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snyncj-2022-00086 发布机构: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
信息名称: 本农发〔2022〕9号2022年本溪市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方案 主题分类: 本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22-07-04 成文日期: 2022-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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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农发〔2022〕9号2022年本溪市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方案

发布时间:2022-07-04 10:20:58 【字体:

关于印发2022年动物疫病监测与

流行病学调查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高新区生态办,市农业综合发展服务中心、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按照《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方案的通知》(辽农办畜发〔2022〕36号)要求,为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持续加强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2022年本溪市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2月23日

 

2022年本溪市动物疫病监测

与流行病学调查方案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2021-2025)的通知》(农牧发﹝2021﹞11号)和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方案的通知》(辽农办畜发〔2022〕3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市级结合本地动物养殖情况、流通模式、动物疫病流行特点和自然环境等因素,制定本地区年度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实施方案,科学有效开展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掌握疫病在群间、空间和时间上的分布状况,分析疫病传播风险因素,研判疫病发展趋势,为科学决策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撑。

全市各级动物疫病防控机构在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时,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和农业部公告第898号等规定,取得开展相关实验活动的许可。

二、基本原则

实行动物疫病主动监测与被动监测相结合、病原监测与抗体监测相结合、定点监测与常规监测相结合、集中监测与主要动物疫病净化监测及非洲猪瘟无疫小区监督监测相结合、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相结合、专项流行病学调查与紧急流行病学调查相结合、疫苗免疫效果专项跟踪监测与日常免疫抗体水平监测评估相结合,发现问题及时跟踪督办整改。

三、主要任务

开展口蹄疫、禽流感、非洲猪瘟、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小反刍兽疫、布病、炭疽、新城疫、猪伪狂犬、猪圆环病毒、禽白血病、禽白痢(禽沙门氏菌病)、马传贫、马鼻疽、牛结核病等优先防治动物疫病病种和重点外来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本计划未涉及的其他动物疫病病种,各县(区)应按照国家、省和市关于动物疫病防治指导意见及当地实际情况做好相关工作。

全市要科学开展主要动物疫病病原学监测;继续强化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监测,及时掌握群体免疫状况,确保建立群体免疫保护屏障;大力推进种畜禽场主要动物疫病净化监测工作,切实做好已通过国家级和省级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的养殖场及意愿强、条件好的种畜禽场主要动物疫病监测工作;按照农业农村部相关要求,全市疫控机构继续做好不同规模类型猪场的非洲猪瘟专项监测工作,并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做好已通过国家非洲猪瘟无疫小区评估的养殖场非洲猪瘟日常监督监测工作,确保监测频次与抽检数量符合要求;全市疫控机构要指导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饲养场在畜禽调运检疫、疫病净化、抗体监测等工作中,参照兽医流行病学中证明无疫的抽样要求进行抽样检测(见附件2);加强对畜禽交易市场、屠宰场等流通环节和养殖密集区、野生动物栖息地等高风险区的病原学监测,同时利用好无害化处理场所开展病原学监测。在监测过程中,要详细记录样品对应的动物个体、群体的标识信息。监测中发现免疫抗体不合格、感染抗体、病原阳性和临床病例等,全市要及时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病原感染情况追溯工作。(具体见附件3)。

四、职责分工

(一)市农业农村局。主管全市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全市全年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及时发布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及预警信息。

(二)市农业综合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2022年全市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完成市本级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出现突发疫情时,紧急开展或指导各县区疫控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工作;对监测和流调过程中发现的重点问题事项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跟踪调查,对免疫抗体不合格重点案例开展溯源调查,可以结合培训、考核等多种工作形式派技术骨干到县级兽医实验室开展监测工作;指导各县(区)动物疫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以及实验室体系管理等工作;汇总、分析、上报全市监测数据;按要求将监测数据上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配合国家及省级完成在我市的各项监测样品采集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配合省级开展强制免疫疫苗免疫效果跟踪监测。开展已通过国家级和省级动物疫病净化场及净化意愿强条件好的养殖场疫病净化监测工作。

(三)县(区)农业农村局。依据本计划,结合本地动物养殖情况、流通模式、动物疫病流行特点和自然环境等因素,制定本辖区年度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方案,组织开展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各地最少监测任务量见附件6)。

(四)县(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本计划和本地区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实施方案要求,完成全年监测任务和免疫效果评估,规范信息报告工作,协助配合各上级部门完成抽样、监测等相关工作;开展已通过国家级和省级动物疫病净化场及净化意愿强条件好的养殖场疫病净化监测工作;组织开展监测、净化等关键技术培训工作;汇总、分析、上报本辖区监测数据;按要求将监测数据上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出现突发疫情时,及时组织或协助开展紧急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和溯源工作。

五、监测结果上报和信息反馈

(一)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要求将监测结果、免疫信息和疫情信息通过“全国动物疫病监测和疫情信息系统”上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相关信息将作为国家拨付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和监测、免疫、流调等工作主要考核依据。

(二)各级要强化监测信息的汇总分析与报告工作,对监测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相关采样场点,确保采样场点及时掌握畜禽健康状况,同时,定期对辖区内监测结果和疫情发生情况进行科学分析评估和上报。

六、保障措施

(一)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协调将动物疫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保障各级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科学开展疫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按照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农规〔2020〕6号)要求,中央、省财政安排的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可用于疫病监测和净化相关的采样、试剂采购、检测、评估、分析等相关工作,各地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经费使用管理,确保合法合规使用。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监督检查,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加强实验室管理,按照农业农村部《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强化实验室专业人员配置、完善实验室体系建设和生物安全管理,检测记录完整、准确、可追溯。各农业农村系统兽医实验室要全部通过省农业农村厅兽医实验室考核。

 

附件:1.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2.“证明无疫”抽样数量表

          3.紧急流行病学调查计划

          4.场群内个体抗体监测抽样数量表

          5.场群内个体病原学监测抽样数量表

         6.2022年全市动物疫病监测任务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