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本溪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建后管护制度》的通知
各有关县(区)农业农村局:
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建后管护工作,保障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根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田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办法等6个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农田〔2022〕252号),制定本制度。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2日
本溪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建后管护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建后管护工作,保障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根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田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办法等6个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农田〔2022〕252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由本溪市农业农村部门批准立项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是指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和日常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的监督管理。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
第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建立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制度,建立管护经费合理分担机制,明确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所有权人,确定管护主体、管护内容、管护要求、落实管护责任,并监督废弃工程设施处置到位。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主体对水源工程、沟渠、道路、桥涵闸站及输配电等工程进行管护,监督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
第六条 “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因地制宜确定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主体,创新工程建后管护方式,可依法通过承保、租赁、拍卖等方式落实管护主体。鼓励引导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及涉农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设施建后管护。鼓励有条件的县区采取高标准农田损毁工程险等方式保障工程长期效益。
第二章 建后管护
第七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所有权人应落实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经费,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负总责。所有权人应与管护主体签订管护协议,落实管护范围、内容、要求及措施。管护主体应按照管护协议约定,履行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责任,确定具体的管护人员。
第八条 管护人员应定期开展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破坏农田工程设施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程度,逐级报告农田工程设施所有权人、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日常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防止向方塘、沟渠等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垃圾;
2.防范超载超限车辆通过田间道路;
3.防范各类农业机械违规作业损坏农田工程设施;
4.防范人为破坏输配电线路及设备;
5.防范其他破坏农田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九条 管护主体应根据工程设施运行状况,及时进行维修养护,并做好维修养护记录,保障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发挥效益。
第十条 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应邀请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主体参与项目的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等工作,充分调动管护主体的积极性。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农民群众发现影响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有权向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和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所有权人报告,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和高标准农田设施所有权人要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资产管理制度,掌握各类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数量、工程状况、建后管护及发挥效益情况等。
第十三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因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功能基本丧失或者严重毁坏而无法继续使用的,所有权人或管理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并将相关情况告知乡镇人民政府。
第四章 管护资金与考核管理
第十四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资金主要来源为:
1.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资金;
2.在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运行收益中按适当比例提取的费用;
3.依法承包、租赁、拍卖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取得的收入;
4.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
5.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
第十五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结转使用,不得挤占挪用。管护主体应定期公布管护资金筹措及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农业农村部门利用省对市及县区的评价激励、大禹杯、粮食安全责任制、乡村振兴战略实绩等考核机制对各县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市级以上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制度的通知》(本农发〔2022〕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