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snyncj-2024-00047 发布机构: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
信息名称: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部门预算 主题分类: 预算
发布日期: 2024-02-19 成文日期: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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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部门预算

发布时间:2024-02-19 11:25:07 【字体: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2024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第二部分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概况

第三部分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关于印发<本溪市农业农村局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本农发〔2022〕5号)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强化社会监督,促进依法理财,建立透明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溪市农业农村局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预决算信息包括预算收支安排、预算执行、决算数据等。

第四条 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原则: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依法依规公开预决算。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确保预决算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五条 办公室负责我局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我局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工作方案;

(二)按规定公开我局部门预决算信息;

(三)按规定做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部门预决算信息的答复工作。

第六条 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内容包括:

(一)部门文件。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二)部门概况。包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实有人员等情况。

(三)预决算收支情况表。包括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财政拨款安排使用情况、“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安排使用情况等。

(四)情况说明。包括预决算年度收支、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三公”经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等情况说明。

(五)名词解释。对预决算相关专业名词进行解释说明。

第七条 部门预决算信息在我局门户网站“预/决算”专栏公开,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第八条 经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20 日内公开。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部分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概况

 

一、部门职责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本级:

(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全市“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组织起草农业农村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指导农业综合执法。参与涉农相关政策制定。

(二)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发展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五)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负责渔政监督管理。

(六)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提出技术性贸易措施建议。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

(七)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八)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执行有关农业生产资料标准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兽药质量、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九)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十)负责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编制相关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权限承担农业投资项目相关工作,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一)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二)指导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三)牵头开展农业对外合作工作。承办相关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交流合作,具体执行有关农业援外项目。

(十四)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扶贫开发的法律法规,组织、协调、指导全市脱贫攻坚工作,组织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十五)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扶贫开发工作的政策、规划,拟订农村贫困人口扶持标准,协调解决扶贫开发中的重大问题。

(十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市级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指导、检查、监督扶贫资金使用和管理。

(十七)组织开展扶贫信息体系建设,组织对扶贫开发情况进行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扶贫系统统计信息工作。

(十八)协调社会各界的扶贫工作,协调市级党政机关及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开发工作。

(十九)承担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十)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一)职能转变。

1.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农业发展质量,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2.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防、严管、严控质量安全风险,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3.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强对行业内交叉重复以及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农业投资项目的统筹整合,最大限度缩小项目审批范围,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升国家支农政策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二十二)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2.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本溪市农业综合发展服务中心(本溪市植物保护中心):

(一)开展农业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

(二)加快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提供服务保障。

(三)为农村土地承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集体经济发展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等相关工作提供服务保障。

(四)为农业产业发展、农事企业培育、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提供服务保障。

(五)为全市农村可再生能源及开发利用、农业清洁生产、生态循环农业、农业标准化建设和“二品一标”建设提供服务保障。

(六)为农业基地建设、农业新品种和新技术推广、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等相关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七)为全市农业机械化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

(八)为种畜禽良种繁育、地方品种资源保护与利用、生态畜牧技术推广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九)为全市动物疫病防控、疫情监测、疫情处置、应急保障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十)为全市水产技术推广、水生动植物防疫、病害监测预报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十一)承担市委、市政府及市农业农村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本溪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农业农村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农业执法规划、计划,为农业农村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二)负责组织查处跨区域和具有全市性影响的复杂案件,监督指导辖区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农业执法工作。

(三)负责对兽医及动物诊疗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案件查办,负责查处饲料、兽药以及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使用等违法行为。

(四)负责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防疫活动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相关执法,查处违法引入种畜禽行为,对动物疫情的扑灭、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进行监督。

(五)负责对农作物种子以及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

(六)负责对畜禽定点屠宰加工企业以及违反动物及其产品检疫等有关违法行为查处。

(七)负责植物检疫执法和种子、种苗、农药、肥料等农资产品的市场监管及案件查办,开展耕地质量监督与监测执法工作。

(八)负责农业机械安全、事故责任复核认定,农机产品作业、维修、销售服务网点的质量监督检查及农机质量投诉等执法案件查处。

(九)负责农产品生产、收购、贮存、运输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查处违禁农业投入品使用,参与农村环境监督与执法检查工作。

(十)负责水产品质量、水产苗种监督管理及案件查办,负责查处捕捞水生野生动物、破坏渔业生产秩序和渔业资源的各类违法行为。

(十一)负责对辖区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行为及侵害农村集体资产责任人进行处罚,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调解仲裁。

(十二)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承担市本级A类畜禽屠宰企业和外埠输入畜禽产品的检疫监管工作。

(十三)负责对粮食收购、销售、存储、运输等监督检查及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依法履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的监管。

(十四)负责全市农业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和业务培训工作,做好辖区内农业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十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本溪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1、主要负责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2、承担动物疫病净化、消灭的技术工作。

3、为全市动物疫病防控、疫病监测、疫病处置、国家强制免疫疫苗供应、应急保障等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4、承担的动物疫病防控、动物检疫技术指导及推广工作,出具实验室动物疫病监测报告,为动物检疫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

5、承担市农业农村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

纳入本溪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4个:

1、本溪市农业农村局本级

2、本溪市农业综合发展服务中心(本溪市植物保护中心)

3、本溪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4、本溪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三部分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2024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本溪市农业农村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6293.81万元,包括:

1.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4253.19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   4253.19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0万元;

2、其他收入56万元;

3.上年结转结余收入1984.62万元。

(二)支出预算6293.81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3178.66万元,其中:人员经费2853.34万元,公用经费325.32万元。

2.项目支出3115.15万元。

与2023年相比,纳入2024年部门预算编制增加二个单位,因此没有可比性。

二、机关(事业)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24年本溪市农业农村局机关(事业)运行经费预算为325.32万元,主要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与2023年相比,纳入2024年部门预算编制增加二个单位,因此没有可比性。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24年本溪市农业农村局安排政府采购预算总金额1276.12万元,其中:货物采购预算461万元,服务采购预算815.12万元,工程采购预算0万元。与2023年相比,纳入2024年部门预算编制增加二个单位,因此没有可比性。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24年,本溪市农业农村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三公”经费预算为34.65万元,与2023年相比,纳入2024年部门预算编制增加二个单位,因此没有可比性。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

2.公务接待费0万元。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34.65万元。

2024年本溪市农业农村局“三公”经费预算表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2023年

2024年

合计


34.65

1、因公出国(境)费



2、公务接待费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34.65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



          公务用车运行费


34.65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共有车辆18台,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7辆,特种专业用车1辆。土地6.5万元,房屋2286.6万元,专用设备426.3万元,通用设备1083.95万元,家具类资产89.11万元。

六、绩效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溪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支出共23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项目共23个,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涉及资金1086.79万元。

 

部分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部门预算公开

 

 

部分 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指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2.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主要包括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

3.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包括人员类项目支出和公用经费类项目支出。

7.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包括特定目标类项目支出和其他运转类项目支出。

8.机关(事业)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9.“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10.一般公共服务(类)农业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农业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2.一般公共服务(类)农业事务(款)其他农业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农业事务方面的支出。

1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6.政府采购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17.绩效目标指财政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计划实现的产出目标和效果。按照预算形式划分,绩效目标分为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项目绩效目标。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是指市直部门(单位)按照确定的职责,利用全部部门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实现的产出和效果;项目绩效目标是指项目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18.绩效目标管理指以绩效目标为对象,以绩效目标的编制、审核、批复、调整和应用等为主要内容所开展的预算管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