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nyncj-2023-00181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2023年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例 | 主题分类: |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 |
发布日期: | 2023-12-19 | 成文日期: | 2023-12-19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2023年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例
2023年,全市农业农村部门围绕农资制假售假农资产品及非法添加、残留超标等突出问题,坚持问题导向,深挖案件源头,实行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查办了一批震慑效果好、示范效应强的案件,严厉打击了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将2023年全市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辽宁某种业有限公司种子包装标签标注内容不规范案
2023年5月15日,本溪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种子质量投诉线索,投诉人称其代“播种”的种子疑似存在质量问题。经调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种子包装标签标注内容不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不是主观故意,对种子质量投诉纠纷能积极配合,有责任担当,主动消除纠纷矛盾,最终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本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况说明请求,经集体讨论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二:本溪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应当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的兽药案
2023年8月16日,本溪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本溪某商贸有限公司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麻杏石甘口服液”的宠物营养补充剂为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的兽药。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2022年本溪市农业农村局自由裁量权基准·兽药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1适用情形轻微2.“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规定,作出没收查获的涉案产品“麻杏石甘口服液”2盒,并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计人民币306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三:桓仁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假兽药案
2023年4月23日,桓仁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批准文号:兽药字152401365,生产企业:山东谊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号:2023020101)经辽宁省农产品及兽药饲料产品检验检测院监督检验(检验报告书编号:SY23LJ0054),结果不符合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辽宁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40元,没收假兽药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1盒,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人民币12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四:桓仁满族自治县某牲畜养殖场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案
2023年11月16日,桓仁满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桓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桓仁满族自治县某牲畜养殖场出售的鸡蛋中含有甲硝唑成分,不符合BG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规定。经调查,当事人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积极主动对涉案产品追回,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并参照《辽宁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880元,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