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snyncj-2025-00236 发布机构: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本溪满族自治县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
发布日期: 2025-11-28 成文日期: 2025-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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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本溪满族自治县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1-28 17:07:37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观音阁街道办事处:

根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辽农办合发〔2025〕515号)文件要求,为组织实施好我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惠农、强农政策落到实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本溪满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8月18 日                         

 

 

 

 

 

 

本溪满族自治县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聚焦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加快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加快培育主体多元、服务专业、竞争充分的社会化服务市场,加快推进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的现代农业生产方式,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原则

一是聚焦粮油生产粮油等主要作物单产提升等作为重点,支持各类服务主体提供专业化、便利化服务,促进高产高质、节本减损。二是聚焦生产托管服务。把生产托管作为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规模经营的主要方式,探索“服务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小农户”、“服务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农户”等服务模式。三是聚焦服务小农户。尊重小农户经营自主权,引导小农户将农业生产中耕(包括育苗等)、种、防(包括飞防等)、收(包括秸秆打包、农膜回收等)等环节委托给服务主体,着力解决小农户干不了、干不好、干了不划算的生产难题。四是坚持市场导向。不干扰当地服务价格,不影响农业社会化服务市场正常运行,

二、实施内容

(一)补助种植品种。

根据我县农业生产实际,今年仅对玉米生产托管纳入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给予补助。

(二)补助环节

承担项目服务主体的服务内容应不少于2个环节。在丘陵山区开展社会化服务的,服务内容可为单环节。

(三)补助对象

1.对被服务的服务对象予以补助。突出服务小农户(土地经营规模低于75亩的农业经营户),对家庭农场等规模经营主体(土地经营规模高于或等于75亩的农业经营户)实行差异化补助;2.对提供服务的服务主体也给予一定补助。其中:服务主体为自身流转的土地提供作业服务的不纳入补助范围;服务主体之间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的也不纳入补助范围。

(四)补助标准

丘陵山区:小农户采取全环节托管的补助标准为120元/亩,其中:耕48元/亩、种16元/亩、防8元/亩、收割48元/亩。规模经营主体采取全环节托管的补助标准为100元/亩,其中:耕40元/亩、种14元/亩、防6元/亩、收割40元/亩。

其他地区:小农户采取全环节托管的补助标准为60元/亩(小农户48元/亩,服务主体12元/亩),其中:耕18元/亩(小农户14.4元/亩,服务主体3.6元/亩)、种9元/亩(小农户7.2元/亩,服务主体1.8元/亩)、防3元/亩(小农户2.4元/亩,服务主体0.6元/亩)、收割30元/亩(小农户24元/亩,服务主体6元/亩)。规模经营主体采取全环节托管的补助标准为50元/亩(规模经营主体40元/亩,服务主体10元/亩),其中:耕15元/亩(规模经营主体12元/亩,服务主体3元/亩)、种7元/亩(规模经营主体5.6元/亩,服务主体1.4元/亩)、防3元/亩(规模经营主体2.4元/亩,服务主体0.6元/亩)、收割25元/亩(规模经营主体20元/亩,服务主体5元/亩)。

(五)服务对象和服务主体补助限额

为培育面向丘陵山区(附件7)提供托管服务的服务主体,今年在丘陵山区提供服务的补助资金100%兑付给服务主体,再利用3年时间,逐步过渡到与其他地区相同分配比例;其他地区,20%的补助资金支付给服务主体,80%支付给服务对象。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服务小农户的面积应高于60%;接受服务的单个服务对象当年累计享受农业社会化服务补助总额不得超过20万元,本年度我县承接项目的服务主体不少于10家,单个服务主体接受补贴的上限不得超过20万元,防止政策垒大户。

三、服务主体条件

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服务公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各类服务主体发展单环节、多环节服务。按照公平竞争、规范择优的方式,在县域内外选择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的服务主体承担项目任务。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应具备一定条件:一是具有农业社会化服务实践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两年以上。二是拥有与其服务业务范围、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设备、技术人员以及其他基础条件。三是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普遍认可。四是自觉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选择承担单环节项目任务的服务主体原则上不少于3个,鼓励服务主体跨区域开展服务。

