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nyncj-2023-00012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 |
信息名称: | 本农发〔2022〕58号关于印发《本溪市关于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营造种业振兴良好环境任务分工实施方案》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本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3-01-11 | 成文日期: | 2023-01-11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农发〔2022〕58号关于印发《本溪市关于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营造种业振兴良好环境任务分工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农发〔2022〕58号
关于印发《本溪市关于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营造种业振兴良好环境
任务分工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县(区)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通信管理办公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现将《本溪市关于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营造种业振兴良好环境的任务分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将此文件传送至各县区对口部门和单位,并认真组织抓好贯彻落实。
本溪市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代章)
2022年11月3日
本溪市关于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
套牌侵权营造种业振兴良好环境
任务分工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种业振兴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及具体要求,落实新修改的种子法,提高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非法生产经营转基因种子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快营造种业振兴良好环境,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等7部门《关于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营造种业振兴良好环境的指导意见》(辽农农〔2022〕1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和种业振兴行动方案部署要求,以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为重点,坚持部门协同、上下联动、标本兼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多种手段,推行全链条、全流程监管,既立足解决当前突出问题,又着力构建打基础利长远的体制机制,有效激励原始创新,全面净化种业市场。
二、工作目标
力争到2023年,种业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基本建立,假冒伪劣、套牌侵权、非法生产经营转基因种子等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到2025年,种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显著提升,种业自主创新环境持续优化。
三、主要任务
(一)推动法律法规贯彻实施,夯实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基础
1.贯彻实施涉种法律法规及配套规章。贯彻实施新修改的《种子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新修订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等配套规章。强化新修改的《种子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和培训。(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按属地管理责任分工负责)
2.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种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落实省级制定的法律适用及定罪量刑等规范性文件,加大对危害种业安全和侵犯种业知识产权保护违法犯罪的惩处力度。推广应用国家种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指南、新品种权授权合同范本、维权流程等操作指引,主动为种业企业维权服务。(责任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按属地管理责任分工负责)
(二)加强司法保护,严厉打击侵害种业知识产权行为
1.加大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加强种业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深入推进种业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积极运用涉及植物新品种的民事及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打破地方保护主义,提高保护专业化水平。依法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保证涉种业司法案件的审判质效;对种业侵权及违法犯罪行为的行为人意思表示、主观意图、帮助行为以及许可和委托范围等进行精确认定,合理分配当事人之间的举证责任,充分保护品种权人合法权益;对专门从事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种子生产经营或违法犯罪活动情节恶劣,主观恶意明显的个人和单位,依法适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切实加大对权利人的保护;探索建立种业专家进入专家证人库,在种业纠纷案件中发表专业性参考意见;进一步规范涉种业保护案件司法鉴定程序及鉴定机构的入库和管理,依法采信鉴定意见。畅通知识产权维权绿色通道,打造一站式诉讼服务平台,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发挥技术调查官等专家辅助人作用,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加强种业领域商业秘密保护,完善犯罪行为认定标准。强化案例指导,推进相关制度建设,促进裁判规则统一。加大涉种案件的侦办力度。(责任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按属地管理责任分工负责)
2.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农业农村执法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单位的沟通衔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机制,联合开展重大案件督查督办。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立案标准协调衔接,完善案件移送要求和证据标准。加强种子检验检测,提高假劣种子检验鉴定水平,强化刑事打击技术支撑。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质检关于品种真实性或田间检验结果互认机制。建立健全损失认定和涉案物品保管、处置机制。(责任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按属地管理责任分工负责)
(三)强化技术和标准支撑,提高品种管理水平
1.提高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实施《辽宁省玉米品种审定标准(2021年修订)》和《辽宁省稻品种审定标准(2021年修订)》,激励育种原始创新。适时推进大豆、小麦、棉花品种审定标准修订,适当提高DNA指纹差异位点数、产量指标和抗性指标,有效解决品种同质化问题。强化主要农作物联合体、绿色通道品种试验和自主DUS测试监管,开展田间试验现场检查和专家鉴评,规范试验主体试验行为,建立健全品种试验主体资质评价和退出机制。加强同一适宜生态区引种备案监管,规范引种备案行为,依法加大审定品种撤销力度。(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2.加强非主要农作物登记品种管理。严格执行《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管理办法》,配合国家、省开展向日葵、黄瓜、甜瓜等登记品种清理,严把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省级审核关。依法严格处理违法违规申请品种登记行为。(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3.加强品种标准样品管理。加强农作物审定品种真实性监管,做好品种标准样品上交等工作。(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四)严格行政执法,加大种业违法案件查处力度
1.持续开展种业监管执法活动。组织开展常态化专项整治行动,持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突出重要品种、重点环节和关键时节,加强种子企业和市场检查,对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以制种企业生产备案、委托合同、品种权属和亲本来源等内容为重点,开展制(繁)种基地检查,强化制(繁)种基地监管,严厉打击盗取亲本、抢购套购、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对问题多的企业,加大检查抽查频次。严格落实种子、种畜禽生产经营备案制度。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和质量检测,强化冻精等畜禽遗传物质监管。(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按属地管理责任分工负责)
2.加大重大案件查处力度。以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非法生产经营转基因玉米种子等违法行为为重点,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建立完善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制度,一般案件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级查处,复杂疑难案件和跨区域案件由省级直接查办或组织查办。加大对电商网络销售种子监管力度,加快建立分工明确、处置及时、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对群众反映集中、社会关注度高、套牌侵权多发的重点区域和环节,要重拳出击、整治到底、震慑到位。(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通信管理办、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农业农村局、通信管理办、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属地管理责任分工负责)
