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nyncj-2023-00169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本溪满族自治县2023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 |
发布日期: | 2023-10-26 | 成文日期: | 2023-10-26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关于印发《本溪满族自治县2023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观音阁街道办事处:
根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2023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和辽宁省2023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办合发〔2023〕395号)文件要求,为组织实施好我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惠农、强农政策落到实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本溪满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本溪满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3年7月12日
本溪满族自治县2023年农业生产
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以下简称生产托管)项目,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提高农业生产适度规模经营水平,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以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央一号文件部署要求,围绕粮食和大豆油料等重要农产品生产,支持小农户将生产中的关键环节委托给服务组织,通过集中服务,推动发展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实现节本增效和农民增收,引导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
(二)实施原则
一是聚焦服务小农户。尊重小农户经营自主权,引导小农户将农业生产中耕、种、防、收等全部或者部分作业环节委托给服务组织,实现经营增效、农民增收目的。二是坚持推广生产托管服务方式。把生产托管作为推进社会化服务、发展服务规模经营的主推服务方式,集中连片推进规模化生产。依据农业机械化情况、劳动力转移程度、农户生产需求、服务组织服务能力等因素,我县今年重点支持全程托管模式。探索“服务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农户”全程托管服务模式。三是突出重点。根据我县农业生产实际今年仅对玉米实施生产托管的补助工作。四是采取“先服务、后补助”方式。生产前,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服务组织签订托管服务合同;生产中,服务组织向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生产托管服务;秋收后,经县农业农村局组织验收后,县财政局及时兑付资金。五是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不能干扰当地生产托管服务价格,不能影响生产托管市场正常运行。
(三)工作目标
通过项目实施,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专业化、标准化、信息化、市场化水平,增强对现代农业的支撑功能和联农带农作用。引导服务主体积极开辟新的服务领域,提高种粮的综合效益。
二、实施条件
(一)小农户数量较多,普遍具有接受生产托管的意愿。
以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为目标,通过实施生产托管服务项目,解决小农户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以及办起来不合算的农业经营生产问题。补齐制约农业提质增效和绿色发展中的短板,提升农业生产普遍存在的关键环节、薄弱领域的效率和质量。
(二)生产托管服务组织多元化,内部管理规范化。
在生产托管服务项目安排上,对具有服务能力和条件的农机专业合作社(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予以优先考虑。引导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积极参与农业生产托管项目。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政府示范引导作用,指导服务组织规范管理。
三、实施内容
(一)补助种植品种
根据我县农业生产实际,今年仅对玉米生产纳入生产托管项目,给予补助。
(二)补助环节
为保质保量地完成我县生产托管项目,促进农机化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农业发展进程,决定今年对小农户在农业生产中玉米收割环节以及全程托管(含耕、种、防、收四个环节)予以补助;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托管面积100亩及以上的),仅对全程托管进行补助。
(三)补助对象
突出小农户。小农户经营面积(承包面积-流转面积)。承担项目的同一服务组织服务小农户的面积或资金占比应高于60%,服务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占比不高于40%。服务组织为自身流转的土地提供作业服务的不纳入补助范围;两家及以上服务组织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的也不纳入补助范围。
(四)补助标准
按照财政补助资金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采取按亩定额补助,小农户采取全程托管的补助金额为60元/亩、收割30元/亩。服务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要低于服务小农户的标准,具体补助金额待乡镇数据上报汇总并验收结束后确定,且接受服务的同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当年累计享受项目任务补助的资金总量不超过20万元,防止政策垒大户。
(五)补助支付方式
在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额支付服务费用的前提下,将补助资金通过惠农“一卡通”直接补助给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四、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制定项目实施工作方案,上报市农业农村局;由县农业综合发展服务中心制定生产托管组织备案名录标准并将确定的服务组织名录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做好生产托管政策的宣传工作。
