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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本溪市强农惠农政策汇编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8-21 10:00:18 浏览次数: 【字体:

 

      一、面向个人的强农惠农政策

      1.个人涉农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涉农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辽财金〔2019〕224号)

政策摘编:农民个人(包括: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和返乡创业农民工)在我省农业县区为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而申请的贷款。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贷款人依规定向农业农村部门或林草部门申请贷款,农业农村部门或林草部门按规定审核贷款人资格。申请资金额度最高不超过15万元。

执行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开发科

咨询电话:43103950

      二、面向经营组织的强农惠农政策

      2.家庭农场补助项目

政策依据:《辽宁省2019年家庭农场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综〔2019〕217号)

政策摘编: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家庭农场发展水平,按照鼓励适度规模经营等基本原则,明确补助标准、对象和资金使用方向,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确保家庭农场健康发展。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在省级示范家庭农场中,选取生产经营运转平稳、财务管理健全、发展趋势良好、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家庭农场予以支持;补助家庭农场15个,每个家庭农场补助资金8万元。

待辽宁省农业农村厅下达2020年具体任务指标和资金规模后,结合我市实际,确定政策依据、补助家庭农场数量和金额。

执行部门:市农业综合发展服务中心农村合作经济发展部

咨询电话:43103898

      3.乡村振兴产业发展项目

政策依据:《本溪市农业农村局、本溪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溪市2019年乡村振兴产业发展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本农发〔2019〕73号)、《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乡村振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农〔2018〕363号)

政策摘编:支持符合条件行政村村级组织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领办和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补齐农业全产业链中的短板弱项,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完善利益链,打造区域农业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带动农民增收,实现乡村产业振兴发展。重点支持精品果园、设施蔬菜小区、高效经济作物、标准化养殖小区、标准化水产养殖、特色经济林和林下经济开发基地、产业融合发展村等7个方面。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对支持的行政村按照不少于80万元,不高于20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村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县(区)根据行政村农业产业项目资金需求自行确定。

执行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开发科

咨询电话:43103950

      4.农业产业强镇建设项目

政策依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辽宁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农业产业强镇建设工作的通知》(辽农办产发〔2020〕31号)

政策摘编: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镇(乡)行政区域范围内,聚焦农业主导产业,聚集资源要素,强化创新引领,延长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打造一批主导产业突出、产业链条深度融合、创新创业活跃、宜居宜业、产村产城一体的农业产业强镇,示范带动我省乡村产业转型升级,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辽宁老工业全面振兴奠定坚实基础。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对2020年新批准建设的农业产业强镇,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支持。每个镇支持同一主导产业全产业链项目不低于4个,每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有形资产投资的50%。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由各地结合建设内容,集中用于扶持壮大镇域农业主导产业发展,重点支持全产业链开发经营中的冷藏保鲜、加工营销等关键领域、薄弱环节,推动主导产业转型升级、由大变强,逐步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

执行部门:市农业综合发展服务中心农业产业化发展部

咨询电话:43103889

      5.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补助项目

政策依据:《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农产〔2019〕120号)

政策摘编:产业化联合体具有独立经营、联合发展、龙头带动、合理分工、要素融通、稳定合作,产业增值、农民受益等特征。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有利于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持续增收。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落实中央财政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资金,向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倾斜。支持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参与产业扶贫,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执行部门:市农业综合发展服务中心农业产业化发展部

咨询电话:43103889

      6.农村户厕建设项目

政策依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19年辽宁省农村户厕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社〔2019〕201号)。

政策摘编:按照《2019年辽宁省农村户厕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省级以上财政补助按以下三类厕所进行奖补,一类户厕(室内外结合水冲式)补助标准为2000元/座;二类户厕(室内水冲式)补助标准为1600元/座;三类户厕(室外水冲式和室外双池交替式等)补助标准为900元/座。在此基础上,市级财政不分类别增加补助500元/座。各县区依据群众意愿和乡村实际因地制宜的选择改厕模式,统筹安排省、市补助资金,配套各县区农村改厕补助资金。在控制市级以上财政补助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不同类别的补助标准,以加强政策引导作用。对超出当年建设任务的,纳入2020年计划。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实施范围为全市两县五区。省级以上财政补助按以下三类厕所进行奖补,一类户厕(室内外结合水冲式)补助标准为2000元/座;二类户厕(室内水冲式)补助标准为1600元/座;三类户厕(室外水冲式和室外双池交替式等)补助标准为900元/座。在此基础上,市级财政不分类别增加补助500元/座。各县区依据群众意愿和乡村实际因地制宜的选择改厕模式,统筹安排省、市补助资金,配套各县区农村改厕补助资金。

