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库
知识库收集 | |||||||||||||||||
序号 | 地区 | 所属行业 | 上报单位 | 一级关键词 | 二级关键词 | 三级关键词 | 业务名称 | 政策依据 | 申请条件 | 办理材料 | 办理流程 | 办理时限 | 办理地点 | 办理时间 | 其他说明 | 网上办理链接 | 备注 |
1 | 本溪 | 农业 |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 | 行政许可 | 办理 | 无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一)基本设施。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 (二)检验仪器。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 (三)加工设备。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加工、包装等设备。其中,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应当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常规小麦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大豆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棉花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 (四)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 (五)品种。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1个以上与申请作物类别相应的审定品种;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1个以上的登记品种。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六)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七)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 1.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 3.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4.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5.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 1.申请人申请;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手里申请; 3.实地考察; 4.审查; 5.向申请人提供审查同意后的批文或证照等结果文书。 | 20个工作日 | 市政府行政服务大厅农业农村局窗口 | 周一到周五8:30-17:00 | 无 | 无 | |
2 | 本溪 | 农业 |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 | 行政许可 | 办理 | 无 |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 1.具备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教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总面积不得低于120平方米,且采光、通风、照明和消防等条件符合有关标准;有单独的办公用房;有固定的教练场地,面积不得少于1500平方米。 2.具备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教学设备。有5台以上检验合格的教练车辆,并配备相应的农机具,配套比例不低于1:2;有常用机型的教学挂图、示教板和主要零部件实物;有必要的电教设备。 3.具备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教学人员。教学负责人应当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工作三年以上 | 1.《拖拉机驾驶员培训申请表》; 2.《拖拉机驾驶培训记录》; 3.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申请表》; 4.《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表》 | 1.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 2.农机部门对申请当场审查做出处理,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 3.农机科审查,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组织现场考评和综合审定; 4.分管领导审核,签署审核意见; 5.主要领导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同意决定; 6.办公室制作决定文件; 7.农机部门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 10个工作日 | 市政府行政服务大厅农业农村局窗口 | 周一到周五8:30-17:00 | 无 | 无 | |
3 | 本溪 | 农业 |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 | 行政许可 | 办理 | 无 | 农药经营许可 | 《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二)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三)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也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 | 1.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需提交加盖公章和签字的PDF版或图片格式)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需提交PDF版或图片格式) 3.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复印件(需提交带公章和签字的PDF版或图片格式) 4.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需提交PDF版或图片格式) 5.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需提PDF版或图片格式) 6.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需提交带PDF版或图片格式) 7.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需提交加盖公章和签字的PDF版或图片格式) 8.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加盖公章需提交PDF版或图片格式) | 1.申请人申请; 2.舒敏审查; 3.现场勘查; 4.想申请人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 | 20个工作日 | 市政府行政服务大厅农业农村局窗口 | 周一到周五8:30-17:00 | 无 | 无 | |
4 | 本溪 | 农业 |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 | 行政许可 | 办理 | 无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 (一)生产经营母种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原种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 (三)有相应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生产母种还应当有做出菇试验所需的设备和场所。 (四)生产场地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 1.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 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 3.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 4.品种特性介绍; 5. 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 1.申请人申请;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手里申请; 3.审查; 4.向申请人提供审查同意后的批文或者证照等结果文书。 | 13个工作日 | 市政府行政服务大厅农业农村局窗口 | 周一到周五8:30-17:00 | 无 | 无 | |
