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nyncj-2022-00156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 |
信息名称: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2022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 |
发布日期: | 2022-11-09 | 成文日期: | 2022-11-09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2022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2022年农业社会化
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桓仁满族自治县2022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0日
桓仁满族自治县2022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
实施方案
为组织实施好我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根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合作经济有关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办合发〔2022〕291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以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培育农业服务业战略性大产业为目标,大力发展以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实施原则
一是聚焦小农户。充分尊重小农户经营自主权,引导小农户将农业生产中耕、种、防、收(可含秸秆打包)等全部或者部分作业环节委托给服务组织,实现经营增效、农民增收的目的。二是坚持推广生产托管服务方式。把生产托管作为推进社会化服务、发展服务规模经营的主推服务方式,集中连片推进规模化生产。依据农业机械化情况、劳动力转移程度、农户生产需求、服务组织服务能力等因素。科学确定重点支持的多环节、全程托管模式。三是采取“先服务、后补助”方式。春耕前,服务组织与小农户签订托管服务合同;生产中,向小农户提供生产托管:秋收后,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验收后,县级财政兑付资金。四是不能干扰当地生产托管服务价格,不能影响生产托管市场正常运行。
三、实施项目补助的品种和环节
(一)补助种植品种
根据我县农业生产实际,今年继续将水稻、玉米生产纳入主要的社会化服务项目,给予补助。
(二)补助环节
为保质保量地完成今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促进农机化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农业发展进程,决定今年对小农户及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生产中全程托管(含耕、种、防、收四个环节)予以补助。
四、补助对象、方式和标准
(一)补助对象:接受全程托管服务的小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组织为自身流转的土地提供作业服务的不纳入补助范围;两家及以上服务组织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的不纳入补助范围。
(二)支付方式:在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额支付服务费用的前提下,将补助资金通过惠农“一卡通”直接补助给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三)补助标准:接受服务的小农户旱田、水田全程托管补助70元/亩,接受服务的新型规模经营主体全程托管补助50元/亩,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服务价格的30%。承担项目的同一组织服务小农户的面积或资金占比应高于70%,同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当年累计享受项目任务补助的资金总量不得超过20万元,防止政策垒大户。
五、工作步骤
(一)前期准备
1. 制定县级项目实施工作方案;
2. 根据我县社会化服务名录中服务组织的服务能力和条件(机械设备、人力资源、往年服务面积等)合理安排耕、种、防、收全环节服务任务;
3. 托管农户所在乡镇指导具有服务任务的服务组织与小农户签订服务合同,做好培训宣传及拨付资金时的惠农“一卡通”数据上传工作。
(二)组织实施
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小农户所在乡镇开展抽查、调研工作;在农作物生长过程中,服务组织根据服务合同,对小农户开展耕、种、防、收全环节服务。
(三)验收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统一委托第三方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办法详见附件6)并出具审计报告,验收后向县财政局提出拨付补助资金的申请。
(四)资金拨付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补助资金通过惠农“一卡通”兑付给小农户或新型经营主体。
六、管理措施
1. 强化组织领导。县政府是项目实施落实的责任主体,统筹协调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确保项目落实。县农业农村部门要突出抓好农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使之成为生产托管的主力军。要做好生产托管政策、典型案例的宣传工作,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平台,项目结束后组织抽查验收,并报送相关报告。县财政部门负责将补助资金兑付到小农户、新型经营主体,确保项目可持续性。成立以主管农业副县长为组长,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生产托管项目领导小组(附件1)。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加强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为各类农业生产服务组织提供帮助和指导,要突出抓好农机专业合作社,使之成为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主力军,推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2. 强化督促指导。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明确分工,强化责任,做好政策指导和项目检查工作。参与项目实施的服务组织和小农户对项目实施的真实性负责。要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反映的项目实施中的各类问题,如服务组织弄虚作假、质量不达标、农民投诉多的服务组织,一律清出名录,5年内取消申请类似项目资格。各乡镇要加强调研指导,组织开展调研检查,及时解决问题,推动行业规范管理。
