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snyncj-2024-00191 发布机构: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本溪满族自治县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
发布日期: 2024-11-14 成文日期: 202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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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本溪满族自治县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14 10:19:06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观音阁街道办事处:

根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办合发〔2024〕402号)文件要求,为组织实施好我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惠农、强农政策落到实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本溪满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2日                      

 

 

 

 

 

 

本溪满族自治县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提高农业生产适度规模经营水平,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中央一号文件部署要求,聚焦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加快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加快培育主体多元、服务专业、竞争充分的社会化服务市场,加快推进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的现代农业生产方式,实现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二)实施原则。一是聚焦粮油生产。将粮油等主要作物单产提升等作为重点,支持各类服务主体提供专业化、便利化服务,促进高产高质、节本减损。二是聚焦生产托管服务。把生产托管作为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规模经营的主要方式,探索“服务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小农户”等服务模式。三是聚焦服务小农户尊重小农户经营自主权,引导小农户将农业生产中耕(包括育苗等)、种、防(包括飞防等)、收(包括秸秆打包等)等环节委托给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着力解决小农户干不了、干不好、干了不划算的生产环节。要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的居间作用,将小农户服务需求集中起来,便于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四是坚持市场导向。不干扰当地服务价格,不影响农业社会化服务市场正常运行,对当地农业社会化服务市场比较成熟的环节,要逐步减少补助比例。

二、实施内容

(一)补助种植品种

根据我县农业生产实际,今年仅对玉米生产托管纳入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给予补助。

(二)补助环节

为保质保量地完成我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促进农机化发展,加快现代农业发展进程,决定今年对小农户(土地经营规模低于75亩的农业经营户)及家庭农场等规模经营主体(土地经营规模高于或等于75亩的农业经营户)在农业生产中全环节服务(含耕、种、防、收四个环节)予以补助;因我县地处丘陵地区,另对小农户在农业生产中玉米收割环节予以补助。

(三)补助对象

对服务对象予以补助(突出服务小农户),对提供服务的服务主体也给予一定补助。其中:服务主体为自身流转的土地提供作业服务的不纳入补助范围;两家及以上服务主体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的也不纳入补助范围。

(四)补助标准

按照财政补助资金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采取按亩定额补助,根据我县实际,小农户采取全环节托管的补助金额为60元/亩、收割30元/亩。服务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要低于服务小农户的标准,具体补助金额待乡镇数据上报汇总并验收结束后确定,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服务小农户的面积或资金占比应高于60%。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主体当年累计享受项目任务补助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20万元,本年度我县承接项目的服务主体共8家,单个服务主体接受补贴的上限不得超过20万元,防止政策垒大户。

(五)补助支付方式

1.在小农户、规模经营主体全额支付服务费用的前提下,将补助资金的60%通过惠农“一卡通”直接补助给服务对象。

2.按照实际完成任务补助总额的40%补助给服务主体,用于其面向服务对象(小农户、家庭农场等)提供的合同档案管理、配合第三方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三、实施主体条件

按照公平竞争、规范择优的方式,在县域内外选择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的服务主体承担项目任务。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应具备一定条件:一是具有农业社会化服务实践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两年以上。二是拥有与其服务业务范围、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设备、技术人员以及其他基础条件。三是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普遍认可。四是自觉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承担单环节项目任务的服务主体原则上不少于3个,鼓励服务主体跨区域开展服务。

四、实施步骤                                                                                                                                                                                                  

(一)确定项目任务。

 今年上级下达我县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任务面积1.5万亩。

(二)科学组织实施。按照“先服务、后验收、再兑现补助资金”的程序实施。一是制定县级项目实施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项目内容、支持环节、补助标准、补助对象和兑付办法等内容,县域内补助标准和补助方式要统一,并将实施方案报市农业农村局预审后报省农业农村厅审核;由县农业综合发展服务中心制定服务主体备案名录标准,将确定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名录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并在政府官网进行公示;二是服务主体与服务对象签订生产托管合同并报村委会进行备案;服务主体按合同约定开展作业服务;县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责任部门开展指导工作。三是县农业农村局委托第三方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办法详见附件7),验收后向县财政局提出拨付补助资金的申请。