5 | 本溪 | 农业 |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 | 行政许可 | 办理 | 无 |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植物检疫条例》 | 1.调出检疫范围内的植物、植物产品及繁殖材料的单位(或个人)是申报检疫的主体; 2.登入全国植物检疫信息化管理系统“企业端”进行申请; 3.提供《全国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原件。 | 1.经产地检疫合格的种苗,调运时,需出具该批种苗的《产地检疫合格证》; 2.《调运检疫申请书》; 3.异地调回本地需再次调运的种子种苗,需出具调出地植物检疫(植保植检)站开具的《植物检疫证书》 | 1.申请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审查; 3.办结发证 | 即办件 | 本溪市农业综合发展服务中心 | 周一到周五8:30-17:00 | 无 | 无 | |
6 | 本溪 | 农业 |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 | 行政许可 | 办理 | 无 | 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 申请者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式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 | 1.肥料登记申请书(1份、盖章);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盖章); 3.辽宁省肥料登记产品标签备案填报表(1份、盖章); 4.产品自检合格报告。 | 1.申请; 2.受理、初审; 3.审核、批准、制证、办结 | 20个工作日 | 市政府行政服务大厅农业农村局窗口 | 周一到周五8:30-17:00 | 无 | 无 | |
7 | 本溪 | 农业 |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 | 行政许可 | 办理 | 无 | 农药广告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1、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药生产企业或委托农药经销商、广告经营者; 2、农药产品具有三证即“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产品登记证”; 3、合法标签 ; 4、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 1.农药生产者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2.产品标准号 3.农药生产许可证 4.农药登记证 5.农药产品标签 | 1.申请人提交所需材料; 2.初审; 3.终审; 4.审查批准后,签发《农药广告审查表》 | 即办件 | 本溪市农业综合发展服务中心 | 周一到周五8:30-17:00 | 无 | 无 | |
8 | 本溪 | 农业 |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 | 行政许可 | 办理 | 无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3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场区周围建有围墙;2、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3、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4、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有车辆清洗、消毒设备。5、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应当分 | 1.书面申请 2.场区位置图、场区平面图、防疫条件自查表、饲养人员及兽医人员健康证(兽医需职业兽医证)、各项规章制度、设施设备清单。 3.病害畜禽及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说明 4.屠宰技术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5.检疫申报单 6.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7.环保部门出具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污染防治设施的证明文件(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准文件) 8.设施设备清单 9.屠宰设备清单 10.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11.人员情况 12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设计图纸 13.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2、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全景图照片);3、设施设备清单;4、管理制度材料;5、人员情况(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证复印件、工作人员健康证复印件; 14.管理制度文本 15.《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16.屠宰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名单 17.水质检测报告 |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受理审查; 3.审查材料,实地考察,提出审查意见; 4.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5.分管领导审批; 6.想申请人发准予许可决定书。 | 20个工作日 | 市政府行政服务大厅农业农村局窗口 | 周一到周五8:30-17:00 | 无 | 无 | |
9 | 本溪 | 农业 |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 | 行政许可 | 办理 | 无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一、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检疫。 (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四)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五)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二、提交检疫申报单。 三、屠宰的动物进入屠宰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临床检查健康。 | 检疫申报单 | 1.检疫申报受理; 2.现场检疫、临栏检疫、查阅档案、临床检查健康; 3.检疫结果处理。 | 即办件 | 本溪市农业综合发展服务中心 | 周一到周五8:30-17:00 | 无 | 无 | |
10 | 本溪 | 农业 |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 | 行政许可 | 办理 | 无 | 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1.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输入饲养场、养殖小区存栏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 | 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审批申报书 | 1.申请人申请;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受理申请。 3.审查; 4.审查通过,向申请人提供审查同意后的批文或电子批文。 | 20个工作日 | 市政府行政服务大厅农业农村局窗口 | 周一到周五8:30-17:00 | 无 | 无 | |
