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nyncj-2022-00147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本溪市2022年动物防疫补助经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强制扑杀、强制免疫和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 |
发布日期: | 2022-11-09 | 成文日期: | 2022-11-09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关于印发本溪市2022年动物防疫补助经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市农业综合发展服务中心、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现将《本溪市2022年动物防疫补助经费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8月3日
本溪市 2022 年动物防疫补助经费项目实施方案
动物防疫补助经费项目主要用于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检疫检测补助五项方面,具体执行按照《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农规〔2020〕6 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辽牧发〔2017〕267 号)《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辽农畜〔2021〕65 号)《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度中央财政动物防疫补助经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办畜发〔2022〕260 号)《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省财政动物防疫补助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办畜发〔2022〕196 号)等文件规定,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强制免疫补助
(一)实施目标
通过实施强制免疫补助,全市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90%以上,免疫抗体平均合格率达到 70%以上,建立有效免疫屏障,确保重大动物疫情稳定。
(二)实施范围
全市所有县(区)。
(三)补助对象
主要用于国家和省重点动物疫病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措施,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方面。允许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我市强制免疫病种类包括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具体为口蹄疫:猪、牛、羊、骆驼和鹿等偶蹄动物;高致病性禽流感: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小反刍兽疫:羊。
(四)实施程序
省以上财政按照因素法切块下达强制免疫补助资金,超支不补。强制免疫疫苗由省农业农村厅实施统一招标确定供应商、供应区域及产品价格。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省招标结果,及时向中标企业采购疫苗并签订合同。市、县(区)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本地区强制免疫疫苗需求数量、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情况、政府购买服务及动物防疫工作等,据实安排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市、县(区)各按疫苗价格10%的比例承担。县(区)应在本年度11月30日前向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支付应承担的疫苗款。养殖场(户)将集中免疫所需的疫苗量及时报告给村动物防疫员或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养殖场(户)、村动物防疫员等按规定领取疫苗。
(五)工作要求
市、县(区)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动物防疫补助经费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强制免疫补助经费使用情况,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要做好项目经费的目标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未履行强制免疫责任的养殖场(户),不给予强制免疫补助。
二、强制扑杀补助
(一)实施目标
通过实施强制扑杀补助,及时对检出的布病、结核病等阳性动物进行扑杀,有效降低布病、结核病等人畜共患病的感染率, 第一时间科学规范处置疫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二)实施范围
全市所有县(区)。
(三)补助对象
主要用于预防、控制和扑灭重点动物疫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等方面。补助对象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我市强制扑杀病种包括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 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结核病、包虫病、马鼻疽、马传贫和非洲猪瘟。具体包括口蹄疫:猪、牛、羊等;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 流感:鸡、鸭、鹅、鸽子、鹌鹑等家禽;小反刍兽疫:羊;布病、结核病和包虫病:牛、羊等;马鼻疽和马传贫:马等。
(四)补助标准
扑杀补助平均测算标准为禽 15 元/羽、猪 800 元/头(非洲猪瘟 1200 元/头)、奶牛 6000 元/头、肉牛 3000 元/头、羊 500 元/只、马 12000 元/匹,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
(五)实施程序
省以上财政按照因素法切块下达强制扑杀补助资金,超支不补。市、县(区)要结合强制扑杀数量和财政补助资金额度等情况,按照补助标准据实安排本级补助资金,各按扑杀补助标准15%的比例承担。
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将补贴对象名称、补贴内容、补贴金额等信息公示 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公示无异议后,由财政部门按程序及时兑现补助资金。
(六)工作要求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做好项目经费的目标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未及时报告疫情或不配合落实强制免疫、检疫、隔离、扑杀等防控措施的养殖场(户),不给予强制扑杀补助;强制扑杀畜禽,未在国家疫情监测系统上报阳性数据、未向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管信息追溯平台上报扑杀数据的,不予补助。
三、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
(一)实施目标
通过实施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有效控制病死动物流向餐桌,保障食品安全。
(二)实施范围
全市所有县(区)。
(三)补助对象
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方面。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补助对象为承担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
(四)补助标准
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根据猪体长(从猪的双耳耳根轮廓线间距离最短处连线的中心点至尾根处的直线距离)分为两档,第一档为30cm以下,补贴标准为50元/头(流产死胎不予补助);第二档为30cm(含)以上,补贴标准为80元/头。
(五)实施程序
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实行先处理后补助,补助资金在年度结束后压茬安排。省以上财政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按照生猪养殖量、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量、专业无害化处理场集中处理数量等因素法切块下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市、县(区)要严格落实动物疫病防控属地责任,结合无害化处理数量和省以上财政补助资金额度等情况,按照补助标准据实安排本级财政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确保投入水平与本地区无害化工作需要相适应。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资金补助分配标准为,省以上补贴资金比例为75%,市、县(区)各12.5%。接到养殖场(户)病死猪报告后,负责本区域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现场指导并监督养殖场(户)或无害化处理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工作,并对病死猪和无害化处理情况进行拍照、登记(签字)、存档并上传至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管信息追溯平台。市、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平台录入信息的录入管理,保证录入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将补贴对象名称、联系方式、补贴内容、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信息公示5 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公示无异议后,由财政部门按程序及时兑现补贴资金。
(六)工作要求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做好项目经费的目标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不得用于重大动物疫病扑杀畜禽、病害畜禽产品和屠宰环节病死(害)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套取、挪用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全额追回补助资金并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四、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
(一)实施目标
通过实施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有效控制病害动物流向餐桌,保障食品安全。
(二)实施范围
全市所有县(区)。
(三)补助对象
主要用于包括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病害猪损失补贴的对象为提供病害猪的货主和自宰经营的企业,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的对象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或承担无害化处理的单位。
(四)补助标准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由县(区)自行确定。
(五)实施程序
省财政按照因素法切块下达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超支不补。市结合县(区)年终上报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数量和省财政补助资金额度等情况切块下达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市、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进行监督指导,及时填写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由屠宰户、屠宰厂(场)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三方签字确认,并对死害猪和无害化处理情况拍照、存档备查。市、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屠宰厂(场)方要及时将无害化处理情况上传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管信息追溯平台。市、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平台录入信息的录入管理,保证录入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按规定程序将补贴对象名称、联系方式、补贴内容、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信息公示5 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公示无异议后,由财政部门按程序及时兑现补贴资金。
(六)工作要求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做好项目经费的目标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于不录入信息平台病害猪的无害化处理,不予补贴。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套取、挪用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全额追回补助资金并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五、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检疫检测补助
(一)实施目标
通过对省界间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进行升级改造,规范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堵截染疫和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控制动物疫病传播扩散风险和动物产品卫生安全风险。
(二)实施范围
桓仁县。
(三)补助对象
主要用于对桓仁县三个省界间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疫检测、省界间动物隔离场、动物及动物产品全程监管追溯系统运行维护、动物疫情监测预警体系运行维护等方面。
(四)补助标准
省根据省界间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区域重要性、工作量等情况为测算依据,采取因素法切块下达我市。
(五)实施程序
省财政下达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检疫检测补助资金后,市、桓仁县要据实拨付省下达的补助资金。
(六)工作要求
桓仁县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动物防疫补助资金经费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检疫检测补助经费发放情况,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做好项目经费的目标绩效管理,切实加强资金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