四、实施程序                                                                                                                                                                                                 

(一)科学组织实施。按照“先服务、后验收、再兑现补助资金”的程序实施。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服务公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等服务主体发展单环节、多环节服务。

(二)严格检查验收。服务主体应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在各服务环节结束后,县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服务主体申请,经所在村、镇项目初审复核公示后,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施的真实性、规范性,以及服务对象满意程度开展检查验收。因不可抗力无法采用平台数据验收的,可由服务主体提供有关服务合同、作业单等相关书面材料,进行人工验收。参与项目实施的服务主体和服务对象对项目实施真实性负责。

(三)及时兑付补贴。验收后,在全县范围内公示合格服务主体、服务对象名单和补助金额,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后及时履行资金拨付程序,确保补助资金拨付到位。在服务对象全额支付服务费用的前提下,将补助资金通过惠农“一卡通”直接补助给服务对象。服务主体有“一卡通”账户的,应通过“一卡通”账户发放,没有“一卡通”账户的,可通过转账形式发放。

五、申请补助证明材料要求

1.服务对象与服务主体签订的服务合同;

2.作业单。内容包括:作业时间、面积、内容等,并附有农机具操作员、服务对象签字;

3.以行政村为单位,服务主体为服务对象生产作业照片2张;

4.社会化服务费用收据存根;

5.数据平台技术服务单位提供的有效作业面积评估报告。

六、补贴程序

   (一)申报核查上报

各服务主体将符合补助条件的服务对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自主向耕地所属村委会申报,整理填写表格(附件2、3、4),并提供申请补助相关证明材料。村委会对服务主体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后报乡(镇)、街道政府。

(二)抽查复核公示汇总上报

乡镇(街)政府经管部门对各村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抽查核实以村为单位公示7天无异议后汇总上报至县农业农村局,乡(镇)、街道对符合补助条件的服务对象要建立档案,保存申请补助相关证明材料及公示信息相关影像材料备查。

   (三)汇总抽查确认

县农业农村局汇总全县补助基本信息,委托第三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在县政府官网上进行公示。县农业农村局将公示无异议的补助信息以正式公函形式报送县财政局,申请发放补助资金,县财政局应及时兑付资金。当年补助资金发放完毕后,各乡(镇)、街道要将补助资金发放信息,以村为单位张榜公告。

、有关要求

(一)明确工作责任。项目实施所在村、乡镇对服务主体、服务对象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负责,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进行抽查,乡(镇)、街道负责服务主体名录备案及抽查、公示、汇总上报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工作调度、监督验收、主体遴选条件和项目信息公开、委托第三方开展验收工作,并在项目检查验收后,向县财政局申请发放补助资金,配合开展项目资金审核拨付及使用监督等工作。

(二)强化项目监管。所在乡镇政府和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将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全部纳入服务主体名录库管理,做好名录库入库标准、资格审查、资料收集审核、信息录入和动态更新等,及时清退不符合要求的服务主体,要加强项目跟踪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务求取得实效。要加强工作调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做好政策指导和项目检查工作。强化社会监督,举报电话46822943,及时受理群众反映的项目实施中的各类问题,如服务主体存在弄虚作假、骗补套补、转包分包、质量不达标、农民投诉多等情况,一律清出名录,纳入“黑名单”,5年内取消项目申请资格。

(三)充分利用平台数据。充分利用农业社会化服务监管数据平台,引导服务主体、服务对象通过登录手机APP,开展服务主体名录建设、服务合同网签、作业监管、数据统计等。

(四)强化宣传指导。村、镇两级和县农业农村局通过引导服务主体创新服务方式和服务机制,探索在丘陵山区等地区为小农户提供生产托管服务模式,加强服务质量监控和价格监管,探索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行业标准。要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充分调动小农户和服务主体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积极性。

附件:

1.本溪满族自治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验收办法

2.本溪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服务主体承诺书

3.XX服务主体2025年在XX村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情况明细表

4.XX服务主体2025年在XX(乡)镇社会化服务项目申报补助汇总表

5.XX服务主体2025年在XX村社会化服务项目申报补助公示表

6.XX(乡)镇2025年社会化服务项目申报补助汇总表

7.本溪县丘陵山区行政村名单

 

 

 

 