11 | 本溪 | 农业 |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 | 行政许可 | 办理 | 无 | 饲料生产许可证审批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1.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 2.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3.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5.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6.农业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 单一饲料或浓缩、配合、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表及附件 | 1.申请 2.受理,初审 3.现场检查 4.审核 5.批准 6.办结 | 20个工作日 | 市政府行政服务大厅农业农村局窗口 | 周一到周五8:30-17:00 | 无 | 无 | |
12 | 本溪 | 农业 |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 | 行政许可 | 办理 | 无 | 畜禽屠宰许可证核发 | 《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 1.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2.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畜禽屠宰设备、冷藏设施和运载工具; 3.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并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4.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并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5.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 6.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7.有病害畜禽及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8.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1.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2.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清单 3.冷藏设施和运载工具清单 |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受理审查;审查材料,实地考察,提出审查意见; 3.主管领导审批; 4.向申请人发准予许可决定书和《畜禽定点屠宰许可证》. | 20个工作日 | 市政府行政服务大厅农业农村局窗口 | 周一到周五8:30-17:00 | 无 | 无 | |
13 | 本溪 | 农业 |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 | 行政许可 | 办理 | 无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1.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2.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畜禽屠宰设备、冷藏设施和运载工具; 3.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并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4.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并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5.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 6.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7.有病害畜禽及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8.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1.畜禽屠宰设备、冷藏设施和运载工具清单 2.书面申请 3.屠宰技术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4.病害畜禽及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说明 5.环保部门出具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污染防治设施的证明文件 6.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7.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清单 8.屠宰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名单 9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设计图纸 10.水质检测报告 |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受理审查;审查材料,实地考察,提出审查意见; 3.主管领导审批; 4.向申请人发准予许可决定书和《畜禽定点屠宰许可证》. | 20个工作日 | 市政府行政服务大厅农业农村局窗口 | 周一到周五8:30-17:00 | 无 | 无 | |
14 | 本溪 | 农业 |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 | 行政许可 | 办理 | 无 | 进口兽药通关单核发 | 《兽药管理条例》 | (一)兽药进口申请表; (二)代理合同(授权书)和购货合同复印件; (三)《兽药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兽药生产企业申请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原料药的,提交《兽药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及其所生产产品的批准文号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复印件;生产企业为港、澳、台企业的,提交《兽药注册证书》复印件; (五)产品出厂检验报告; (六)装箱单、提运单和货运发票复印件; (七)产品中文标签、说明书式样。 (八)农业部依据《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第七条核发的兽用生物制品进口许可证复印件; (九)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出具的批签发证明。 | 兽药进口申报书 | 1.申请人申请;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受理申请; 3.审查; 4.向申请人提供审查同意后的《进口兽药通关单》 | 20个工作日 | 市政府行政服务大厅农业农村局窗口 | 周一到周五8:30-17:00 | 无 | 无 | |
