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nyncj-2024-00192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 |
发布日期: | 2024-11-14 | 成文日期: | 2024-11-14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桓仁满族自治县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桓仁满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24日
桓仁满族自治县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为组织实施好我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根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辽农办合发〔2024〕402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中央一号文件部署要求,聚焦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加快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加快培育主体多元、服务专业、竞争充分的社会化服务市场,加快推进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的现代农业生产方式,实现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二)实施原则。一是聚焦粮油生产。将粮油等主要作物单产提升等作为重点,支持各类服务主体提供专业化、便利化服务,促进高产高质、节本减损。二是聚焦生产托管服务。把生产托管作为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规模经营的主要方式,探索“服务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小农户”等服务模式。三是聚焦服务小农户。尊重小农户经营自主权,引导小农户将农业生产中耕(包括育苗等)、种、防(包括飞防等)、收(包括秸秆打包等)等环节委托给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着力解决小农户干不了、干不好、干了不划算的生产环节。要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的居间作用,将小农户服务需求集中起来,便于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四是坚持市场导向。不干扰当地服务价格,不影响农业社会化服务市场正常运行,对当地农业社会化服务市场比较成熟的环节,要逐步减少补助比例。
二、补助标准、品种和环节
(一)补助标准
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对全环节托管服务进行补助,财政补助资金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服务小农户(土地经营规模低于78亩的农业经营户)补助标准78元/亩,服务规模经营主体(土地经营规模高于或等于78亩的农业经营户)补助标准68元/亩。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服务小农户的面积或资金占比应高于60%,服务主体及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主体当年累计享受项目任务补助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20万元,防止政策垒大户。
(二)补助种植品种
根据我县农业生产实际,今年继续将水稻、玉米等粮油主要作物生产纳入主要的社会化服务项目,给予补助。
(三)补助对象及环节
为保质保量地完成今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促进农机化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农业发展进程,决定今年对小农户及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生产中全环节服务(含耕、种、防、收四个环节)予以补助。
三、主体条件
项目任务实施县要按照公平竞争、规范择优的方式,在县域内外选择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且在《桓仁县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中的服务主体承担项目任务。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应具备一定条件:一是具有农业社会化服务实践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两年以上。二是拥有与其服务业务范围、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设备、技术人员以及其他基础条件。三是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普遍认可。四是自觉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五是开展“服务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小农户”服务模式的村集体组织。本年度我县承接项目服务主体13家,其中蔡俄堡村、雅河村、湾龙背村为村集体开展的全环节服务居间服务,充分发挥其居间优势,联动本村小农户与农机服务力量。
四、实施模式
(一)服务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小农户。服务主体在与规模经营主体、小农户签定托管服务合同后,按照约定为其提供农作物的耕、种、防、收全环节的托管服务。
(二)村集体组织+服务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小农户。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发挥居间服务优势,与农户签订托管服务合同,形成集中连片优势,再与有条件(有能力)的服务力量开展联合与合作,开展农作物的耕、种、防、收全环节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解决一家一户干不了或干了不合算的问题,达到利用规模经营为农户降低生产成本、村集体增收的目的(详见附件7)。
五、补助方式
1.在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额支付服务费用的前提下,补助资金的55%应当通过惠农“一卡通”直接补助给小农户,坚持让小农户最终受益。