(二)组织实施。服务组织与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签订生产托管合同并报村委会进行备案;服务组织按合同约定开展作业服务;县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责任部门开展指导工作。
(三)验收工作。县农业农村局委托第三方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办法详见附件7),验收后向县财政局提出拨付补助资金的申请。
五、申请补助证明材料要求
1.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生产托管服务组织签订的服务合同(纸质版或电子版);
2.作业单。内容包括:作业时间、面积、内容等,并附有农机具操作员、接受服务方签字等(纸质版或电子版);
3.以行政村为单位,服务组织为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作业时的照片2张以上(纸质版或电子版,含作业日期、地点);
4.生产托管服务费用收据存根;
如果采用GPS记录的,可以提供相应图片。
六、补贴程序
(一)申报登记核查
符合生产托管项目补助要求的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生产托管组织备案名录中的服务组织签订合同的,详见附件3)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自主向耕地所属村委会申报2023年托管面积、作业环节等相关信息,经村委会核实确认并填写《本溪县2023年生产托管项目补助申报核实确认表》(附件4),包括小农户姓名、身份证号码、惠农“一卡通”账号、服务面积、补助金额、联系电话、服务组织名称等,并提供申请补助相关证明材料。服务组织、核实人,村委会负责人签字,加盖服务组织、村委会公章,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报乡(镇)、街道政府。
(二)实行村级公示
乡(镇)、街道政府经管部门对村委会核查确认的生产托管项目补助基本信息情况进行复核,填写《本溪县2023年生产托管项目补助公示表》(附件5),乡(镇)、街道政府经手人和主管乡镇长签字、加盖政府公章,村委会负责人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后,以村为单位公示7天。公示期间,对群众有异议的基本信息要立即核实,如与事实不符应更正,确保基本信息完整准确。
(三)汇总备份上报
乡(镇)、街道政府经管部门对各村委会经公示无误的生产托管项目补助基本信息情况进行汇总,填写《本溪县2023年生产托管项目补助乡镇汇总表》(附件6),由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乡(镇)、街道公章,一式两份报县农业农村局。乡(镇)、街道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建立档案,保存申请补助相关证明材料及公示信息相关影像材料备查。
(四)汇总抽查确认
县农业农村局汇总全县补助基本信息,委托第三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在县政府官网上进行公示。县农业农村局将公示无异议的补助信息以正式公函形式报送县财政局,申请发放补助资金,县财政局应及时兑付资金。当年补助资金发放完毕后,各乡镇要将补助资金发放信息,以村为单位张榜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补助对象的姓名、补助面积、补助标准、补助金额以及完成补助发放的时间等。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以主管农业副县长为组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局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生产托管项目领导小组(附件1)。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生产托管工作,加强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为各类农业生产服务组织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指导,要突出抓好农机专业合作社,使之成为生产托管的主力军,推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二)明确工作责任。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财政局参与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验收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县农业综合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名录备案工作确定服务组织并上报县农业农村局。服务组织、小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生产托管项目的实施及申报补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村委会负责对小农户、服务组织申报的信息进行核查确认;乡(镇)、街道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业务指导和项目检查工作。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反映的项目实施中的各类问题,如服务组织存在弄虚作假、质量不达标、农民投诉多等问题,一律清出名录,5 年内取消申请类似项目资格。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存在虚报瞒报,取消当年补贴资格。业务联系电话:46821927。举报电话:46822943。
(三)强化宣传引导。乡镇在工作中,应当及时总结典型模式和成功经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要高度重视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充分尊重广大农户和服务组织意愿,注意调动小农户和服务组织的积极性,大力营造推进土地托管服务的良好环境,鼓励引导广大农民和服务组织积极参与生产托管服务。
附件:
1.本溪县2023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本溪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托管服务组织承诺书
3.本溪县2023年生产托管组织备案名录
4.本溪县2023年生产托管项目补助申报核实确认表
5.本溪县2023年生产托管项目补助公示表
6.本溪县2023年生产托管项目补助乡镇汇总表
附件1
本溪满族自治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
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 邓守莳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 王 辉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于凤海 县财政局局长
