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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2025年农资打假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例

来源:法规科 发布时间:2025-12-29 16:54:44 浏览次数: 【字体:

2025年,本溪市农业农村部门聚焦农资质量、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重点领域,不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有力地维护了农业生产经营秩序、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某日杂经销店经营假农药案

2025年5月,本溪市农业农村局根据12345平台投诉线索,对某日杂经销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货架发现某鼠药112袋。经查,该产品标签未标注农药登记证号、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及含量等信息,执法人员对该产品进行抽样取证并委托某研究院对该产品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涉案产品含氟乙酸钠73.47微克/克。因检出成份系禁用农药,2025年6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本溪市公安局。

二、明山区某农种子商店未备案经营玉米种子案

2025年5月26日上午,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本溪市明山区卧龙镇红旗沟村民黄某,在“明山区某农种子商店”购买的玉米种子出苗不好,怀疑种子有质量问题。2025年5月26日下午执法人员到达举报人种植玉米地块,进行现场勘验和调查。执法人员勘验到黄某的地块出苗率平均为30%左右,挖掘地里的玉米种子,大部分出芽生根,但拱土能力弱,是导致出苗不齐的原因。经本机关行政负责人批准2025年5月28日对明山区某农种子商店的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该品种玉米种子,是春耕后期调剂购进的国审品种,当事人并没有到农业农村局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本溪市农业农村局农作物种子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农作物种子:10、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委托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轻微情节,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规定,当事人能主动积极配合调查和调解,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符合从轻处罚情节,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平山区某它宠物店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经营兽药案

2025年4月15日16时45分,本溪市农业农村局收到12345平台交办的投诉举报信件,举报当事人在美团平台销售兽药没有中文标签也没有批准文号。2025年4月16日,本溪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实体经营店进行现场调查,现场查获“氟苯尼考甲硝唑滴耳液”4瓶。2025年4月17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当事人承认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在美团上销售兽药。为查清相关事实,执法人员进一步核实了当事人从2025年1月22日至4月13日之间在美团平台上的销售记录,当事人于2025年4月3日,14时33分在美团平台上销售“艾力德犬瘟试纸”6支,销售收入人民币30元。购进兽药名称为“氟苯尼考甲硝唑滴耳液”,产品规格20ml(氟苯尼考500mg与甲硝唑60mg)10盒。自家宠物使用6盒 ,剩余4盒在宠物店待售。经查,当事人在淘宝平台上共采购“艾力德犬瘟试纸”1盒(10支/盒),40元 / 盒,并在美团平台销售6支,每支售价5元,收入30元;在淘宝平台购进“氟苯尼考甲硝唑滴耳液”10盒,共49.7元,店里每盒售价5.97元。本案货值金额共109.7元,违法所得为30元。按照《本溪市农业农村局兽药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4版)的规定,因违法情节轻微,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没有产生危害后果,本溪市农业农村局作出没收剩余氟苯尼考甲硝唑滴耳液4盒;没收违法所得30元;并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219.4元处罚决定。

四、某宠冠(本溪)宠物食品有限公司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案

2025年8月27日,本溪市农业农村局接到《关于商请处理明山区违规生产宠物饲料事项的函》,函述接到市民投诉,反映其于8月14日在拼多多平台某宠冠宠物食品旗舰店购买的商品“天然宠鲜鲜肉蔬软糕”包装上标注的“本产品符合宠物饲料卫生标准”与执行标准Q/HCG001 S-2025中GB10648 饲料标签5.1条:饲料和饲料原料应标有“本产品符合饲料卫生标准”字样不相符。8月27日,明山区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包装情况与投诉人所述一致,并且发现该公司无饲料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于当日函请本溪市农业农村局对该项事项进行处理。8月27日下午13时30分本溪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于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某宠冠(本溪)宠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商品“天然宠鲜鲜肉蔬软糕”为其他宠物饲料(宠物零食类产品),不属于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根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不需要依法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因此,某宠冠(本溪)宠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商品“天然宠鲜鲜肉蔬软糕”行为不属于无饲料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商品“天然宠鲜鲜肉蔬软糕”包装上标注的“本产品符合宠物饲料卫生标准”与《宠物饲料标签规定》第四条规定内容不符。因此,当事人经营的“天然宠鲜鲜肉蔬软糕”按照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处理。依据《宠物饲料标签规定》第二十四条 “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不符合本规定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罚”之规定,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错误,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本溪市农业农村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