2.为加快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经营体系,着力推进社会化服务规范经营,提升主体在合同签订、档案管理、自查自检等方面的服务能力,促进服务质量提升,增强服务带动效应,根据服务主体时间完成的服务量核算补助总额的45%补助给服务主体。
六、实施程序
(一)确定项目任务。今年上级下达我县农业社会化服务任务面积4.6万亩,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召开了2024年桓仁县社会化服务专题会议,根据农业社会化服务名录中服务主体的申请,按照其上年度实际服务情况分配任务面积。
(二)科学组织实施。按照“先服务、后验收、再兑现补助资金”的程序实施。一是制定县级项目实施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项目内容、支持环节、补助标准、补助对象和兑付办法等内容,县域内补助标准和补助方式要统一。二是根据我县社会化服务名录中服务主体的的申请及其服务能力和条件(机械设备、人力资源、往年服务面积等)合理安排耕、种、防、收全环节服务任务;三是服务对象所在乡镇指导具有服务任务的服务主体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做好培训宣传及拨付资金时的惠农“一卡通”数据上传工作。
(三)严格检查验收。县农业农村局会同服务对象所在乡镇在服务过程中开展抽查、调研工作;县农业农村局统一委托第三方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办法详见附件5),验收后向县财政局提出拨付补助资金的申请。参与项目实施的服务主体和服务对象对项目实施真实性负责。
(四)及时兑付补贴。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在全县范围内公示合格服务主体名单和补助金额,公示期满后,及时支付补贴资金。原则上,服务主体补助资金分配比例为45%,服务对象补助资金分配比例为55%,坚持让小农户受益。补助资金按照服务主体验收合格比例计算出补贴金额。
1、在约定时间内小农户、规模经营主体全额支付服务费用的前提下,补助资金通过惠农“一卡通”,直接补助给小农户、规模经营主体,补助给服务主体的资金转账支付。
2、在小农户仅支付部分服务费用或者服务主体让利补贴资金的55%以上的,补助资金直接补助给服务主体,确保让小农户最终受益。
七、管理措施
1. 强化组织领导。县政府是项目实施落实的责任主体,统筹协调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确保项目落实。县农业农村部门要突出抓好农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使之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主力军。要做好农业社会化服务政策、典型案例的宣传工作,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平台,项目结束后组织抽查验收,并报送相关报告。县财政部门负责将补助资金兑付到小农户、新型经营主体,确保项目可持续性。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加强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为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提供帮助和指导,推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2. 强化督促指导。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明确分工,强化责任,做好政策指导和项目检查工作。参与项目实施的服务主体和小农户对项目实施的真实性负责。要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反映的项目实施中的各类问题,如服务主体弄虚作假、质量不达标、农民投诉多的服务主体,一律清出名录,5年内取消申请类似项目资格。各乡镇要加强调研指导,组织开展调研检查,及时解决问题,推动行业规范管理。
3. 强化宣传引导。各乡镇要引导服务主体创新服务方式和服务机制,做好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宣传工作,注意调动小农户和服务主体的积极性,大力营造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良好环境,鼓励引导广大农民和服务主体积极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同时加强服务质量监控和价格监管,探索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行业标准。
4. 推进平台建设。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利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数据库,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监管数据平台建设。推动实现农机服务BDS等数据的互通互联。引导服务主体、服务对象通过登录手机APP,开展服务主体名录建设、服务合同网签、作业监管、数据统计等。
我县平台建设正在推进中,因县域内BDS信号不能实现全覆盖,现有农机外挂设备不完善等情况存在,本年度继续沿用往年的服务面积确认方式,主要有通过村级土地台账、土地确权面积及服务主体现场用手持GPS测量经过双方认可后确认。服务任务完成后县农业农村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服务主体提供的服务合同、承诺书对服务面积进行全面核实并出具调查报告书。县农业农村局以调查报告为依据进行电话抽查,对每个接受服务的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在的行政村抽查数量不少于3户,少于3户的,全部抽查。对电话抽查的农户有异议的,进行现场核查。
八、申请补助证明材料要求
1.与农户签订的《桓仁县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
2.桓仁县小农户水稻托管服务明细表;
3.农业社会化服务对象承诺书;
4.农业社会化服务托管服务主体承诺书;
5.服务主体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单;
6.服务作业照片两张以上;
附件:1.桓仁县农业社会化托管服务作业合同
2.桓仁县小农户全程托管服务明细表
3.桓仁县农业社会化服务对象承诺书
4.桓仁县农业社会化服务托管服务主体承诺书
5.服务主体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单
6.桓仁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验收暂行办法
7.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居间服务工作指引
附件1:
桓仁县农业社会化托管服务作业合同
甲方(农户):
乙方(服务组织):