执行部门:市农业综合发展服务中心农村人居环境建设服务部

咨询电话:43103848

      7.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

政策依据:《辽宁省2020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政策摘编:为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化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提高农业生产适度规模经营水平,引导小农户将农业生产中耕、种、防、收等全部或者部分作业环节委托给服务组织。 节省生产时间,提高生产效率,推动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促进服务规模经营和农业绿色发展。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根据县(区)级申请,市级按照各县(区)报送情况及市级实际将资金切块下达,由县(区)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当地产业发展、生产托管市场发育等情况,科学确定补助作物、补助环节和补助标准。原则上,补助资金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 ,单季作物亩均补助总额不超过100元。项目县在安排补助资金和实施面积时,服务小农户的占比应不低于70% ,服务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占比不高于30 % ,且接受服务的同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当年累计享受项目任务补助的资金总量不超过10万元。

执行部门:市农业综合发展服务中心农村合作经济发展部

咨询电话: 43103857

      8.农民合作社发展项目

政策依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9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财〔2019〕179号)

政策摘编:支持农民合作社应用先进技术,提升绿色化标准化生产能力,建设清洗包装、冷藏保鲜、烘干等产地初加工设施以及开展“三品一标”认证和品牌建设等,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以各县(区)国家、省、市、县级示范社数量为因素下达资金,由各县(区)择优选择管理制度比较健全、经营状况良好、经营内容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支持方向的示范社进行补助。国家级合作社示范社每个补助资金30万元,省级、市级、县级合作社示范社每个补助资金分别不少于15万元、8万元和3万元。获得中央财政支持的农民合作社发展项目资金实行上限控制,每个合作社获得项目资金上限为100万元。

待辽宁省农业农村厅下达2020年具体任务指标和资金规模后,结合我市实际,确定政策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补助数量和金额。

执行部门:市农业综合发展服务中心农村合作经济发展部

咨询电话: 43103857

      9.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2020年省财政农业转移支付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财〔2020〕51号)

政策摘编:为支持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心从事粮食生产,缓解生产过程中资金短缺问题, 2020年,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贴息,促进粮食稳定发展,确保粮食安全。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支持长期从事粮食种植、经营规模适度、管理比较规范、带动能力强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用于从事粮食生产相关的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款、农用设备和物资购置、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生产流动资金贷款。根据省以上财政资金额度、本地区新型经营主体贴息贷款需求,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年初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财政贷款贴息结算期从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止。具体贴息比率由市农业农村部门商财政部门自行确定。同一个市的贴息比率应统一标准,省以上财政资金由各市统筹使用,超支不补。

执行部门:市农业综合发展服务中心农村合作经济发展部

咨询电话:43103857

      10.奶业提质增效建设工程项目

政策依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三农”领域补短板项目库建设工作的通知》(辽农办财发〔2020〕19号)

政策摘编:以降成本、提质量、增效率、延链条为着力点,突出加强奶牛养殖、乳制品加工软硬件设施装备改造升级,提高奶牛单产、乳品质量和养殖效益,培育适度规模奶牛养殖主体,夯实奶业振兴的养殖基础。重点支持养殖设施设备升级、饲草料种植收获加工贮存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及乳制品生产加工。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经项目实施单位申报、县级初审、市级复审并向省农业农村厅推荐,2020-2022年,全省每年择优支持30个存栏100头以上的规模化奶牛养殖场升级改造、5个自有奶牛场办乳制品加工厂。一是奶牛养殖场改造升级。原则上按照每头奶牛0.5万元的标准给予支持,单个牧场平均支持标准为100万元,剩余资金由地方或者养殖场配套。二是奶农发展乳制品加工。原则上对单个加工厂平均支持标准为500万元,剩余资金由地方或者养殖场配套。

执行部门:市农业农村局畜牧(渔业)管理科

咨询电话:43103912

      11.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

政策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36号)、《关于印发辽宁省畜牧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农〔2018〕44号)

