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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猫、犬等动物申报检疫办理指南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2-17 15:27:46 浏览次数: 【字体:

猫、犬等动物在出售、运输等活动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证明。现将全市各县(区)动物检疫咨询电话公告如下,请有相关需要的单位或个人,联系所属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办理,提前3天申报检疫。

本溪县:024-46810638

桓仁县:024-43527718

平山区:024-42883150

明山区:024-44599400

溪湖区:024-45830539

南芬区:024-43839488  

本溪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024-42968208

附件1:《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22个动物检疫规程的通知》

附件2:《本溪市农业农村局关于犬调运前实验室检测工作业务办理流程的规定》



附件1                


附件2: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关于犬调运前实验室检测工作业务办理流程的规定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为规范犬只调运前实验室检测业务相关工作,现将业务办理流程告知如下:

一、办理依据

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22个动物检疫规程的通知》(农牧发〔2023〕16号)、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犬猫检疫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辽农办畜发[2019]259号)、辽宁省畜牧兽医局《辽宁省犬、猫检疫监管规定(试行)》(辽牧发〔2017〕230 号)等文件要求,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本溪市市内四区调运犬的,由本溪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兽医实验室负责调运前实验室检测。本溪县和桓仁县调运前实验室检测由两县兽医实验室负责,具体工作流程由两县自行确定。

二、办理流程

(一)应提供的材料

1.畜主身份证原件(办理本溪市电子犬证时注册的身份证);

2.狂犬病免疫证明(在一年免疫有效期内,新注射的免疫期应超过21天,未到免疫日龄的幼犬应提供其母体的狂犬病免疫证明或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报告);

3.查验本溪市电子犬证(进入“探爪”APP,现场调取注册电子犬证时留存全部信息与犬只体内芯片扫描一致)。

以上要件,需提供给工作人员查验,要件不全或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检测部门不予检测。

(二)登记、采样、检测、取报告

1.由犬主填写《动物疫病检测委托协议》、《抽样单》、《接收样品登记表》,犬主和业务接待人员双方签字确认;

2.拟调运犬到现场核验犬证等要件,并采集全血2毫升;

3.实验室进行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

4.采样完成2个工作日后,送样人凭《动物疫病检测委托协议》领取检测报告。

(三)检测地址和时间

1.地址:本溪市明山区卧龙办事处东和路15号动监楼3楼(导航软件搜索:本溪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2.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00,下午13:00-1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4-42968208

注:检测报告有效期五天,请

犬主在有效期内前往所在辖区办理乘坐飞机、火车等交通工具的相关手续。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