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占用草原、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
临时占用草原、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
一、审批事项名称:临时占用草原、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
二、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二号发布)第四十条: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辽宁省草原管理实施办法》(2009年3月27日发布,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第二十四条: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按照下列权限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占用:(一)超过35公顷的,由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三、申办条件:
1.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2.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临时占用期限;
3.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
5.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
6.申请材料齐全、真实;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材料:
1.《草原征占用申请表》、《草原征占用现场查验表》(农业部监制)
2.草原权属证明;
3.资质单位做出的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可行性报告。
五、办理程序:
1.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申请;
2.市农委畜牧处审核材料,并派人到现场勘查;
3.市农委主管领导审批;
4.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批准文件。
六、审批告知时限: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无
八、办理地点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九、办理机构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
十、办理时间
8:30-17:00(工作日)
十一、受理咨询电话
43889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