成 员: 李振卓 县农业综合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栾 旭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张 锐 县财政局副局长
李文恒 县农业综合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
宋 洋 县财政局农财股负责人
王志斌 县农业农村局经管办负责人
包锡波 县农业中心农技推广部部长
各乡(镇)、街道主管镇长、经管站长、农业站长为本溪满族自治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附件2
本溪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
托管服务组织承诺书
我单位依据《本溪县2023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工作方案》的要求,承诺提供所签字确认的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实际作业面积及相关申报材料均真实可靠,如有不实虚假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7
本溪满族自治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
项目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我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以下简称生产托管)项目实施,改进和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和维护服务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21〕2号)、《辽宁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抽查验收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验收工作,由县农业农村局委托第三方实施。每年玉米收割结束后,由县农业农村局委托第三方对乡镇上报补助基本信息情况进行验收。
第三条 验收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以行政村为单位,生产托管项目补助申报核实确认表(附件4)纸质版和电子版;
2.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生产托管组织签订的服务合同(纸质版或电子版);
3.作业单。内容包括:作业时间、面积、内容等,并附有农机具操作员、接受服务方签字等(纸质版或电子版);
4.以行政村为单位,服务组织为小农户提供生产作业时的照片2张(电子版,含作业日期、地点);
5.生产托管服务费用收据存根;
6.上级文件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
第四条 申请材料不完备的,接到通知后,需要在5日内补齐。如果到期仍无法提供的,视为验收不合格。
第五条 乡镇经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整理,将服务组织名单、接受服务的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单及服务内容、面积等情况,以及小农户的含义、公开监督电话,在接受服务的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在村公示7天,也可以按村务公开的方式进行公示。
无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启动验收工作。
第六条 采取实地入户和电话随机抽查接受服务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方式进行验收。要求对当年申请补助的小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抽查率达到100%,且对每个接受服务的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在的行政村采取实地入户方式验收的比例不低于30%,少于10户的,全部采取实地入户方式验收。对电话抽查的农户有异议的,进行现场核查。
第七条 验收工作结束后,第三方应当出具验收报告,报县农业农村局。验收报告需要第三方签字盖章。
第八条 服务组织、接受服务的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当积极配合检查验收工作,按照要求实事求是提供相关检查验收材料。
服务组织、小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生产托管项目的实施及申报补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对验收中发现弄虚作假的,县农业农村局将该生产托管组织清除县级服务组织名录,5年内取消其承担项目任务的资格。经与县财政局会商后,如认为生产托管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为提升生产托管服务工作质量,规范营运管理,委托第三方对服务组织进行抽查打分,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具体标准见附件7-1)。打分结果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布,为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选择提供参照,鼓励生产托管服务组织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其健康发展。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7-1 :
生产托管项目抽查验收打分标准
序号 | 抽查验收内容 | 检查项目明细及评分标准 | 分值 | 项目评分 | ||||
1 | 服务组织 | 在县级生产托管服务组织目录内,20分;不在的,0分。 | 20 | |||||
能向小农户提供宣传单、服务指导价格的,5分;没有,0分。 | 5 | |||||||
2 | 服务合同签订情况 | 服务合同内容完整、清晰,当事人签字(15分); 缺项,或者表述不清晰的,5分; 没有合同的,0分。 | 15 | |||||
接受服务的小农户认同服务合同,5分; 不认同合同,或者否认合同的,0分。 | 5 | |||||||
3 | 作业服务情况 | 按照合同约定项目,已提供生产服务,20分; 没能按时提供服务,0分。 | 20 | |||||
服务后,在作业单上,小农户(受委托人)签字认同服务的,10分; 没有签字,或者不认同,5分。 | 10 | |||||||
4 | 纠纷问题 | 服务后,到县级开展抽查验收前,没有接到服务双方当事人举报,或者信访的,10分; 发生1件纠纷的,扣2分,直到分数扣没。 | 10 | |||||
5 | 辅助证明材料 | 服务组织能够提供服务费收据,10分, 不能提供的,0分。 | 10 | |||||
服务组织能够提供作业照片,5分; 不能提供的,0分 | 5 | |||||||
能提供GPS作业轨迹图等证明材料的,+10分 | +10 | |||||||
检查人员 | 检查时间 | 总分 |
备注:1.工作人员根据随机抽查选中的每个小农户及其相关材料进行打分,汇总平均后,得出该服务组织的分值。
分值≥90,优秀;75≤分值<90,良好;60≤分值<75,合格;分值<60,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