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市畜禽养殖场(户)的一封信
广大畜禽养殖场(户)朋友们:
你们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就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手续要齐全
根据养殖规模,应当依法办理登记、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等手续。2025年9月1日起,按照《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对全市范围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实施备案登记,达到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养殖标准(按设计生产能力)的养殖场,需要向所在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备案(以前已经备案的不用重复备案)。
二、设施要配套
无论是畜禽规模养殖场、专业户还是散养户,都应根据养殖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要求,科学设计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防渗、防雨、防溢流的粪污贮存池、堆肥车间等处理设施,并定期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鼓励通过种养结合、委托第三方等方式,实现粪污就近消纳、循环利用。
三、废弃物要处理
不可将未经有效处理的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直接排入河道、沟渠、坑塘等水体,或随意倾倒在荒坡、林地等地方。禁止露天堆肥(防止滋生蚊蝇、污染空气或渗入地下),堆肥应在封闭或半封闭空间进行。病死畜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四、臭气要管控
及时对畜禽粪污进行收集、输送和处理,避免畜禽养殖废弃物在养殖场内长时间堆积,杜绝渗出、泄漏等情况发生,防止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不得在公共场所、乡村通道两旁堆放和露天发酵畜禽粪便。养殖废弃物向环境排放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避免臭气扰民。
五、养殖档案和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要记好
养殖场(户)要建立养殖档案,建立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记录粪污产生量、处理工艺、去向、还田亩数等全流程信息;对于未建立养殖档案或未按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养殖场(户),依据《畜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安全防线要守好
在粪污处理场所设置醒目安全警示标识,完善通风、防火等设施,尤其加强沼气设施、贮存池的安全防护管理,严格按照“先通风、后检测、再作业”等相关要求清理污水池、沼气池、猪舍粪沟等有限空间,杜绝安全事故发生,守护生产安全底线。
七、违法要追责
若未履行上述义务,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未建或未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随意排放粪污的,生态环境部门将责令限期整改,并进行罚款;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的,最高可责令停业关闭。
刑事追责:因违法排污导致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面临有期徒刑风险。
信用惩戒:违法信息将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影响项目申报、贷款融资、政策补贴等,严重制约长远发展。
畜禽粪污是“放错位置的资源”,科学处理既保护绿水青山,又孕育金山银山。希望广大畜禽养殖场(户)及村民朋友们发挥主人翁精神,践行生态环保理念,建设绿色清洁家园,共享健康美好生活。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