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全市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例公布
2024年,全市农业农村部门围绕农产品及非法添加、残留超标等突出问题,坚持问题导向,深挖案件源头,实行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查办了一批震慑效果好、示范效应强的案件,严厉打击了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将2024年全市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狄某未按规定备案经营不再分装包装种子案
2023年12月13日,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本溪市平山区桥头镇兴隆村六组有人开车销售玉米种子行为。经立案查明,狄某承认对其销售“万孚G500”和“沈农大L570”4袋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经营不再分装包装种子的行为没有异议,当场没能拿出这些种子的委托代销手续和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手续,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之规定,并依据“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之规定,按照《本溪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规定备案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案例2:桓仁二棚甸子镇某种子站销售假标签不合格农药案
2023年5月22日,辽宁省农业农村厅绿色农业技术中心根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3年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辽农办发{2023}223号},抽取的“草甘膦异丙胺盐”农药产品,农药登记证号为“PD20151512”,生产日期(批号)为“20230426”。经质量检测和判定:质量检测结果合格;标签判定结果不合格。经立案查明,某种子站销售标签不合格农药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机关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按照《桓仁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 “草甘膦异丙胺盐”农药的行为,并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22瓶;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75元;
罚款人民币5000元。
案例3:桓仁二棚甸子镇某种子站涉嫌销售劣质农药案
2023年5月22日,辽宁省农业农村厅绿色农业技术中心根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3年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辽农办发{2023}223号},抽取的“二甲戊灵”农药产品,农药登记证号为“PD20094752”,生产日期(批号)为“20230418”。经质量检测和判定:登记的有效成分指标是33.5±2.0,检测结果是24.6%;判定结果不合格。经立案查明,某种子站销售假劣质农药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机关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按照《桓仁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 “二甲戊灵”农药的行为,并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17瓶;
罚款人民币2000元。
案例4:桓仁某种子商店涉嫌销售标签不合格农药案
2023年5月22日,辽宁省农业农村厅绿色农业技术中心根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3年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辽农办发{2023}223号},抽取的“扑•乙”农药产品,农药登记证号为“PD20183331”,生产日期(批号)为“20230310”。经质量检测和判定:质量检测结果合格;标签判定结果不合格。经立案查明,某种子商店销售标签不合格农药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机关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按照《桓仁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 “扑•乙”农药的行为,并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70元;
罚款人民币5000元。
案例5:本溪县某饲料销售处经营门市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饲料案
2024年6月5日,本溪县执法人员配合省兽药饲料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对本溪县某饲料销售处经营门市的反刍配合饲料(黄金钻石乳)进行质量检验,检验结论为送检样品反刍配合饲料(黄金钻石孚),依据GB 13078-2017、农业部公告第2625号、《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公告第 246号、产品标签、GB/T 18823-2010的规定,判为不合格。经立案查明,某饲料销售处经营门市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饲料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机关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涉案饲料产品,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没收违法所得290元
并处以2000元罚款。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290元。
案例6:本溪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屠宰厂屠宰生猪产品出厂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案
2024年11月7日,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某公司涉嫌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案中,发现该涉案猪肉是某屠宰场宰杀,出厂的生猪产品未提供任何检验检疫证明,将该违法线索移送本溪市农业农村局处理。经立案查明,某屠宰厂所屠宰的生猪入场未查验、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屠宰生猪产品厂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执法机关依据《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按照《本溪市农业农村局畜禽屠宰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从轻处罚决定:
停业整顿1天;
没收违法所得400元;
处货值金额1倍罚款4800元;
罚款20000元;
主要负责人处罚款1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