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nyncj-2025-00066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2024年本溪市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实施方案和家庭农场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
发布日期: | 2025-03-04 | 成文日期: | 2025-03-04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关于印发2024年本溪市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实施方案和家庭农场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辽宁省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实施方案和家庭农场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办合发〔2024〕357号)要求,扎实做好我市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培育项目工作,推动农民合作社提质强基增能,加快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现将《2024年本溪市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实施方案》和《2024年本溪市家庭农场培育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12日
2024年本溪市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实施方案
为扎实做好我市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实施工作,推动农民合作社提质强基增能,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辽宁省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实施方案和家庭农场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我市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有关要求,以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为主线,以内强素质、外强能力为重点,支持农民合作社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提升内部管理和生产经营能力,着力培育一批制度健全有效、财务管理规范、联农带农紧密、生产服务优质、社会声誉良好的农民合作社,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2024年我市培育农民合作社项目资金为43万,培育农民合作社数量不少于4个。
三、支持范围和内容
(一)支持对象。奖补对象为本溪市境内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注册,且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良好的运营状况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具体条件包括:
1.制度健全有效。参照农业农村部制定的示范章程,修订和完善了符合自身特点的章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运行有效,制定并执行社务公开、议事决策等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依法落实一人一票制,相关会议记录完整、内容真实。
2.财务管理规范。近3年农民合作社会计账簿齐全,填制的财务报表符合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要求。农民合作社向成员分配盈余,按照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实行委托代理记账的,第三方应当提供年度财务运行分析报告。
3.联农带农紧密。农民合作社实有成员名册应当与成员账户信息保持一致,成员数量高于县域内平均水平。农民合作社生产环节用工以成员为主。成员出资、与农民合作社交易、盈余分配等有据可查、记录清晰。
4.生产服务优质。农民合作社利用视频监控、BDS轨迹、传感器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记录生产经营活动信息,实现农业生产或服务质量可追溯。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执行落实,依规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并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
5.社会声誉良好。未发生过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未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名单。从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二)支持方式。对纳入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库,符合项目支持内容,竣工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且未获得财政扶持的项目给予支持。竣工后,经市级验收合格,按照不高于项目实际投资总额(基础设施建设的决算数额)50%比例予以补贴。原则上,每个农民合作社补助资金不超过10万元,防止人为“垒大户”。
(三)支持内容。一是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产品加工、清洗包装等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开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和品牌建设;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民间工艺制造业、信息服务和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二是支持农民合作社与省级技术指导专家团队合作,承担优质绿色高效技术集成推广应用服务。三是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支持从事蔬菜、水果等生产的农民合作社建立检测室,购买速测设备、应用胶体金速测检测技术进行自我检测,购买扫码枪、贴码机、打印机、封口机等设备,规范出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四、实施步骤
(一)建立项目库。
各县(区)将2024年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支持对象、支持内容等,通过多种渠道通知到辖区内所有农民合作社,引导合作社自主申报,建立并完善县级项目库,择优推荐纳入市级项目库的项目,于10月底前以正式文件报市局。市农业农村局审核筛选后,建立市级项目库。
(二)项目申报和公示。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纳入市级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库的合作社,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指导下,编制实施方案,自愿申报2024年培育项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项目初审,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于2024年11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市农业农村局申报项目。
(三)市级审定和公示。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开展项目审定工作,确定初选对象,在市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为拟扶持的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
(四)项目验收及资金兑付。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相关人员组成验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报请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在市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项目资金。
五、实施要求
(一)强化项目监管。按照“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担责”原则,农民合作社结合当地资源禀赋、优势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布局,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对建设项目和投资总额的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宣传发动、组织申报、立项审核、建设监管、县级初审等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项目审定、检查验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项目资金等工作。
(二)规范资金使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项目实施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切实发挥扶持资金效应。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等与农民合作社能力提升无关的支出。
(三)强化指导服务。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对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要开展经常性指导服务,加强调查研究,对项目实施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与市农业农村局及时沟通。
(四)强化宣传推介。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信息交流,提炼总结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案例。同时着力做好相关政策宣传,为促进我市农民合作社培育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联系人:潘京,电话:43103843。
附件:1.2024年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实施方案(模版)
2.2024年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申报表
3.申报2024年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承诺书
4.申报2024年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汇总表
附件1:
2024年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实施方案
(模版)
项 目 名 称:
农民合作社名称: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项目竣工日期:
一、农民合作社基本情况
介绍申报主体基本情况,包括合作社章程、规章制度建设,组织机构建设、运行,财务管理,联农带农,产业特色,经营规模,经济效益,社会信用和资金等情况。
二、项目建设内容
介绍申报主体实施本项目的基本情况。
1.建设内容。应当符合财政支持的内容。
2.必要性和可行性。必要性包括:是否符合本地区产业布局,特色、主导产业等要求;项目建设对合作社发展的作用等。可行性包括:资金准备情况、人员准备情况、相关技术如何解决等。
3.建设时间和用地情况。包括:建设地点、开工、竣工时间,建设周期,用地属性等。
三、项目投资情况
1.项目预算和总投资。整体建设完成后,资金需求数量。须明确到细节,如基础设施的施工费、原材料购置费,设备的购置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等具体支出内容。
2.保障措施。包括:资金保障、人员保障、时间保障、环评结论,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等。
四、效益分析
通过实施项目,可以解决合作社哪些问题,带来哪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附件2
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申报表
项目单位承诺 | 本合作社对项目建设内容、投资总额和申报材料的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农民合作社 理事长 (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
乡镇意见 | 乡镇审核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年 月 日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申报2024年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承诺书
本单位保证,未发生过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破坏生态、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未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名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本单位对申报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负责。保证本项目未曾重复申报财政补助资金,保证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符合相关规定,保证项目建设用地、用水、用电等符合相关政策规定,保证按期完成计划建设任务,完不成任务或者达不到规定标准自愿放弃财政资金补助。保证做好项目建设痕迹留存,建立完整项目实施档案,愿意配合做好项目检查验收和审计工作。自愿承担违背上述承诺带来的一切后果。
特此承诺。
合作社理事长签名:
农民合作社(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申报2024年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 农民合作社名称 | 地址 (乡、村、组) | 理事长及 联系电话 | 经营项目 及规模 (亩、头等) | 示范等级 | 项目名称 | 建设内容及规模 | 投资总额 (决算数额) | 竣工时间 |
注:如农民合作社为村党组织领办创办,须在“农民合作社名称”后标注“(村党组织领办/创办)”