为提高劳动生产率,推进农业物资技术装备的利用和应用,根据《民法典》,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内容
甲方在 亩承包地(地块编号 )上种植 (玉米、水稻,或其他作物),现将 (耕、种、防、收等环节)委托给乙方,有乙方提供服务。其中,乙方承担 (种子、农药、化肥等)。
二、服务费数额及支付方式
托管服务费共计 元,由甲方于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或者分 期,时间分别为 。
三、服务期限
在 月 日前,完成 (耕、种、防、收)工作。
四、约定事项
1.甲方对乙方服务有监督的权利;
2.乙方完成服务后,要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配合做好验收工作。
3.乙方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农业生产活动,在服务期限内,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更改种植计划;
4.全程托管保产量的,乙方向甲方保证最低亩产 公斤。当实际产量低于约定产量时,差额部分由乙方补偿。
5.服务过程中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干旱、洪涝、台风、冰雹等)造成减产或者绝收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6.如甲方的土地参加农业保险,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
7.甲乙双方如有争议,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桓仁县小农户全程托管服务明细表 | |||||||||||
单位:(盖章) 报表日期: | |||||||||||
序号 | 姓名 | 乡镇 | 村名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一卡通账号 | 水稻 面积 | 玉米 面积 | 补贴 标准 | 补贴 金额 | 备注 |
服务单位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附件3:
桓仁县农业社会化服务对象承诺书
我是_________镇_______居民(农户姓名)_________,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服务主体) 为我开展:
(服务内容:水稻耕、种、防、收四个环节) 亩,交纳服务费 元。
通过现金(转入一卡通)方式,本人共计少交(获得退费): (元) 。
我承诺所签字确认的实际作业量真实可靠,如有虚假,本人除退还已领取的财政补贴外,愿承担纳入信用黑名单及有关法律责任。我对其所提供的服务表示满意( )或不满意( )。
我的一卡通卡号: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4:
桓仁县农业社会化服务托管服务组织承诺书
我单位依据《桓仁满族自治县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工作方案》的要求,承诺向桓仁县农业农村局提供所签字确认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实际作业面积真实可靠,如有虚假,愿承担纳入信用黑名单及有关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5:
服务主体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单
单位:亩
乡镇名 |
村名 |
服务户数 |
旱田面积 |
水田面积 |
合计 |
机手姓名 |
合计 |
附件6:
桓仁县农业社会化服务
项目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我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以下简称生产托管)项目实施,改进和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和维护服务双方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辽农办合发〔2024〕40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验收工作。服务任务完成后县农业农村局统一委托第三方开展验收工作。参与项目实施的服务主体和服务对象对项目实施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 验收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 与农户签订的《桓仁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托管服务作业合同》;
2. 桓仁县小农户水稻托管服务明细表;
3.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对象承诺书;
4.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托管服务主体承诺书;
5. 主体服务作业照片两张以上;
6. 服务主体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单
7. 农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 申请材料不完备的,接到通知后,需要在5日内补齐。如果到期仍无法提供的,视为验收不合格。
第五条 受委托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整理,将服务主体名单、接受服务的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单及服务内容、面积等情况,在接受服务的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在村公示7天,也可以按村务公开的方式进行公示。
无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启动验收工作。
第六条 采取电话随机抽查接受服务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方式进行验收。对每个接受服务的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在的行政村抽查数量不少于3户,少于3户的,全部抽查。对电话抽查的农户有异议的,进行现场核查。
第七条 验收工作结束后,第三方应当出具验收报告,报县农业农村局。验收报告需要第三方签字盖章。
第八条 服务主体、接受服务的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当积极配合检查验收工作,按照要求实事求是提供相关检查验收材料。