政策摘编:按照“随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实施者予以补助,建立与养殖量、无害化处理率相挂钩的财政补助机制,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根据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统计的各地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病死猪数量、年度生猪饲养量等因素切块下达资金,由市统一下达,集中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实施者予以补助。

执行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动物卫生监管与防疫科

咨询电话:43103910

      12.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

政策依据:《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关于报送202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农计财便函〔2019〕326号)

政策摘编:以支持种质资源保护、育种创新、品种测试和制(繁)种建设为重点,实施畜禽育种创新能力提升项目。育繁推一体化示范。畜禽育种创新能力提升项目重点支持主要畜种选育和新品种培育,提升畜禽畜育种自主创新能力,为提高畜产品产量和质量提供支撑。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畜禽育种创新能力提升项目总投资规模不低于2500万元,中央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高于40%。

执行部门:市农业农村局畜牧(渔业)管理科

咨询电话:43103912

      13.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政策依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辽宁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辽农田〔2020〕5号)

政策摘编: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着力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综合生产能力。重点围绕田、土、水、路、林、电、技、管等8个方面,突出抓好耕地保护、地力提升和高效节水灌溉,因地制宜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与耕地质量。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在征求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基础上,通过县、市逐级申报,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国家下达的任务规模和农田建设规划,结合各地前期工作及省级监督评价等情况,下达年度农田建设任务。全省范围内,优先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制种田和永久基本农田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首先将“两区”建成高标准农田;优先安排干部群众积极性高、财政投入能力强的地区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优先支持贫困地区建设高标准农田;积极支持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高标准农田。农业农村部提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投资标准原则上以省为单位平均测算,亩均投入不低于1500元,每年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提出具体补助标准。

执行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农田建设管理科

咨询电话:43103876

      三、面向个人和经营组织的强农惠农政策

      14.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辽宁省统筹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辽财经〔2017〕261号)

政策摘编:对全市玉米和大豆种植者给予补贴,促进玉米、大豆实现供需平衡并与上下游产业协同发展,保障农民种粮收益基本稳定,促进种植结构调整,加快实施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补贴资金下达后,对全市合法耕地上的玉米、大豆实际生产者进行补贴。

2019年市级测算标准分别为玉米86.58元/亩、大豆286.58元/亩。2020年补贴标准待省级资金下达后确定。

执行部门: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管理科

咨询电话:024-43103833

      15.种植结构调整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2019年省级种植结构调整补贴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辽农农〔2019〕197号)

政策摘编:从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中调剂部分资金,对各地种植结构调整给予补贴,集中支持新建的规模化设施农业小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农业经济效益。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经县级申报、市级审核、省级备案后下达补贴资金,主要支持综合效益高、抗灾避灾能力强、调整稳定性高的规模化设施农业,包括新建的规模化日光温室、冷棚。按照建设面积、设施类型等实施分档补助,补助资金直接拨付符合标准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

2019补贴标准为:对新建设施内面积10亩以上的日光温室小区,每亩补贴12000元;对新建设施内面积50亩以上的日光温室小区,每亩补贴20000元,设施内面积按整数计算;对新建设施内面积10亩以上的钢架冷棚小区,每亩补贴3000元,对新建设施内面积100亩以上的钢架冷棚小区 ,每亩补贴4000元,设施内面积按整数计算。日光温室、钢架冷棚如混合计算面积,按钢架冷棚小区补贴标准进行补贴。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在验收后对验收合格的新建设施农业给予资金补贴。对符合标准的钢架冷棚小区,当年发放50%补贴资金;第二年春季,经核实继续在原址从事农业生产的,在发放剩余50%资金。

2020年省级种植结构调整补贴方案尚未出台,待省级政策出台后,研究确定补贴标准。

执行部门: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管理科

咨询电话:43103833

      16.稻谷生产者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辽宁省稻谷生产者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辽财经〔2018〕639号)

政策摘编:深入推进稻谷收储制度和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保障农民种粮收益基本稳定,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补贴资金下达后,对全市合法耕地上的水稻实际生产者进行补贴。

2019年市级测算标准分别为水稻86.4元/亩。2020年补贴标准待省级资金下达后确定。

执行部门: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管理科

咨询电话:43103833

      17.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辽宁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农〔2020〕44号)