(五)推进社会监督共治,构建种业创新发展良好环境
1.加强行业自律和信用建设。充分发挥各级种业行业协会的协调、服务、维权、自律作用,加强企业自律,规范企业行为。引导种业企业积极参加信用等级评价,发布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倡议。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探索建立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将有严重违法和犯罪等行为的企业纳入“黑名单”。(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属地管理责任分工负责)
2.建立健全社会共治机制。充分发挥仲裁、调解、公证等机制作用,强化种业行业社会共治。加强社会和群众监督,我市设立了种业投诉举报电话43109110。各县区也要公开举报投诉方式,接受社会举报,提高种业投诉举报的办理时效和办理效果,让人民群众满意。各县区各部门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公布受理举报方式,及时收集违法线索,提高查办时效,实现精准打击。鼓励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强化普法宣传培训和维权指导,推动学法用法守法,引导市场主体综合运用植物新品种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多种知识产权保护手段,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属地管理责任分工负责)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区)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明确主体责任,落实任务分工,推动构建法制完善、监管有力、执法严格、行业自律的种业监管执法体系,全面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水平。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牵头抓好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和监管执法工作,狠抓重点任务落实。(市、县区各有关单位部门按属地和职责分工负责)
(二)压实属地责任。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省委、省政府已将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和套牌侵权等工作列入种业振兴党政同责、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考核,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区、各部门要落实属地责任、监管责任,紧盯重大案件、重要领域、重点地区,努力破解重点难点问题。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单位、部门及个人进行表扬,对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等情况及时通报并督促整改。(市、县区各有关单位部门按属地和职责分工负责)
(三)培养专业人才队伍。充实种业行业监管、农业综合执法和知识产权保护司法队伍人员配备,加强技术装备条件建设,强化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专业培训,确保队伍稳定、能力提升。鼓励企业加强法务团队和能力建设,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水平,共同营造种业法治环境。(市、县区各有关单位部门按属地和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加大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力度,鼓励引导权利人依法维权,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联合开展重点案件总结宣传,以案说法,以案释法,发布种业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加大案件查处曝光力度,全面营造种业创新有活力、发展有动力、市场有秩序的种业振兴氛围。(市、县区各有关单位部门按属地和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本溪市农业农村局 本溪市公安局种业行政执法与刑
事司法衔接工作规则
附件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 本溪市公安局种业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规则
为建立健全种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严厉打击种业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良好的种业创新环境,推进种业振兴,特制定农业农村、公安部门种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规则。
一、适用范围
全市各级农业农村、公安部门办理的种业领域涉嫌违法犯罪案件。
二、移送管辖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查办涉嫌种业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以正式文件将案件移送至同级公安部门。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办理的案件,需要移送公安部门的,移送至所在市、县级公安部门,案件移送书和案件调查报告同时抄送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市、县级公安部门对发现的属于农业农村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种业违法行为,经审查不构成犯罪,但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案件,按照属地管辖原则依法移送至所在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三、移送程序
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向公安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应当经单位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批准,自作出移送决定之日起24小时内移交下列案件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载明移送机关名称、案件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案件移送书应当附移送材料清单,并加盖移送机关公章;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来源、查封扣押及罚没情况、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建议等;
(三)涉案物品清单,载明涉案物品的名称、批号、数量、存放地点等事项,并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等表明涉案物品来源的相关材料;
(四)有关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或认定意见等,附产品抽样凭证、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五)其他证据材料,包括:有关执法文书、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移送案件的农业农村部门已经或者曾经作出有关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附有《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安部门对移送的案件,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自作出立案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决定书抄送案件移送部门;认为案件材料不充分,需要补充的,应当在接受案件后24小时内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在3日以内补正,但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认为不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自作出不予立案或撤销案件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案件移送部门并说明理由,同时退回案卷材料。
农业农村部门应配合公安部门,在办理涉种犯罪案件中,就涉案种子检验等专业性较强的事宜,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公安部门商请提供认定意见的,应当依法出具相关认定意见。
公安部门对发现的种业违法行为,经审查不构成犯罪,但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应移交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处罚,并在依法作出移交决定后24小时内移送相关案件材料。
四、信息通报
农业农村部门、公安部门应建立并落实案件信息定期通报制度,通过召开会商会、书面信息通报等形式,开展信息共享,分析研判种业领域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刑事违法犯罪等案件情况,共同解决案件查办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农业农村部门在日常监管、监督抽检和处理投诉举报中发现的种业违法犯罪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应当将侦办案件中发现的涉种违法问题,以及对已查明涉案种子来源与流向涉及生产、经营、购买者的相关信息,及时通报农业农村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公安部门在对媒体公开发布案件信息前,应当相互通报。共同查办的案件,应当征求对方意见后再联合予以发布。
五、执法联动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加强工作的协同配合,加强执法联动,严厉打击种业违法犯罪行为。对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农业农村部门和公安部门可以共同开展调查取证,联合执法。
农业农村部门和公安部门在日常工作中遇到下列情形,经研判可能存在涉嫌犯罪行为、需要开展前期联合调查的,可以商请对方联合执法。
(一)有证据表明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的;
(二)现场查获的涉案货值金额或者案件其他情节明显达到刑事责任追诉标准的;
(三)涉嫌犯罪案件疑难复杂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暴力抗法的;
(五)其他需要对方提前介入的情形。
需要联合办案的,农业农村部门与公安部门应当协商确定牵头部门,制定工作方案,联合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部门应发挥在刑事侦查技术手段方面的作用,农业农村部门应发挥在种业专业技术手段方面的作用,加强联合协作,提高案件查办效率。
(此件主动公开)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2年11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