服务主体、小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生产托管项目的实施及申报补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对验收中发现弄虚作假的,县农业农村局将该生产托管组织清除县级服务主体名录,5年内取消其承担项目任务的资格。经与县财政局会商后,如认为生产托管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为提升生产托管服务工作质量,规范营运管理,委托第三方对服务主体进行抽查打分,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具体标准见附件6-1)。打分结果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布,为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选择提供参照,鼓励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其健康发展。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6-1 :
主体名称:
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检查验收打分标准
序号 | 抽查验收内容 | 检查项目明细及评分标准 | 分值 | 项目评分 | ||||
1 | 生产服务组织 | 能够按照小农户的需求,提供订单式服务的,,20分;没有,0分。 | 20 | |||||
能向小农户提供宣传单、服务指导价格的,5分;没有,0分。 | 5 | |||||||
2 | 服务合同签订情况 | 服务合同内容比较完整,双方当事人签字(10分); 合同内容单一,或者没有当事人签字的,5分; 没有合同的,0分。 | 15 | |||||
接受生产服务的小农户认同服务合同,5分; 不认同合同,或者否认合同的,0分。 | 5 | |||||||
3 | 作业服务情况 | 按照合同约定项目,已提供生产服务,20分; 没能按时提供服务,0分。 | 20 | |||||
服务后,在作业单上,小农户(受委托人)签字认同服务的,10分; 没有签字,或者不认同,5分。 | 10 | |||||||
4 | 纠纷问题 | 服务后,到县级开展抽查验收前,没有接到服务双方当事人举报,或者信访的,10分; 发生1件纠纷的,扣2分,直到分数扣没。 | 10 | |||||
5 | 辅助证明材料 | 服务主体能够提供服务费收据,10分, 不能提供的,0分。 | 10 | |||||
服务主体能够提供BDS/GPS规矩,5分; 不能提供的,0分 | 5 | |||||||
服务主体能提供作业照片、有效作业面积评估报告等证明材料的,在没发生纠纷问题的总分基础上+10分 | +10 | |||||||
检查人员 | 检查时间 | 总分 |
备注:1.工作人员根据随机抽查选中的每个小农户及其相关材料进行打分,汇总平均后,得出该服务主体的分值。
分值≥90,优秀;75≤分值<90,良好;60≤分值<75,合格;分值<60,不合格。
附件7:
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居间服务工作指引
为提高规模化机械作业,鼓励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地制宜开展试点,探索对整村(组)、整地块实施全环节农业生产托管的模式和机制,扩大托管服务对小农户的覆盖率,充分发挥村级组织居间服务作用,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试点条件
1.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或者兼业化现象比较普遍,在村农民多为非劳动力,或者不适合劳动强度较高的种植业生产活动,农民对土地流转或者生产托管的意愿较强。
2.当地农业发展以大田作物种植为主,适合农业机械化作业,且提供农机作业服务的各类主体较多,市场化程度较高。
3.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较好,乡镇政府工作力量强,村级组织具有较强的号召力、凝聚力,能够引领小农户进入农业现代化发展道路。
二、工作原则
1.尊重农民意愿。农民是市场的主体,无论是否托管还是托管服务主体的选择,还是服务价格的确定,都由农民说了算,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严禁强迫命令,或者替农民做主。
2.坚持市场导向。通过市场有序公平竞争,鼓励服务主体通过服务质量、农户满意度扩大服务面积,摒弃单纯降低服务价格的恶性竞争。
3.发挥村级组织居间优势。村民自愿与村级组织签订居间服务合同。村级组织通过整合本村农机力量组织村级服务联盟开展居间服务,利用联盟优势,达到为农户降低服务价格的目的,收取的居间服务费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入。
三、试点内容
1.探索村级组织发挥居间服务的模式和机制。重点是组织小农户接受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推进农业生产过程的集约化,实现服务过程的现代化。
2.探索服务主体联合与合作的模式和机制。重点通过市场的手段,以建制村为单位,由多个不同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主体,逐步集中到一个或二个服务主体,实现服务土地集中连片,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3.探索拓展服务领域延伸服务链条的模式和机制。分别以农资、技术、服务等环节为纽带,合理推进村级组织和服务主体以及农户三者之间的市场化运行机制,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四、工作要求
1.生产托管是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重要抓手,开展整村(组)、整地块全程托管服务试点工作,是发展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探索和创新。各乡镇要高度重视,依托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项目,我县本年度整村推进试点为雅河乡雅河村、木盂子管委会蔡俄堡村、北甸子乡湾龙背村。
2.符合整村整组推进的村级组织以村委会或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为依托,采取自愿原则将本村有能力承担托管任务的新型经营主体或农机户纳入村委会或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服务名单中,组建生产托管社会化服务联盟,农户与村集体签订居间服务合同,服务联盟成员与村集体签订服务承诺书。
3.做好补贴政策宣传,发挥村级组织居间优势,倡导本村所有农户及新型经营主体参与全程托管服务,村委会或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所有被服务的农户及新型经营主体可只签订一份居间服务合同。
4.试点村编制实施方案,明确服务方式、居间服务费用等内容,由专人负责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