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nyncj-2022-00080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 |
信息名称: | 本农发〔2022〕2号关于印发本溪市设施农业和畜牧养殖业恢复生产贷款贴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本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2-07-04 | 成文日期: | 2022-07-04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农发〔2022〕2号关于印发本溪市设施农业和畜牧养殖业恢复生产贷款贴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本溪市设施农业和畜牧养殖业恢复
生产贷款贴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高新区生态办:
为支持暴雪灾害受灾主体加快恢复农业生产,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设施农业和畜牧养殖业恢复生产贷款贴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农〔2021〕317号),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本溪市设施农业和畜牧养殖业恢复生产贷款贴息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 本溪市财政局
2022年1月25日
本溪市设施农业和畜牧养殖业恢复生产
贷款贴息工作实施方案
2021年11月上旬,我市出现历史罕见特大暴雪,为一级暴雪灾害,全市设施农业、畜牧养殖业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失。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设施农业和畜牧养殖业恢复生产贷款贴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农〔2021〕317号)要求,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对受灾主体损毁的设施农业和畜牧养殖业恢复生产所发生的贷款给予贴息,为落实好我市贴息工作,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在充分发挥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促进受灾设施农业恢复生产的基础上,省级财政安排专项救灾贷款贴息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支持其修复设施棚室,加快恢复生产,促进“菜篮子”产品稳产保供,最大程度减轻因灾损失。
二、贴息对象、期限和方式
(一)贴息对象。对因暴雪灾害倒塌、受损的种植业棚室和畜牧养殖业畜禽舍的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恢复农业生产所发生的贷款给予贴息。不包括改扩建等扩大农业生产规模所发生的贷款。
(二)贴息期限。贷款取得期限为2021年11月7日—2022年3月31日(以贷款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贷款机构为经国家批准设立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贴息期限最长为一年,实际贴息期限低于一年的按实际执行。
(三)贴息比例。贴息率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贴息额高于实际利息额的,按实际利息额予以贴息。同一笔贷款不能重复享受省以上贴息政策。
三、贴息流程
(一)贴息申请。贴息对象出具身份证明、贷款合同、付息凭证等材料,填写《设施农业和畜牧养殖业恢复生产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于2022年4月30日前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贴息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审核汇总。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据暴雪灾害档案资料,会同财政部门对本地区贴息申请进行审核汇总,填写《设施农业和畜牧养殖业恢复生产贷款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详见附件2),面向社会在相关媒体或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包括贴息对象名称、经营地址、贷款金额、贷款期限、申请贴息金额等。公示无异议后,于2022年5月31日前联合行文将本地区贴息申请和审核意见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并对审核意见的准确性、合规性负责。
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县区贴息申请进行复核,确定拟享受贷款贴息对象名单,于2022年6月15日前联合行文将全市贴息申请、最终复核结果报送省农业农村厅。
(三)兑现贴息。省级贴息资金拨付到市级后,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各县区贴息申报情况将贴息资金及时拨付各县区。各县区收到贴息资金后及时将贴息资金拨付到贴息对象。贴息工作结束后10日内,各县区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联合行文向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报送贴息工作完成情况报告,材料电子版连同纸质版一并报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负责本地区贷款贴息工作的组织实施,进一步完善贴息申请、贴息兑现、监督检查等工作流程,建立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及金融机构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动贴息工作顺利开展,做好贴息资金发放基本信息审核认定等相关工作,有效发挥贴息资金使用效益。
(二)加强宣传培训。各县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要研究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加大政策宣传,充分利用当地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和手段,开展设施农业恢复生产贷款贴息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工作,营造有利于贴息工作开展的舆论氛围,切实做好设施农业恢复生产贷款贴息工作。
(三)加强资金管理。各县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以及贴息对象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贴息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贴息资金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要切实加强贴息资金监督管理,确保贴息资金专款专用。对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强化技术指导。各县区农业农村局要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农村实际的较为完善的抗灾救灾长效机制,加强对受灾农户修复或重建工作的技术指导,认真总结经验,科学制定方案,加强技术培训,尽快高标准修复受灾设施农业,推进设施农业高质量发展。
(五)强化政策整合。各县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要协调金融机构出台无还本续贷、贷款展期、变更还款方式、变更还款计划等多种支持政策,协调担保机构落实担保费优惠政策。要充分发挥个人涉农创业担保贷款作用,指导农户用足、用好个人涉农创业担保贷款,对受灾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优先安排,确保应贷尽贷。
附件:1.设施农业和畜牧养殖业恢复生产贷款贴息申请表
2.设施农业和畜牧养殖业恢复生产贷款贴息资金申请拨付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