附件1

 

 本溪满族自治县农业社会服务

项目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好我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强化绩效评价,确保实施效果,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21〕2号)、《辽宁省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检查验收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验收工作,由县农业农村局委托第三方实施。每年玉米收割结束后,由县农业农村局委托第三方对乡镇上报补助信息情况进行验收。

第三条  验收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以行政村为单位,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情况汇总表(附件6、7)纸质版和电子版;

2.服务主体与服务对象签订的服务合同;

3.作业单。内容包括:作业时间、作业面积、作业内容,并附有农机具操作员、服务对象签字等;

4.以行政村为单位,服务主体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时的作业照片2张(纸质版或电子版,含作业日期、地点);

5.社会化服务费用收据存根;

6.数据平台技术服务单位提供的有效作业面积评估报告。

第四条  申请材料不完备的,接到通知后,需要在5日内补齐。如果到期仍无法提供的,视为验收不合格。

第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对乡镇上报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委托第三方进项验收,项目检查验收合格后,在政务公示网公示合格服务主体、服务对象名单和补助金额。

第六条  采取实地入户和电话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验收。要求对当年申请补助服务主体和服务对象抽查率达到50%,且对每个接受服务的服务对象所在的行政村采取实地入户方式验收的比例不低于20%,少于10户的,全部采取实地入户方式验收。对电话抽查的农户有异议的,进行现场核查。

第七条  验收工作结束后,第三方应当出具验收报告,报县农业农村局。验收报告需要第三方签字盖章。

第八条  服务主体、服务对象应当积极配合检查验收工作,按照要求实事求是提供相关材料。

服务主体、服务对象对服务作业过程的真实性负责,监管数据平台的技术服务单位对监测数据准确性负责。

对检查验收中发现服务主体弄虚作假的,县农业农村局将该服务主体清除县级服务主体名录,纳入“黑名单”,5年内取消其承担项目任务的资格。经与县财政局会商后,如认为服务主体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对检查验收中发现数据平台技术服务单位弄虚作假的,县农业农村局将该技术服务单位予以公示,5年内取消其承担技术服务和保障资格,并对当年该技术服务单位所提供的所有服务主体有效作业面积评估报告不予采信。

第九条  为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质量,规范营运管理,委托第三方对服务主体进行抽查打分,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具体标准见附件1-1)。打分结果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布,为服务对象选择提供参照,鼓励服务主体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其健康发展。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1 :

                                            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抽查验收打分标准

序号

抽查验收内容

检查项目明细及评分标准

分值

项目评分

1

服务主体

服务主体(企业或个人)征信报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20分;存在1条不良记录的,扣2分,直至扣完。

20


能向服务对象提供宣传单、服务指导价格的,5分;没有,0分。

5

2

服务合同签订情况

服务合同内容比较完整,双方当事人签字(10分);

合同内容单一,或者没有当事人签字的,5分;

没有合同的,0分。

15


接受服务的服务对象认同服务合同,5分;

不认同合同,或者否认合同的,0分。

5

3

作业服务情况

按照合同约定项目,已提供服务,20分;

没能按时提供服务,0分。

20


在作业单上,服务对象(受委托人)签字认同服务的,10分;

没有签字,或者不认同,5分。

10

4

纠纷问题

服务后至县级开展抽查验收前,没有接到服务双方当事人举报,或者信访的,10分;

发生1件纠纷的,扣2分,直到分数扣没。

10


5

辅助证明材料

服务主体能够提供服务费收据,10分,

不能提供的,0分。

10


服务主体能提供北斗卫星定位系统等轨迹的,5分;不能提供的,0分

5

服务主体能够提供作业照片、有效作业面积评估报告等证明材料的,在没发生纠纷问题的总分基础上+10分

+10

检查  人员


检查  时间


总分


备注:1.工作人员根据随机抽查选中的每个服务对象及其相关材料进行打分,汇总平均后,得出该服务组织的分值。

2.分值≥90,优秀;75≤分值<90,良好;60≤分值<75,合格;分值<60,不合格。

 

附件2

本溪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服务主体承诺书

 

 

    我单位依据《本溪县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工作方案》的要求,承诺所提供的相关申报材料均真实可靠,如有不实虚假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