放过程及依据有账可查。
(三)加强资金管理。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切实加强补贴资金监督管理,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确保补贴资金安全、及时有效,确保资金尽早发挥使用效益。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补贴资金,对违反财经纪律、违规使用补贴资金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强化政策宣传。各县(区)要加强政策宣传力度,通过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媒体,结合宣传培训等活动向广大农民群众、基层干部宣传补贴政策,提高农民群众对政策的理解和认识,发挥补贴资金的导向作用。
(五)强化技术指导。各县(区)要进一步加强对新建设施农业的技术服务,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指导做好设施小区规划、棚室结构设计、作物生产管理,为设施农业发展提供有效技术保障,切实提高设施农业发展质量。坚持设施农业的农业生产用途,不得以设施农业为名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看护房、附属配套设施等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标准建设,杜绝新的“大棚房”问题发生。
附件:1.2024年设施农业新建补贴申请表
2.2024年设施农业新建补贴分户信息表
3.2024年设施农业新建补贴汇总表
4.2024年设施农业新建补贴设施小区验收表
5.2024年设施农业新建补贴资金发放明细表
本农发〔2024〕48号附件1-52024年市级方案附件.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