(三)严格检查验收。服务任务完成后由服务对象自主申报,经村委会核查确认,乡镇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汇总上报至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汇总各乡镇数据统一委托第三方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办法详见附件7),验收后向县财政局提出拨付补助资金的申请。参与项目实施的服务主体和服务对象对项目实施真实性及申报补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四)及时兑付补贴。经第三方验收合格后,将服务主体、服务对象名单和补助金额在县政府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及时支付补贴资金。

五、申请补助证明材料要求

1.服务对象与服务主体签订的服务合同;

2.作业单。内容包括:作业时间、面积、内容等,并附有农机具操作员、服务对象签字;

3.以行政村为单位,服务主体为服务对象生产作业照片2张以上;

4.生产托管服务费用收据存根;

如果采用BDS记录作业轨迹的,提供作业轨迹数据。

六、补贴程序

   (一)申报登记核查

符合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补助要求的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生产托管组织备案名录中的服务主体签订合同的,详见附件3)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自主向耕地所属村委会申报2024年托管面积、作业环节等相关信息,经村委会核实确认并填写《本溪县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补助申报核实确认表》(附件4),包括小农户姓名、身份证号码、惠农“一卡通”账号、服务面积、补助金额、联系电话、服务主体名称等,并提供申请补助相关证明材料。服务组织、核实人,村委会负责人签字,加盖服务组织、村委会公章,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报乡(镇)、街道政府。

(二)实行村级公示

乡(镇)、街道政府经管部门对村委会核查确认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补助基本信息情况进行复核,填写《本溪县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补助公示表》(附件5),乡(镇)、街道政府经手人和主管乡镇长签字、加盖政府公章,村委会负责人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后,以村为单位公示7天。公示期间,对群众有异议的基本信息要立即核实,如与事实不符应更正,确保基本信息完整准确。

(三)汇总备份上报

乡(镇)、街道政府经管部门对各村委会经公示无误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补助基本信息情况进行汇总,填写《本溪县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补助乡镇汇总表》(附件6),由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乡(镇)、街道公章,一式两份报县农业农村局。乡(镇)、街道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建立档案,保存申请补助相关证明材料及公示信息相关影像材料备查。

   (四)汇总抽查确认

县农业农村局汇总全县补助基本信息,委托第三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在县政府官网上进行公示。县农业农村局将公示无异议的补助信息以正式公函形式报送县财政局,申请发放补助资金,县财政局应及时兑付资金。当年补助资金发放完毕后,各乡镇要将补助资金发放信息,以村为单位张榜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补助对象的姓名、补助面积、补助标准、补助金额以及完成补助发放的时间等。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政府是项目实施落实的责任主体,统筹协调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确保项目落实。成立以主管农业副县长为组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局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领导小组(附件1)。要做好农业社会化服务政策、典型案例的宣传工作,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平台,项目结束后组织抽查验收,并报送相关报告。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加强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为各类社会化服务主体提供帮助和指导,要突出抓好农机专业合作社,使之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主力军,推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二)明确工作责任。县农业农村局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工作调度、监督开展验收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将补助资金拨付到服务对象;县农业综合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名录备案工作确定承担项目的服务组织名录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并在政府官网进行公示。服务主体和服务对象对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的实施及申报补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村委会负责对服务主体和服务对象申报的信息进行核查确认;乡(镇)、街道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业务指导和项目检查工作。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反映的项目实施中的各类问题,如服务主体存在弄虚作假、质量不达标、农民投诉多等问题,一律清出名录,5 年内取消申请类似项目资格。服务主体和服务对象如存在虚报瞒报,取消当年补贴资格。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乡镇要引导服务组织创新服务方式和服务机制,做好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宣传工作,注意调动小农户和服务主体的积极性,大力营造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良好环境,鼓励引导广大农民和服务主体积极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同时加强服务质量监控和价格监管,探索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行业标准。

(四)推进平台建设。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利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数据库,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监管数据平台建设。推动实现农机服务BDS等数据的互通互联。引导服务主体、服务对象通过登录手机APP,开展服务主体名录建设、服务合同网签、作业监管、数据统计等。

我县平台建设正在推进中,由于省级方案下发较晚,筹备平台建设的时间短且与农时冲突。因此我县今年继续沿用往年服务对象自主申报,村审核,镇复核,县农业农村局组织第三方开展验收的方式开展此项工作。

 

 

附件:

1.本溪县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本溪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托管服务组织承诺书

3.本溪县2024年生产托管组织备案名录

4.本溪县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补助申报核实确认表

5.本溪县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补助公示表

6.本溪县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补助乡镇汇总表

 