15 | 本溪 | 农业 |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 | 行政许可 | 办理 | 无 | 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兽药管理条例》 | 一、申请审查境内生产的兽药的广告,应当填写《兽药广告审查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生产者的营业执照副本以及其它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2、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文件; 3、省级兽药监察所近期(三个月内)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单。 4、经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发布的兽药质量标准,产品说明书。 5、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二、申请审查境外生产的兽药的广告,应当填写《兽药广告审查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文件及相应的中文译本: 1、申请人及生产者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2、《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 3、该兽药的产品说明书; 4、境外兽药生产企业办理的兽药广告委托书; 5、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提交本条规定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应当由原出证机关签章或者出具所在国(地区)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 兽药广告审查申请书 | 1.申请; 2.初审; 3.审核; 4.批准; 5.办结。 | 20个工作日 | 市政府行政服务大厅农业农村局窗口 | 周一到周五8:30-17:00 | 无 | 无 | |
16 | 本溪 | 农业 |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 | 行政许可 | 办理 | 无 | 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进行中间试验的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申请审定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一)主要特征一致、特性明显,遗传性稳定; (二)与其他品种、配套系、畜禽遗传资源有明显区别; (三)具有适当的名称。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技术规范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 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进行中间试验申报书 | 1.申请; 2.初审; 3.审核; 4.批准; 5.办结。 | 20个工作日 | 市政府行政服务大厅农业农村局窗口 | 周一到周五8:30-17:00 | 无 | 无 | |
17 | 本溪 | 农业 |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 | 行政许可 | 办理 | 无 |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申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 1、在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的企业;2、隔离场所证明。 | 1.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 2.检疫申报单; 3.输入动物的,还应提供我省动物隔离场出具的可以接收隔离证明。 |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受理审查; 3.审查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4.所长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5.主管领导审批; 6.向申请人发准予许可决定书。 | 即办件 | 本溪市农业综合发展服务中心 | 周一到周五8:30-17:00 | 无 | 无 | |
18 | 本溪 | 农业 |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 | 行政确认 | 办理 | 无 | 限用农业投入品目录的确认与公布 | 《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 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产品生产和产地环境状况,提出本行政区域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目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无 | 1.提出本行政区域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目录; 2.报是人民政府批准; 3.公布。 | 承诺件 | 本溪市农业综合发展服务中心 | 工作日 8:30-11:30 13:00-17:00 | 无 | 无 | |
19 | 本溪 | 农业 |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 | 行政确认 | 办理 | 无 |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 | 农作物种子在大田种植后,因种子质量或者栽培、气候等原因,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损失程度存在分歧,为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而进行。 | 1.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申请; 2.《鉴定申请书》 | 1.行政确认案件来源;2.受委托执法机构认为应当给予刑侦确认的,报主管领导批准立案;3.调查取证;4.核审;5.制作拟行政确认文书;5.听取当时人陈述和申辩;6.经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7.制作行政确认文书,送到当事人,并交代诉权。 | 20个工作日 | 本溪市农业综合发展服务中心 | 工作日 8:30-11:30 13:00-17:00 | 无 | 无 | |
20 | 本溪 | 农业 |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 | 行政确认 | 办理 | 无 | 农机事故责任复核 |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 当事人对农机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农机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或案件已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 书面复核申请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 1.行政确认案件来源;2.受委托执法机构认为应当给予刑侦确认的,报主管领导批准立案;3.调查取证;4.核审;5.制作拟行政确认文书;5.听取当时人陈述和申辩;6.经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8.制作行政确认文书,送到当事人,并交代诉权。 | 30个工作日 | 市政府行政服务大厅农业农村局窗口 | 工作日 8:30-11:30 13:00-17:00 | 无 | 无 | |
21 | 本溪 | 农业 |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 | 行政确认 | 办理 | 无 | 农机事故责任认定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1.农业机械类型、号牌号码、装载物品等情况; 2.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3.报案方式、报案时间、报案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案的还应当记录报案电话; 4.是否存在肇事嫌疑人逃逸等情况; 5.农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 1.报案;2.记录勘查现场;3.立案;4.勘查处理;5.审查正局定责任;6.责任认定书;7.送达无异议,农机事故责任认定结束(有异议可申请复核,或诉讼、判决) | 28个工作日 | 市政府行政服务大厅农业农村局窗口 | 工作日 8:30-11:30 13:00-17:00 | 无 | 无 | ||
22 | 本溪 | 农业 |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 | 行政确认 | 办理 | 无 |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有效区域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取得或变更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 1.设立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分支机构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 | 1.政策咨询; 2.申报办理营业执照时勾选“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备案”选项; 3.获得营业执照时获得“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定分支机构备案”; 4.存档办结。 | 20个工作日 | 本溪市农业综合发展服务中心 | 周一到周五8:30-17:00 | 无 | 无 | |
