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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本溪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本溪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来源:农业中心 发布时间:2025-06-04 13:56:58 浏览次数: 【字体: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溪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增强带动辐射能力,助力乡村全面振兴,参照《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农产〔2025〕94号),结合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现状,制定本办法。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于2025年6月11日前将意见书面反馈本溪市农业农村局下属事业单位本溪市农业综合发展服务中心产业化部。

联 系 人: 孙志刚

联系电话:024-44862615 17614141916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4日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

《本溪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规范本溪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农产〔2025〕94号)的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7日

本溪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溪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增强带动辐射能力,助力乡村全面振兴,参照《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农产〔2025〕94号),结合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现状,经本溪市农业农村局党组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批发市场、电子商务、休闲农业、农业生产性服务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并在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指标,经本溪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并认定的农业全产业链涉关企业。

另外,对发展前景较好,经营实力较强,带动农户较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县(区)农业农村局推荐,报本溪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会议审定,也可以列入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范围。

第三条  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以打造品牌、强化服务、强农惠农为宗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申报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前,原则上需先取得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因规模和经营指标等被取消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自动降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已升格为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不在监测之列。

第二章 认定与运行监测

第五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

1.类型。一是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批发市场、电子商务、休闲农业、农业生产性服务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二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成立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法律主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2.规模。在县(区)内同行业中,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额处于领先位置。

3.带动能力。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民通过多种方式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惠互利的联结机制,直接或间接带动农户数量应达到200户以上。

4.效益。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应经营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诚实守法经营、企业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主营产品产销率达到80%以上。

5.信用。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有银行贷款的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6.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领先水平,拥有注册商标和品牌,自觉履行社会责任,能够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

7.对推动农业产业化创新发展,提高龙头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对以下五种情形可以适当降低认定标准。一是申报主体积极参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工作;二是申报主体在我市农产品加工集聚区内发展前景好,带动能力强的企业;三是申报主体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四是申报主体主要从事农产品精深加工和我市重点农业特色产业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五是支持产品出口创汇、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符合当地农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

第六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申报主体的发展基本情况。应包括申报主体的基本情况、经营模式、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情况、发展方向等。

2.加盖申报主体公章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和运行监测表。

3.加盖企业公章并已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年检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能够反映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及带动农户情况的订单、合同、协议等证明材料。

5.申报主体取得的相关商标证书、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认证等材料(复印件)。

6.承诺书。申报主体带动农户情况、质量安全、环保、申报材料真实性等方面做出书面承诺,承诺对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等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认定和运行监测程序。

1.主体申报。按认定和运行监测通知要求,申报主体向所在县(区)农业农村局提供相关材料。

2.县(区)审查。县(区)农业农村局对认定和监测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并形成推荐意见,经县(区)政府同意,连同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级审定。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主体材料进行审核,并开展实地考察,提出认定和运行监测意见,报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会审定。

4.行文公示。年度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名单经市农业农村局网站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农业农村局公布名单。

第三章 权利与责任

第八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实施每3年监测一次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优保劣汰。

第九条 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帮助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落实各级政府出台的有关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开展项目申报。

第十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主体应积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的工作,据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申报主体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不按规定提供监测材料、拒绝参加监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违法违规经营、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非法排污或由以上原因引发重大负面舆情的、偷税骗税和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一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应认真完成年度产业化信息统计调查工作,年度调查做为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重要依据,监测期内3次不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工作的,将取消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二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变更企业名称的,应出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更名材料,由县(区)农业农村局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农业农村局予以审核确认,并与监测结果一同公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重点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溪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本农领办发〔2020〕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