政策摘编:鼓励农户按照稳粮增收、提质增效、创新驱动的总目标,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减少化肥农药用量、施用有机肥等措施,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提升耕地地力。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补贴对象原则上为全市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民。补贴标准由补贴资金总量和确定的补贴依据综合测算确定。实行全市统一标准。补贴资金通过惠农“一卡通”发放系统打入农民的银行卡(存折)中。

执行部门:市农业综合发展服务中心农村合作经济发展部

咨询电话:43103898

      18.种植业保险

政策依据:《农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9号)、《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银保监局关于印发2020年辽宁省种植业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农农〔2020〕74号)

政策摘编: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各级政府分别对参加特定粮油作物、经济作物和日光温室大棚保险的主体,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资金补贴,为种植业生产提供风险保障。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一是粮油作物保险,全市范围内的水稻、玉米、大豆、花生保费,农户投保承担20%,财政补贴80%。二是日光温室大棚保险。全市日光温室大棚(不含棚内作物)的保费,财政补贴50%,其余保费由农户承担。三是食用菌保险。全市香菇、黑木耳、滑菇、灵芝、平菇、双孢蘑菇、杏鲍菇7种食用菌保费,农户投保承担30%,财政补贴70%。

执行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法规科(行政审批科)

咨询电话:43103830

      19.种猪场和规模猪场贷款贴息补助

政策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促进生猪稳产保供的通知》(农办计财〔2020〕9号)、《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促进生猪稳产保供的通知》(辽农畜〔2020〕77号)

政策摘编:进一步加大对生猪稳产保供工作的支持力度,促进在建项目加快工程进度,尽快形成产能;引导龙头企业发挥自身优势,带动中小养殖场户发展,推动生猪生产加快恢复。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对种猪场和年出栏育肥猪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在2020年1月l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流动资金和建设资金贷款给予贴息补助。对符合贴息条件的贴息对象,银行贷款贴息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含养猪户)自愿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核查后纳入实施范围。

执行部门:市农业农村局畜牧(渔业)管理科

咨询电话:43103912

      20.强制扑杀补助

政策依据:《辽宁省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意见》(辽牧发〔2017〕267号)、《关于印发辽宁省畜牧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农〔2018〕44号)

政策摘编: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过程中,对被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给予补偿,并支持防疫监督、疫情处理所发生的消毒、无害化处理等。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根据省统计部门公开发布的饲养量、合理病死率、测算扑杀数量、扑杀畜种和补助标准等因素切块下达资金,由市统筹安排用于对被强制扑杀动物所有者给与补偿。扑杀补助平均测算标准为禽15元/羽、猪8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马12000元/匹,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具体补助比例为:中央财政40%,省财政30%,市财政15%,县(区)财政15%。对未及时报告疫情或不配合落实强制免疫、检疫、隔离、扑杀等防控措施的养殖户,不给予强制扑杀补助;对未在疫情监测系统中上报的强制扑杀畜禽不予补助。

执行单位: 市农业农村局动物卫生监管与防疫科

咨询电话:43103910

      21.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辽宁省畜牧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农〔2018〕44号)

政策摘编:对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进行补贴,保障猪肉质量安全,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根据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统计的各地生猪出栏量、合理的病害率等因素测算分配资金,由市统筹安排使用,超支不补。病害猪损失补贴对象为提供病害猪的货主和自宰经营的企业,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的对象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或承担无害化处理的单位。        

执行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动物卫生监管与防疫科

咨询电话:43103910

      22.养殖业保险

政策依据:《关于开展养殖业保险工作的意见》(辽牧发〔2013〕280号)、《关于辽宁省开展地方政策性养殖保险实施意见》(辽农畜〔2018〕29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9〕32号)

政策摘编:有效防范养殖业风险,提高抵御自然灾害能力,保障畜产品安全供给,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农业持续增收。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全市开展奶牛、能繁母猪、育肥猪养殖业保险。其中:奶牛保额7000元/头、能繁母猪1500元/头、育肥猪800元/头,保险费率均为保险金额的6%,中央财政保险补贴比例40%,市级补贴25%,市县补贴15%,养殖户承担20%。

执行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法规科(行政审批科)