3. 强化宣传引导。各乡镇要引导服务组织创新服务方式和服务机制,做好土地托管的宣传工作,注意调动小农户和服务组织的积极性,大力营造推进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良好环境,鼓励引导广大农民和服务组织积极参与托管服务,同时加强服务质量监控和价格监管,探索建立生产托管行业标准。
七、申请补助证明材料要求
1. 与农户签订的《桓仁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托管服务作业合同》;
2. 桓仁县小农户水稻托管服务明细表;
3.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对象承诺书;
4.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托管服务组织承诺书;
5. 作业单。内容包括:作业时间、面积、内容等,并附有农机具操作员、接受服务方签字等(纸质版或电子版)及作业期间劳动场所的照片2张以上;
6. 受委托进行验收的第三方出具的服务情况审计报告。
附件:1. 2022年桓仁满族自治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 桓仁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托管服务作业合同
3. 桓仁县小农户全程托管服务明细表
4. 桓仁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对象承诺书
5. 桓仁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托管服务组织承诺书
6. 桓仁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验收暂行办法
附件1
2022年桓仁满族自治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
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侯广宇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李富贵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李玉东 县财政局局长
成 员:张永群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何 鹏 县财政局副局长
王成利 桓仁镇镇长
孙 婥 华来镇镇长
徐 特 木盂子管委会主任
许大林 八里甸子镇镇长
赵松涛 普乐堡镇镇长
徐道远 向阳乡乡长
谭 维 二棚甸子镇镇长
李国家 沙尖子镇镇长
韩绍奇 五里甸子镇镇长
陈 达 黑沟乡乡长
王世强 北甸子乡乡长
胡雁南 古城镇镇长
朴明哲 雅河乡乡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农业农村局局长李富贵兼任。
监督举报电话:024-48860766
附件2
桓仁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托管服务作业合同
甲方(农户):
乙方(服务组织):
为提高劳动生产率,推进农业物资技术装备的利用和应用,根据《民法典》,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内容
甲方在 亩承包地(地块编号 )上种植 (玉米、水稻,或其他作物),现将 (耕、种、防、收等环节)委托给乙方,有乙方提供服务。其中,乙方承担 (种子、农药、化肥等)。
二、服务费数额及支付方式
托管服务费共计 元,由甲方于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或者分 期,时间分别为 。
三、服务期限
在 月 日前,完成 (耕、种、防、收)工作。
四、约定事项
1.甲方对乙方服务有监督的权利;
2.乙方完成服务后,要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配合做好验收工作。
3.待验收合格后,如果有财政补助的,甲方需另外向乙方提供相关服务费用每亩 元。
4.乙方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农业生产活动,在服务期限内,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更改种植计划;
5.全程托管保产量的,乙方向甲方保证最低亩产 公斤。当实际产量低于约定产量时,差额部分由乙方补偿。
6.服务过程中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干旱、洪涝、台风、冰雹等)造成减产或者绝收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7.如甲方的土地参加农业保险,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
8.甲乙双方如有争议,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3 桓仁县全程托管服务明细表 | ||||||||||
单位:(盖章) 报表日期: | ||||||||||
序号 | 姓名 | 家庭住址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一卡通账号 | 水稻 面积 | 玉米 面积 | 补贴 标准 | 补贴 金额 | 备注 |
服务单位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附件4
桓仁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对象承诺书
我是_________镇_______居民(农户姓名)_________,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服务主体) 为我开展:
(服务内容:水稻耕、种、防、收四个环节) 其中:耕 亩,交纳服务费 元;种 亩,交纳服务费 元;防 亩,交纳服务费 元;
收 亩,交纳服务费 元。合计 元。
通过现金(转入一卡通)方式,本人共计少交(获得退费): (元) 。
我承诺所签字确认的实际作业量真实可靠,如有虚假,本人除退还已领取的财政补贴外,愿承担纳入信用黑名单及有关法律责任。我对其所提供的服务表示满意( )或不满意( )。