 

 

 

 

附件1

 

本溪满族自治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 邓守莳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 王  辉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于凤海   县财政局局长

成  员: 李振卓   县农业综合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栾  旭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张  锐   县财政局副局长

             李文恒   县农业综合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

             宋  洋   县财政局农财股负责人

             王志斌   县农业农村局经管办负责人

             包锡波   县农业中心农技推广部部长

    各乡(镇)、街道主管镇长、经管站长、农业站长为本溪满族自治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附件2

 

本溪县农业社会化服务托管服务组织承诺书

 

 

    我单位依据《本溪县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工作方案》的要求,承诺提供所签字确认的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实际作业面积及相关申报材料均真实可靠,如有不实虚假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7

 

 本溪满族自治县农业社会服务

项目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我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以下简称生产托管)项目实施,改进和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和维护服务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21〕2号)、《辽宁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抽查验收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验收工作,由县农业农村局委托第三方实施。每年玉米收割结束后,由县农业农村局委托第三方对乡镇上报补助基本信息情况进行验收。

第三条  验收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以行政村为单位,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补助申报核实确认表(附件4)纸质版和电子版;

2.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生产托管组织签订的服务合同(纸质版或电子版);

3.作业单。内容包括:作业时间、面积、内容等,并附有农机具操作员、接受服务方签字等(纸质版或电子版);

4.以行政村为单位,服务组织为小农户提供生产作业时的照片2张(电子版,含作业日期、地点);

5.生产托管服务费用收据存根;

6.上级文件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

第四条  申请材料不完备的,接到通知后,需要在5日内补齐。如果到期仍无法提供的,视为验收不合格。

第五条  乡镇经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整理,将服务组织名单、接受服务的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单及服务内容、面积等情况,以及小农户的含义、公开监督电话,在接受服务的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在村公示7天,也可以按村务公开的方式进行公示。

无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启动验收工作。

第六条  采取实地入户和电话随机抽查接受服务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方式进行验收。要求对当年申请补助的小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抽查率达到100%,且对每个接受服务的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在的行政村采取实地入户方式验收的比例不低于30%,少于10户的,全部采取实地入户方式验收。对电话抽查的农户有异议的,进行现场核查。

第七条  验收工作结束后,第三方应当出具验收报告,报县农业农村局。验收报告需要第三方签字盖章。

第八条  服务组织、接受服务的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当积极配合检查验收工作,按照要求实事求是提供相关检查验收材料。

服务组织、小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的实施及申报补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对验收中发现弄虚作假的,县农业农村局将该生产托管组织清除县级服务组织名录,5年内取消其承担项目任务的资格。经与县财政局会商后,如认为生产托管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为提升生产托管服务工作质量,规范营运管理,委托第三方对服务组织进行抽查打分,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具体标准见附件7-1)。打分结果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布,为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选择提供参照,鼓励生产托管服务组织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其健康发展。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7-1 :

                                          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抽查验收打分标准

序号

抽查验收内容

检查项目明细及评分标准

分值

项目评分

1

服务组织

能够按照小农户的需求,提供订单式服务的,,20分;没有,0分。

20


能向小农户提供宣传单、服务指导价格的,5分;没有,0分。

5

2

服务合同签订情况

服务合同内容完整、清晰,当事人签字(15分);

缺项,或者表述不清晰的,5分;

没有合同的,0分。

15


接受服务的小农户认同服务合同,5分;

不认同合同,或者否认合同的,0分。

5

3

作业服务情况

按照合同约定项目,已提供生产服务,20分;

没能按时提供服务,0分。

20


服务后,在作业单上,小农户(受委托人)签字认同服务的,10分;

没有签字,或者不认同,5分。

10

4

纠纷问题

服务后,到县级开展抽查验收前,没有接到服务双方当事人举报,或者信访的,10分;

发生1件纠纷的,扣2分,直到分数扣没。

10


5

辅助证明材料

服务组织能够提供服务费收据,10分,

不能提供的,0分。

10


服务组织能够提供作业照片,5分;

不能提供的,0分

5

能提供BDS等作业轨迹图等证明材料的,+10分

+10

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


总分


备注:1.工作人员根据随机抽查选中的每个小农户及其相关材料进行打分,汇总平均后,得出该服务组织的分值。

分值≥90,优秀;75≤分值<90,良好;60≤分值<75,合格;分值<60,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