咨询电话:43103830

      23.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

政策依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15-2019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海渔发〔2016〕5号)

政策摘编:发挥价格机制作用,改进财政支付方式政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强化渔业资源环境保护,促进渔业产业结构调整,推动现代渔业发展,增加渔民收入,维护渔区稳定。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生产性成本补助。对捕捞渔船实行用油成本直接补助,由地方渔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发放,补贴标准不超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规定标准上限。

执行部门:市农业农村局畜牧(渔业)管理科

咨询电话:43103912

      24.农机购置补贴

政策依据:辽宁省农委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机〔2018〕90号)

政策摘编:通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全力保障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全程机械化发展的需求;大力推广节能环保、精准高效农业机械化技术,促进农业绿色发展;加快技术先进农机产品推广,提升农机作业质量;实行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创新组织管理,着力提升制度化、信息化、便利化水平,严惩失信违规行为,严防系统性违规风险,确保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实施。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共11类24小类45个品目,实行年度动态调整和补贴范围内所有机具敞开补贴。

各县、区要优先保证粮食等主要农作物生产所需机具和深松整地、免耕播种、高效植保、施肥、秸秆还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需要。

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一是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二是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三是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机具省内实行统一补贴标准。补贴机具补贴额和补贴额调整情况由省农委确定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补贴额的调整工作一般按年度进行。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发现具体产品实际补贴比例偏高时,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农业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及辽宁省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且已购置的产品,可按原规定履行相关手续,视情况优化调整该产品补贴额。

执行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农机(农垦)管理科

咨询电话:43103836

      25.保护性耕作作业补助项目

政策依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20年黑土地保护性耕作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机〔2020〕63号);《关于印发辽宁省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5年)的通知》(辽农机〔2020〕58号)

政策摘编: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用养结合,以农业供给侧改革为主线,以稳中求进为总基调,通过政府与市场两端发力、农机与农艺深度融合、科技支撑与主体培育并重、重点突破与整体推进并举、稳产丰产与节本增效兼顾,遵循规律与技术创新、机制创新相结合,逐步在我市适宜地区全面推行保护性耕作,促进我市黑土地保护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补助对象为自愿开展保护性耕作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实施主体为自愿开展保护性耕作社会化作业服务并具备相应农机作业能力和条件的农机合作社、农机户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年作业能力原则上在500亩以上;农机户等个体作业能力原则上在200亩以上,体现规模效应。

实施主体为补助对象代耕作业的,应在农机作业每亩实际作业价格中扣除政策补助部分后与补助对象签订议定作业价格和收取作业费用。

鼓励和引导高标准高质量保护性耕作推广应用和发展,统筹项目资金、作业质量标准、作业成本和目标任务等情况,根据实施标准和实际作业质量情况,具体补助标准由我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充分发挥项目资金效能。

执行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农机(农垦)管理科

咨询电话:43103836

      26.化肥减量增效项目

政策依据:辽宁省2019年化肥减量增效项目实施方案

政策摘编:继续抓好田间调查、取土化验、田间试验、配方发布、数据开发、示范展示等测土配方施肥基础工作,充分发挥测土配方“ 大数据” 作用,探索数据共享机制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实施范围为本溪市,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采土测土、试验示范及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等。

执行部门:市农业综合发展服务中心种植技术服务部

咨询电话: 42190105

      四、面向政府部门的强农惠农政策

      27.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

  政策依据:《国家发改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下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专项2019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832号),《辽宁省“千村美丽、万村整洁”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0年)》(辽委办发〔2019〕16号)。

政策摘编:综合考虑各省份农村人口、行政村、县级行政区划数量等因素,上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以及《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落实进展和完成情况,确定中央预算内投资分省份切块规模。其中,对各地《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落实进展和完成情况的评价,主要依据党中央、国务院组织开展的各项监督检查,以及有关部门开展的阶段性评估情况确定。对于切块到省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有关省份可以因地制宜确定项目县数量和单个县资金规模。为避免“撒胡椒面”,安排到县的年度投资规模,不应低于 2000 万元。符合要求第二年继续支持的,安排到县的年度投资规模不应低于 1000 万元。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支出能力差异,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中西部省份(含东北地区、河北省、海南省)贯彻落实《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筛选确定项目县要考虑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等差异性因素,以年度建设方案、推进三年行动方案的总体考虑为基础,并将其作为考核工作完成情况的依据。要统筹兼顾有较好基础、基本具备条件的地区,以及地处偏远、经济欠发达等地区类型,并注重向贫困地区尤其是深度贫困地区倾斜。

