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nyncj-2021-00003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2021年部门预算 | 主题分类: | 预算 |
发布日期: | 2021-02-20 | 成文日期: | 2021-02-20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2021年部门预算
本溪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1年部门预算
本溪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第二部分 本溪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三部分 本溪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五部分 2021年本溪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部门预算批复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七、部门收入预算总表
八、部门支出预算总表
九、政府采购计划表
十、政府预算经济分类支出预算表
十一、项目支出明细表
十二、部门整体绩效目标情况表
十三、项目绩效目标情况表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关于印发<本溪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本溪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强化社会监督,促进依法理财,建立透明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
我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溪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预决算信息包括预算收支安排、预算执行、决算数据等。
第四条 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原则: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依法依规公开预决算。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确保预决算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五条 办公室负责我队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我队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工作方案;
(二)按规定公开我队部门预决算信息;
(三)按规定做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部门预决算信息的答复工作。
第六条 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内容包括:
(一)部门文件。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二)部门概况。包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实有人员等情况。
(三)预决算收支情况表。包括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财政拨款安排使用情况、“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安排使用情况等。
(四)情况说明。包括预决算年度收支、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三公”经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等情况说明。
(五)名词解释。对预决算相关专业名词进行解释说明。
第七条 部门预决算信息在本溪市农业局门户网站“财政预决算”专栏公开,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第八条 经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20 日内公开。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部分 本溪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概况
一、部门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农业农村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农业执法规划、计划,为农业农村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二)负责组织查处跨区域和具有全市性影响的复杂案件,监督指导辖区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农业执法工作。
(三)负责对兽医及动物诊疗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案件查办,负责查处饲料、兽药以及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使用等违法行为。
(四)负责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防疫活动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相关执法,查处违法引入种畜禽行为,对动物疫情的扑灭、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进行监督。
(五)负责对农作物种子以及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
(六)负责对畜禽定点屠宰加工企业以及违反动物及其产品检疫等有关违法行为查处。
(七)负责植物检疫执法和种子、种苗、农药、肥料等农资产品的市场监管及案件查办,开展耕地质量监督与监测执法工作。
(八)负责农业机械安全、事故责任复核认定,农机产品作业、维修、销售服务网点的质量监督检查及农机质量投诉等执法案件查处。
(九)负责农产品生产、收购、贮存、运输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查处违禁农业投入品使用,参与农村环境监督与执法检查工作。
(十)负责水产品质量、水产苗种监督管理及案件查办,负责查处捕捞水生野生动物、破坏渔业生产秩序和渔业资源的各类违法行为。
(十一)负责对辖区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行为及侵害农村集体资产责任人进行处罚,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调解仲裁。
(十二)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承担市本级A类畜禽屠宰企业和外埠输入畜禽产品的检疫监管工作。
(十三)负责对粮食收购、销售、存储、运输等监督检查及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依法履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的监管。
(十四)负责全市农业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和业务培训工作,做好辖区内农业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十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
纳入本溪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2021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无(新纳入0 个预算单位,减少0 个预算单位)。
本溪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负责党群、文电、信息、档案、保密等工作;负责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离退休干部服务等工作;负责财务、国有资产、政府采购管理及执法后勤保障等工作。
人员编制8名,科长职数1名、副科长职数2名。
(二)法规指导科。承担政务、文书、普法宣传培训、法律咨询接待,监督指导全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农业执法业务工作。负责组织查处跨区域和具有全市影响的复杂案件。接待处理信访、举报,承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人员编制3名,科长职数1名。
(三)综合执法一科。负责农机质量、农机安全、农村集体资产核查、土地经营承包合同纠纷调解仲裁等执法及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人员编制5名,科长职数1名、副科长职数1名。
(四)综合执法二科。负责水产品、渔业行政执法及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人员编制5名,科长职数1名、副科长职数1名。
(五)综合执法三科。负责生猪屠宰、种畜禽调运、动物防疫等行政执法及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人员编制8名,科长职数1名、副科长职数2名。
(六)综合执法四科。负责兽医、动物诊疗、兽药、饲料及兽用生物制品等行政执法及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人员编制5名,科长职数1名、副科长职数1名。
(七)综合执法五科。负责辖区内农产品、农药、肥料、耕地质量、植物检疫等行政执法及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参与全市农村环境执法检查工作。
人员编制5名,科长职数1名、副科长职数1名。
(八)综合执法六科。负责农作物种子、种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粮食流通等行政执法及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人员编制5名,科长职数1名、副科长职数1名。
(九)综合执法七科。负责畜禽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市本级A类畜禽屠宰企业和外阜输入畜禽产品检疫监管。
人员编制10名,科长职数1名、副科长职数2名。
第三部分 本溪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2021年部门预算
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本溪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717.23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717.23万元;
(二)支出预算717.23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636.11万元;
2.项目支出81.12万元;
2021年预算收支比2020年增加717.23万元,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为新成立单位。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21年本溪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66.17万元,主要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2021年预算比2020年增加66.17万元,主要原因是新成立单位。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21年本溪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安排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21年,本溪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三公”经费预算为0.63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与2020年持平;
2.公务接待费 0.63万元,比2020年增加0.63万元,主要原因是新成立单位;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万元,与2020年持平。
2021年本溪市财政局“三公”经费预算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金额 | |
2020年 | 2021年 | |
合计 | 0.63 | |
1、因公出国(境)费 | ||
2、公务接待费 | 0.63 | |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 ||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 | ||
公务用车运行费 |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本溪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其他国有资产情况0万元。
六、绩效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溪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2021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1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1个,涉及资金20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 %。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4.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第五部分 本溪市财政局部门预算批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