23 | 本溪 | 农业 |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 | 行政确认 | 办理 | 无 | 种子种苗产地检疫 | 《植物检疫条例》 |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和个人; 2、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繁育基地 | 1.报检;2.申请表;3.种子种苗产地检疫;4.申请表。 | 1.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2.现场或实验室建议;3.检疫合格办理产地建议证书,检疫不合格不办理产地检疫证书。 | 无 | 本溪市农业综合发展服务中心 | 工作日 8:30-11:30 13:00-17:00 | 无 | 无 | |
24 | 本溪 | 农业 |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 | 公共服务 | 办理 | 无 |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服务 | 《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1号) | 按主导产业和优势特色产业建立培育对象库,遴选有意愿、有需求的农民参训。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返乡涉农创业者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原则上培育对象年龄不超过60周岁。 |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申报表 | 1.网上申请或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2.填写《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申请表》;3.对《申请表》进行审核;4.开展培训。 | 无 | 本溪市北光路2号市农业农村局 | 工作日 8:30-11:30 13:00-17:00 | 无 | 无 | |
25 | 本溪 | 农业 |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 | 公共服务 | 办理 | 无 | 农业技术推广、技术引进、试验和示范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 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的农业技术,必须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 | 1.农业技术推广、技术引进、试验和示范服务;2.XXX技术推广、引进、试验与示范申请。 | 1.申请;2.引进、试验;3.示范;4.培训;5.推广。 | 无 | 本溪市农业综合发展服务中心 | 工作日 8:30-11:30 13:00-17:00 | 无 | 无 | |
26 | 本溪 | 农业 |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 | 公共服务 | 办理 | 无 |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与推介服务 | 《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文件) | (一)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 1.企业规模。总体要求是各行业的行业龙头,沈阳、大连企业的总资产规模6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4000万以上,销售收入1.2亿元以上;鞍山、营口、辽阳市企业总资产规模5000万以上,固定资产规模3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其他市和绥中、昌图县企业总资产规模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6000万元以上。外向型出口创汇企业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 2.企业带动能力。企业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2000户以上。企业 | 1.成果证明2.企业审计报告3.纳税情况证明4.银行资信证明5.企业基本情况介绍6.生产许可证明7.质量安全证明8.工商注册证明9.带动农户证明 | 1.企业申请;2.县区农业产业化部门初审;3.市级审核;4.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5.市政府批准认定。 | 无 | 市政府行政服务大厅农业农村局窗口 | 周一到周五8:30-17:00 | 无 | 无 | |
27 | 本溪 | 农业 |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 | 公共服务 | 办理 | 无 | 农产品生产技术宣传、咨询和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 无 | 农产品生产技术宣传、咨询和服务 | 1.申请;2.引进、试验;3.示范;4.培训;5.推广。 | 无 | 本溪市农业综合发展服务中心 | 工作日 8:30-11:30 13:00-17:00 | 无 | 无 | |
28 | 本溪 | 农业 |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 | 公共服务 | 办理 | 无 | 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及服务 |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农机发[2008]1号) | 1.投诉者应是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机械所有者或使用者; 2.投诉者应提供书面投诉材料; 3.无《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中规定的不受理情形。 | 1.农业机械产品的名称、型号、价格、购买日期、维修日期、销售商、维修商,质量问题和损害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故障状况描述以及与被投诉方协商的情况信息; 2.投诉者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以及被投诉方名称或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准确信息; 3.证据(包括合同、发票、“三包凭证”、合格证的复印件); 4.明确的投诉要求。 | 1.投诉人投诉;2.投诉案件登记;3.审查是否受理;4.通知被投诉方;5.调查;6.调解;7.结案;8.资料归档。 | 5个工作日 | 本溪市农业综合发展服务中心 | 工作日 8:30-11:30 13:00-17:00 | 无 | 无 | |
29 | 本溪 | 农业 |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 | 公共服务 | 办理 | 无 | 农药科学使用技术和安全防护知识培训服务 | 《农药管理条例》 | 无 | 农药科学使用技术和安全防护知识培训服务 | 1.市级组织科技种植大户,县、乡农机推广人员、农药经营大户培训;2.县乡农机推广人员组织辖区农户,辖区乡村科技人员,辖区农药经营业户培训。 | 无 | 本溪市农业综合发展服务中心 | 工作日 8:30-11:30 13:00-17:00 | 无 | 无 | |
30 | 本溪 | 农业 |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 | 公共服务 | 办理 | 无 | 植物病虫草害及农区鼠害监测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 无 | 植物病虫草害及农区鼠害监测服务 | 1.市农业综合发展服务中心对定点监测调查病虫鼠还发生数据上报;2.数据汇总整理统计分析;3.病虫鼠还发生趋势及防控信息发布;4.技术指导服务 | 无 | 本溪市农业综合发展服务中心 | 工作日 8:30-11:30 13:00-17:00 | 无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