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5年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2025年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要求,2025年省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对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财政贴息。按照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5年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辽农办合发〔2025〕513号)要求,支持我市家庭农场、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粮油作物生产的积极性,市局制定了《本溪市2025年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0月20日
本溪市2025年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实施方案
2025年省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对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实施财政贴息,支持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粮油作物生产种植,促进粮油稳定发展,确保粮食安全。为做好项目实施,充分发挥财政支农资金效应,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原则
(一)坚持粮油为主。支持长期从事粮油种植、经营规模适度、管理比较规范、经营效益较好、带动能力强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采用新品种、推广新技术,进一步提高粮油产量和质量。
(二)鼓励高质量发展。支持家庭农场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合作社通过成员入社或生产托管等经营方式,逐步扩大粮油作物的播种面积,逐步提高生产效率、资源利用率、粮油产出率。
(三)实施信用管理。依照《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有关规定,对培育主体实施信用管理。坚持诚信守法原则,申报项目的主体无农产品安全事故、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优先支持信用等级高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优先将农业信贷担保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主体贷款纳入贴息支持范围。
(四)促进农民增收。充分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农带农作用,将带动农户增收作为确定主体的条件之一,引导主体与农户紧密联合合作,通过保底分红、入股参股、劳务用工、服务带动等方式,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
二、实施条件
(一)从事粮油产业。直接从事粮油作物生产种植,或者向小农户提供粮油生产托管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粮油作物包括:谷物(包括玉米、水稻、谷子、高粱、小麦、燕麦等)、薯类作物(包括马铃薯、甘薯等)、豆类作物(包括大豆、绿豆、红小豆、豌豆等)、油料作物(包括花生等)。
(二)依法注册登记。在丹东市域内各级市场监督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完成“一码通”赋码的家庭农场,具有申请贷款贴息的资格。
(三)规模经营适度。家庭农场粮油种植面积应当在100亩以上;合作社(含土地股份合作社)粮油种植面积应当在300亩以上;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面积应当在500亩以上。
三、贴息标准
(一)贴息期限。贴息贷款是指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经国家批准设立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取的贷款,或经正规的担保机构担保获取的贷款。贷款结算以结息日期为准,从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贴息期限内到期的贷款,按照实际付息时间计算;对贴息期限内尚未到期的贷款,按照贴息截止时间计算。
(二)贴息比率。参考2025年6月发布的央行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定我市按照确定主体贷款额度的3%给予贴息。年内如遇央行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低于补贴标准的,对应月份贷款补贴标准调整到不超过贷款基准利率。
(三)贴息范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合同中,贷款用途为粮油生产有关的,例如支付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款、采购农用物资、修建农机棚库等改善生产经营条件的等粮油生产有关用途的,可以享受财政贴息。由于银行系统功能不完善等原因而使贷款合同不能体现以上用途的,需提供银行、担保公司等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证明贷款是用于粮油作物生产种植相关用途证明材料。
四、实施步骤
(一)广泛宣传发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将2025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实施原则、实施条件、贴息标准和实施步骤等,通知到辖区内所有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指导下,组织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愿申报贴息项目。
(二)乡镇(街道)审核。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生产经营需求,与经国家批准设立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或与经正规的担保机构签订担保合同。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自主向乡镇政府申请,提交申报材料。乡镇(街道)负责对本辖区申报主体是否正常运行、是否符合贷款贴息条件进行真实性审核;对申报主体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审核。
主体申请贴息项目应报送以下材料:
1.项目申报表;
2.贷款合同,贷款账户对账单(利息结算单);
3.营业执照复印件(家庭农场备案表)、农场主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身份证复印件;
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粮油作物生产种植面积或生产托管服务面积等相关佐证材料。如,经乡镇审核确认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生产托管服务台账(服务轨迹)等。
5.家庭农场提供2024年“随手记”记录,体现财务收支、农产品投入采购使用相关票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2024年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贷款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账目内核算证明材料;
6.家庭农场主/合作社理事长征信证明;
7.生产经营照片(包括农机具、农业设施等);
8.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以上材料需整理成文本进行申报。乡镇审核无误后,要汇总申请贷款贴息情况,可分别在2025年10月31日、12月31日前,将贴息项目汇总申请同申报文本一并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复核。
(四)县级复核公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复核,对申报材料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汇总数据准确性进行复核,并将结果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复核后,分别于11月30日和2026年1月31日前,将审核意见以正式文件报市农业农村局(申报文件须说明项目宣传发动工作开展情况,并附网站公示截图和宣传工作佐证材料)。
(五)市级审定公示。市农业农村局抽调县(市)区相关专业人员组在市级检查验收组,对项目申报文本进行审查验收,确定拟补贴对象和补贴金额后,提交市农业农村局党组审议。审议后,在市农业农村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后,市农业农村局向市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六)资金兑付。市农业农村局完成项目验收和公示后,由市级财政部门按市级审定的贴息资金额度,分配资金。若2025年项目资金能够满足实际所需贴息金额,在2025年完成项目审核后全额兑付;实际所需超过2025年项目资金额度的,按统一比例向申报主体支付2025年项目资金,超出部分在2026年项目资金下达后兑付。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责任。按照“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担责”的原则,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合作社理事长等个人名义贷款,并在合作社账目内予以核算的)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申报材料和粮油种植面积、粮油产量等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乡镇(街道)负责对本辖区申报主体是否正常运行、是否符合贷款贴息条件进行真实性审核,对申报主体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审核;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家庭农场、合作社提交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方案制定、检查验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项目资金等,确保项目在2026年2月底前完成。
(二)强化宣传管理。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及时公开贴息政策,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和手段,积极宣传贴息政策、补贴范围、申请流程、贴息额度等,营造有利于贴息工作开展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要指导辖区内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主申报,做好贷款主体资格和申报材料审核,强化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三)创新抵押品种。鼓励新型经营主体通过金融机构信用评级等方式贷款,增加抵押品种,扩大贷款渠道。
(四)做好工作总结。市农业农村局将配合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项目审核公示等工作,于2025年12月31日前将财政贴息贷款进度情况,2026年3月1日前工作总结报市农业农村局。
附件: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申报表
2.2025年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承诺书
附件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申报表
新型经营主体(盖章) | 年 月 日 | 理事长/农场主签字 | ||
申请单位 | 新型经营 主体名称 | 地址 | ||
理事长/农场主姓名 | 联系电话 | |||
经营状况 | 粮油种植/托管服务面积 | 新型经营主体年收入 | ||
生产内容 | 带动农户数量 | |||
申请贷款情况 | 放贷银行/ 担保机构 | 贷款期限 | ||
贷款金额 | 贷款用途 | |||
乡镇(街)
政府意见 |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公章)
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
县农业农
村局意见 |
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公章)
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
市农业农
村局意见 |
丹东市农业农村局(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 |||
附件2
申报2024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承诺书(示范文本)
(新型经营主体名称)做出以下承诺:
本人是XX家庭农场主/XX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本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于 年 月 日在 XX(金融机构)贷款 万元,贷款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贷款利率 %。贷款主要用于 。
本人承诺,贷款期间按时还款,没有享受任何形式的贴息补助,未重复领取补贴,本人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全部真实。若有不实,本人负完全责任。保证做好申请材料整理提交,愿意配合做好项目检查验收和审计工作。自愿承担违背上述承诺带来的一切后果。
特此承诺。
承诺人:
2025年 月 日
(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