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nyncj-2024-00092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 |
信息名称: | 本农发〔2024〕6号本溪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4年本溪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本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4-07-05 | 成文日期: | 2024-07-05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农发〔2024〕6号本溪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4年本溪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切实做好2024年我市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辽宁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办畜发〔2024〕5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局组织制定本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2月26日
2024年本溪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
根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辽宁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办畜发〔2024〕5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免疫病种及要求
(一)免疫病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狂犬病实行强制免疫。
同时,要统筹做好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炭疽、新城疫等重点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
(二)免疫目标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应常年保持在70%以上。
(三)免疫动物种类和区域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市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经隶属海关审核备案后,有关养殖场(户)持海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逐级报市农业农村局申请备案;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逐级报市级农业农村局申请备案。经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同意,再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后,可不实施免疫。
口蹄疫,对全市所有猪、牛、羊、鹿、骆驼等进行О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全市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狂犬病,按照《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执行。在养犬一般管理区内,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免疫接种,发放免疫证明,并建立免疫档案。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由政府集中采购、免费供应狂犬病疫苗。
二、免疫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文件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免疫主体,承担免疫主体责任,应当按规定自行开展免疫或向第三方服务主体购买免疫服务,建立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加施畜禽标识,确保可追溯。
三、职责分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工作任务,确保免疫密度。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强制免疫方案并组织实施,落实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做好疫苗接收、保管、发放等日常管理,组织开展疫苗使用技术培训、指导以及养殖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各级承担动物卫生监督职责的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各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对养殖场(户)不按规定进行强制免疫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强制免疫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实施方案;对辖区内饲养的畜禽,采取春秋季集中免疫、日常补免和按程序免疫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免疫;积极争取同级财政支持,保障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动物疫病监测净化、人员防护,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经费。
(二)推进“先打后补”。自2023年1月1日起,全市对符合《辽宁省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辽动卫发〔2007〕119号)规模标准且具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规模场,已不再供应政府采购的强制免疫疫苗。2024年,各地要按照《辽宁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工作方案》(辽农办畜发〔2024〕42号)要求,加大宣传指导力度,进一步推进“先打后补”工作。
(三)加强疫苗管理。省农业农村厅主管全省强制免疫疫苗管理工作,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疫苗招标及管理工作。省级招标确定中标企业、供应区域及价格,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定疫苗采购数量并与中标企业签订采购合同。各地应建立健全疫苗管理制度,严格规范疫苗调拨、储运保障和发放使用管理,加强疫苗冷链建设,确保疫苗处于有效保存状态。养殖场(户)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村级防疫员要做好疫苗台账、免疫档案相关信息的记录和管理,按时报告辖区免疫情况。积极推动强制免疫电子档案建设。
(四)开展技术培训。各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组织做好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村级防疫员及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免疫技术培训,指导基层防疫人员按要求规范使用疫苗,更换注射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和个人防护工作,确保疫苗免疫次数、剂量严格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操作;疫苗要实行全程冷链运输和保存,活疫苗空瓶要及时回收,进行严格彻底的消毒灭菌处理;监督指导疫苗及诊断试剂供应企业做好培训、技术服务等工作。
(五)落实报告制度。对疫苗使用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春、秋防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免疫信息统计报告工作,要将免疫信息及时逐级报至省疫控中心,并及时反馈在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六)评价免疫效果。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要组织开展免疫效果抽查,确保免疫效果;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对辖区内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七)强化监督管理。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依法处理并追究责任。官方兽医出具检疫证明时,应查验畜禽养殖档案,严格核查调运畜禽来源及免疫情况;各级承担动物卫生监督职责的机构要严格落实网格化信息化监管机制,及时开展落地监管;加强饲养情况核查、比对,追查增加动物来源、减少动物去向,确保及时发现违法引入、出售及不按规定处理病死动物等违法行为。
附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技术指南
附件
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技术指南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一)疫苗选择