我的一卡通卡号: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5
桓仁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托管服务
组织承诺书
我单位依据《桓仁满族自治县2022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工作方案》的要求,承诺向桓仁县农业农村局提供所签字确认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实际作业面积真实可靠,如有虚假,愿承担纳入信用黑名单及有关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6
桓仁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
项目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我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以下简称生产托管)项目实施,改进和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和维护服务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21〕2号)、《辽宁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抽查验收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验收工作,由县农业农村局统一委托第三方实施。每年收割结束后,委托第三方对其服务农户补助基本信息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条 验收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桓仁县全程托管明细表(附件3)纸质版和电子版;
2.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生产托管组织签订的服务合同(纸质版或电子版);
3.作业单。内容包括:作业时间、面积、内容等,并附有农机具操作员、接受服务方签字等(纸质版或电子版);
4.以行政村为单位,服务组织为小农户提供生产作业时的照片2张(电子版,含作业日期、地点);
5.生产托管服务费用收据存根;
6.上级文件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
第四条 申请材料不完备的,接到通知后,需要在5日内补齐。如果到期仍无法提供的,视为验收不合格。
第五条 受委托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整理,将服务组织名单、接受服务的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单及服务内容、面积等情况,在接受服务的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在村公示7天,也可以按村务公开的方式进行公示。
无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启动验收工作。
第六条 采取电话随机抽查接受服务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方式进行验收。对每个接受服务的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在的行政村抽查数量不少于服务总量的30%,少于3户的,全部抽查。对电话抽查的农户有异议的,进行现场核查。
第七条 验收工作结束后,第三方应当出具验收报告,报县农业农村局。验收报告需要第三方签字盖章。
第八条 服务组织、接受服务的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当积极配合检查验收工作,按照要求实事求是提供相关检查验收材料。
服务组织、小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生产托管项目的实施及申报补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对验收中发现弄虚作假的,县农业农村局将该生产托管组织清除县级服务组织名录,5年内取消其承担项目任务的资格。经与县财政局会商后,如认为生产托管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为提升生产托管服务工作质量,规范营运管理,委托第三方对服务组织进行抽查打分,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具体标准见附件6-1)。打分结果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布,为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选择提供参照,鼓励生产托管服务组织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其健康发展。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6-1 :
生产托管项目抽查验收打分标准
序号 | 抽查验收内容 | 检查项目明细及评分标准 | 分值 | 项目评分 | ||||
1 | 服务组织 | 在县级生产托管服务组织目录内,20分;不在的,0分。 | 20 | |||||
能向小农户提供宣传单、服务指导价格的,5分;没有,0分。 | 5 | |||||||
2 | 服务合同签订情况 | 服务合同内容完整、清晰,当事人签字(15分); 缺项,或者表述不清晰的,5分; 没有合同的,0分。 | 15 | |||||
接受服务的小农户认同服务合同,5分; 不认同合同,或者否认合同的,0分。 | 5 | |||||||
3 | 作业服务情况 | 按照合同约定项目,已提供生产服务,20分; 没能按时提供服务,0分。 | 20 | |||||
服务后,在作业单上,小农户(受委托人)签字认同服务的,10分; 没有签字,或者不认同,5分。 | 10 | |||||||
4 | 纠纷问题 | 服务后,到县级开展抽查验收前,没有接到服务双方当事人举报,或者信访的,10分; 发生1件纠纷的,扣2分,直到分数扣没。 | 10 | |||||
5 | 辅助证明材料 | 服务组织能够提供服务费收据,10分, 不能提供的,0分。 | 10 | |||||
服务组织能够提供作业照片,5分; 不能提供的,0分 | 5 | |||||||
能提供GPS作业轨迹图等证明材料的,+10分 | +10 | |||||||
检查人员 | 检查时间 | 总分 |
备注:1.工作人员根据随机抽查选中的每个小农户及其相关材料进行打分,汇总平均后,得出该服务组织的分值。
分值≥90,优秀;75≤分值<90,良好;60≤分值<75,合格;分值<60,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