安排到县的年度投资规模,不应低于 2000 万元。符合要求第二年继续支持的,安排到县的年度投资规模不应低于 1000 万元。

执行部门:市农业综合发展服务中心农村人居环境建设服务部

咨询电话:43103848

      28.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以奖代补绩效奖励

  政策依据:辽宁省“千村美丽、万村整洁”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0年)》(辽委办发〔2019〕16号)、《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农规〔2019〕3号)。

政策摘编:建立先建后补、结果为导向的激励机制。省政府对各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实行绩效考评,2019年,省财政安排2亿元资金,根据考评结果给予以奖代补,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和农民群体优势,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全面实施。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实施范围为省级美丽示范村。补助范围,2019年,全省共安排2亿元资金。

执行部门:市农业综合发展服务中心农村人居环境建设服务部

咨询电话:43103846

      29.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

  政策依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9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财农〔2019〕179号)

  政策摘编:围绕推进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建设、建强基层 农技人员队伍、创新农技推广服务机制、加快农业科技成果 转化应用等,重点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农业科技示范平台建设和农业技术人员能力建设。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通过组织申报,本溪县、桓仁县为2020年项目县,每个项目县补助资金80-140万元。

  执行部门:市农业农村局科技教育科

  咨询电话:43103829

      30.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

  政策依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9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财农〔2019〕179号)

  政策摘编:以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骨干、农业企业管理者、返乡涉农创业者、返乡创业大学生、退伍军人等为重点培育对象,以服务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和促进农业从业者 职业化为导向,以粮食和优势、特色产业为重点领域,重点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现代创新创业青年和农业经 理人。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通过组织申报,本溪县、桓仁县为2020年项目县,每个项目县补助资金73.6万元。

  执行部门:市农业农村局科技教育科

  咨询电话:43103829

      31.强制免疫补助

政策依据:《辽宁省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意见》(辽牧发〔2017〕267号)《关于印发辽宁省畜牧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农〔2018〕44号)

政策摘编:对纳入国家和省强制免疫补助范围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驱虫药物)采购、储存、注射(投喂)及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工作,以及对实施强制免疫计划和购买动物防疫服务等予以补助。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我省纳入国家强制免疫补助范围的疫病种类包括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省以上强制免疫补助资金根据省统计部门公开发布的饲养量、单体畜禽补助标准和补助系数等因素测算,切块下达后市统筹安排使用。

执行单位: 市农业农村局动物卫生监管与防疫科  

咨询电话:43103910

      32.农作物病虫害防治项目

政策依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项目工作的通知》(辽农办农发〔2020〕134号)

政策摘编:结合新颁布《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积极推进病虫防灾减灾与农药减量增效,支持应急处置措施防治稻瘟病、粘虫、棉铃虫、草地贪夜蛾等流行性、暴发性、迁飞性病虫害及重大疫情,确保突发性病虫灾害的有效控制,组织开展专业化统防统治活动,确保重发区域病虫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及时发现处置新疫情,不出现大面积绝收成灾,努力抓牢“米袋子”、拧紧“药瓶子”,进一步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及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生态和经济效益双丰收。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本溪市农作物重大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每亩次补助标准20元,其中药剂购买补助12元,施药作业补助8元。

执行部门:市农业综合发展服务中心种植技术服务部

咨询电话:42190106

      33.“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实施项目

政策依据:《关于辽宁省“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的实施意见》(辽农市〔2020〕86号)

政策摘编:为了紧紧抓住互联网发展机遇,加快实施智慧农业推进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中的广泛应用,充分发挥网络、数据、技术和知识等要素作用,完善适应农产品网络销售的协同工作体系、运营服务体系、供应链体系和支撑保障体系,促进农产品产销顺畅衔接、优质优价,带动农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拓宽农民就业增收渠道、助力脱贫攻坚和农业农村现代化。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待辽宁省农业农村厅明确具体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后,结合我市实际,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执行部门:市农业综合发展服务中心农业产业化发展部

咨询电话:43103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