高致病性禽流感三价灭活疫苗(H5N6 H5-Re13株+H5N8 H5-Re14株+H7N9 H7 Re4株),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二)推荐免疫程序
1.规模场
种鸡、蛋鸡、种鸭、蛋鸭、种鹅、蛋鹅:14~21日龄时初免,间隔3~4周加强免疫,开产前再强化免疫一次,之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间隔4~6个月免疫一次。
商品代肉鸡、肉鸭、肉鹅:7~10日龄时免疫一次。饲养周期超过70日龄的,初免后间隔3~4周加强免疫。
鹌鹑等其他人工饲养的禽类:根据饲养用途,参考家禽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2.散养户
春秋两季分别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3.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可根据应急监测或风险评估情况,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养殖场开展紧急免疫。近边境地区受境外疫情威胁或野禽栖息地周边养殖场有暴露风险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可对高风险区内的养殖场进行紧急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进行紧急免疫。
(三)免疫效果监测
1.检测方法
按GB/T 18936-2020《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推荐的血凝(HA)和血凝抑制(HI)试验检测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H5和H7亚型抗体。
2.免疫效果评价
免疫21天后,HI抗体效价不低于1:16(24或4log2),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二、口蹄疫
(一)疫苗选择
选择与本地流行毒株抗原性匹配的疫苗。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二)推荐免疫程序
1.规模场
根据母畜免疫次数、母源抗体等情况,仔猪可选择在28~60日龄时进行初免,羔羊可在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犊牛可在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后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之后每间隔4~6个月进行加强免疫。
2.散养户
春秋两季分别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3.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养殖场可根据应急监测或风险评估情况开展紧急免疫。近边境地区受境外疫情威胁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可对高风险区内的养殖场进行紧急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畜可以不进行紧急免疫。
(三)免疫效果监测
1.检测方法
使用灭活疫苗免疫的,按GB/T 18935-2018《口蹄疫诊断技术》推荐的ELISA方法检测抗体;使用合成肽疫苗免疫的,采用VP1结构蛋白抗体ELISA方法检测抗体。
(2)免疫效果评价
猪免疫28天后,其他家畜免疫21天后,抗体效价达到以下标准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
液相阻断ELISA:牛、羊等反刍动物抗体效价≥27,猪抗体效价≥26。
固相竞争ELISA:抗体效价≥26。
VP1结构蛋白抗体ELISA:按照方法或试剂使用说明判定阳性。
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的,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三、小反刍兽疫
(一)疫苗选择
选择使用小反刍兽疫活疫苗。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二)推荐免疫程序
1.规模场
根据本场母羊免疫情况,羔羊可在3月龄后进行免疫,超过免疫保护期的进行加强免疫。
2.散养户
春季或秋季对适龄未免疫的羊和超过免疫保护期的羊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3.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区羊只进行紧急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羊可以不进行紧急免疫。近边境地区受境外疫情威胁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可对高风险区内的养殖场家畜进行紧急免疫。
(三)免疫效果监测
1.检测方法
按照GB/T 27982-2011《小反刍兽疫诊断技术》推荐的ELISA方法检测抗体。
2.免疫效果评价
免疫21天后,抗体检测结果阳性,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的,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四、猪瘟
(一)疫苗选择
选择使用猪瘟活疫苗或亚单位疫苗。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二)推荐免疫程序
养殖场应根据本场疫病流行状况、母猪免疫次数、母源抗体消长等情况,制定合适的免疫程序。
1.商品猪:21~35日龄进行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
2.种公猪:21~35日龄进行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6个月免疫一次。
3.种母猪:21~35日龄进行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次配种前免疫一次。
(三)免疫效果监测
1.检测方法
采用 GB/T 16551-2020《猪瘟诊断技术》推荐的 ELISA
方法进行抗体检测。
2.免疫效果评价
免疫21天后,抗体检测阳性判为个体免疫合格。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的,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五、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
(一)疫苗选择
要科学合理选择灭活疫苗和活疫苗。在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发病猪场或阳性不稳定场,可选择使用和本场流行毒株匹配的活疫苗;在阳性稳定场,需逐渐减少使用活疫苗;在阴性场、原种猪场和种公猪站,应停止使用活疫苗。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二)推荐免疫程序
在阳性不稳定猪场,可结合生物安全与免疫管理方式进行免疫,实行闭群管理,一次性引入足够量的后备母猪,与生产母猪群、仔猪等同步免疫活疫苗,然后监测种群排毒,实行全进全出管理。
1.种母猪:在阳性不稳定猪场,一年免疫3~4次活疫苗,仔猪也需进行免疫。
2.商品猪:根据种猪群疫病状态及保育阶段猪只发病日龄评估,可以在猪群感染时间前推3~4周进行免疫,哺乳猪的首次免疫时间应不早于14日龄。其他疫苗,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免疫。
(三)免疫效果监测
1.检测方法
采用ELISA方法进行抗体检测。
2.免疫效果评价
由于检测的抗体水平与免疫保护效果无直接相关性,抗体检测主要用于评估免疫后抗体转阳率。免疫28天后,抗体阳性个体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80%的,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六、新城疫
(一)疫苗选择
选择使用新城疫灭活疫苗或弱毒活疫苗,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二)推荐免疫程序
1.商品肉鸡:7~10日龄时,用新城疫活疫苗或灭活疫苗进行初免,2周后,用新城疫活疫苗加强免疫一次。
2.种鸡、商品蛋鸡:3~7日龄,用新城疫活疫苗进行初免;10~14日龄,用新城疫活疫苗或灭活疫苗进行二免;12周龄,用新城疫活疫苗或灭活疫苗进行强化免疫;17~18周龄或开产前,再用新城疫灭活疫苗免疫一次。开产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情况进行强化免疫。
(三)免疫效果监测
1.检测方法
采用GB/T 16550-2020《新城疫诊断技术》规定的血凝试验(HA)和血凝抑制试验(HI)方法进行抗体检测。
2.免疫效果评价
HI效价≥25,判为个体免疫合格。个体免疫抗体合格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的,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七、狂犬病
(一)疫苗选择
选择使用狂犬病灭活疫苗。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二)推荐免疫程序
对三月龄以上的犬进行首免,之后每年定期免疫。根据当地狂犬病流行情况对家畜等其他动物进行免疫。
八、炭疽
(一)疫苗选择
选择使用无荚膜炭疽芽孢苗或Ⅱ号炭疽芽孢疫苗,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二)推荐免疫程序
对近 3 年发生过炭疽疫情的地方,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科学确定免疫范围,开展预防性免疫,每月定期补免,孕畜不建议免疫。对发生疫情的地区,可根据应急监测和风险评估情况对易感家畜进行紧急免疫。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3年2月2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